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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5,863,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51%。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21,907,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15,758,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8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105,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年产35,000吨六氟磷酸锂和10,000吨六氟磷酸钠等产品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5,540,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1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8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60%;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4%;弃权1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75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反对6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弃权459,3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9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295%;反对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39%;弃权4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毅、崇祝文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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