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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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