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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9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由国盛证券承接原第一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本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7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2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99元,共计募集资金39,090.7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735.8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7,354.8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第一保荐机构承销保荐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9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762.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11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年3月7日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放募集资金余额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81147010131004039319,512.20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前述“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4701013100403931,截至2023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48,093,094.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鼎科、谢浩晖、樊云龙、郭立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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