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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8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在公司会议室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间员工可通过监事会提出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相关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符合前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

动关系的在职员工。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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