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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8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3-3-1

声 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3-3-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anda Co.,Ltd.
成立日期2008年1月10日
上市日期2020年10月29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300902
股票简称国安达
注册资本12,79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伟艺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之一
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之一
联系电话86-592-6772119
联系传真86-592-6772119
公司网站www.gad5119.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92564D
经营范围1、研发、制造、销售:安全应急产品、消防器材、汽车安全制品(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生产经营)、化工产品(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2、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3、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4、消防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5、企业管理策划、企业营销策划;6、物业管理。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交通运输、电力电网行业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长期专注于火灾早期探测预警、自动灭火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开发,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火灾早期预警与自动灭火技术,已掌握“超细干粉”、“混合气体”、“水基型灭火剂”、“压缩空气泡沫”等多项核心灭火技术,可为特高压换流站等输变电设备、客车发动机舱、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箱、客车乘客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特殊领域提供专业性强、智能化的自动灭火系统,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拓展新能源储能站等领域的消防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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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过多年创新积累,高效自动灭火技术已形成了较为明显的技术与产品优势,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84项专利技术(其中30项发明专利)、11项软件著作权。同时,公司率先建设了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基地,长期承担行业前沿科研课题研究,先后承担了多项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含原公安部消防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电网等单位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承担行业前沿科研课题和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发行人部分产品还曾荣获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公安部消防局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科技创新奖,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等。

2、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公司持续保持对新技术的探索与开发,形成了多项研发成果。

序号核心技术技术来源
1消防产品结构技术自主研发
2先进灭火剂生产技术自主研发
3新型驱动技术自主研发
4无电自动探测启动技术自主研发
5火灾早期预警技术自主研发
6客舱细水雾灭火技术自主研发
7水基型灭火剂自主研发
8油浸式变压器灭火技术自主研发
9消防物联网遥感、控制技术自主研发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92,295.2692,558.9592,371.6642,081.26
负债总额10,490.2110,998.068,570.308,752.70
所有者权益81,805.0481,560.8883,801.3633,328.56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1,158.1181,179.5283,495.9633,067.89
少数股东权益646.93381.36305.402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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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8,356.9625,358.9527,578.9627,736.26
营业成本9,392.3513,638.2212,447.7611,904.63
营业利润1,260.403,491.697,099.098,761.01
利润总额1,248.403,483.937,085.328,754.70
净利润1,053.902,699.426,207.817,524.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19.812,644.436,212.087,456.8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19.875,051.5391.275,361.2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40.2913,356.13-42,093.67-4,511.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14.06-4,817.1244,187.47-1,491.8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574.2213,590.532,185.07-642.4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流动比率5.946.268.733.18
速动比率5.185.708.002.6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1.37%11.88%9.28%20.8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11.41%9.58%9.49%39.9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071.712.132.85
存货周转率(次)1.322.192.312.64
息税前利润(万元)1,248.403,483.937,169.038,854.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19.812,644.436,212.087,456.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395.351,391.815,666.527,222.6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0.060.390.010.5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901.060.17-0.07
每股净资产(元)6.396.376.5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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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346.346.523.45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及固定资产投资下行风险

消防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消防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关联较为紧密,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虽然消防产品的应用场景日益丰富,单一下游行业市场的波动对消防行业整体影响较小,但未来消防行业的增长仍依赖整体经济的增长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由于我国经济现阶段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速逐渐放缓,未来宏观经济的景气度将面临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宏观经济下行,房地产、市政、公共交通、工业等各个领域对消防产品需求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则可能给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消防行业前景较为广阔,近年来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吸引了众多市场主体进入行业。一方面,国际厂商通过并购、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欲凭借长期的专业积累和技术、资本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另一方面,通讯、互联网等行业的部分领先企业也开始基于其自身技术积累,发展相关多元化业务,加入消防行业竞争,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深耕消防行业多年,在行业内已具备较大的品牌优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和规模优势,但若公司不能持续、积极进行技术、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地位,则可能因行业竞争加剧,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管理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业务规模及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也将趋于复杂。如何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引进和培养管理人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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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将成为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快速成长带来的管理风险,将对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潜在产品责任风险

如果有本公司消防安全系统产品在火灾发生时失灵或者在非火灾的状态下,出现误报、误启动等质量问题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发生,本公司可能会因产品责任而遭受损害赔偿诉讼。倘若本公司须就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则会对本公司在产生损失的期间及以后期间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新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与技术紧密结合,依靠先进的技术得以为客户提供最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同时新技术的应用也关系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尽管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方面的投入,但是依然存在技术的发展速度和市场需求大大超出预期,未能及时准确推出适应市场需求新产品的风险。

同时,公司新产品研发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公司技术创新偏离行业发展趋势。研发出的新产品可能存在不能巩固和加强已有的竞争优势,客户市场认知度下降风险。此外,由于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如若在新产品开发领域偏离行业发展趋势,亦会影响现有技术、产品的研发升级工作,进而影响本公司的经济效益。此外,由于消防安全行业的特殊性质,即便公司成功开发出新产品,仍需获得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检验并获得产品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如本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未能顺利获得相关产品资质,将对本公司的业务扩张造成不利影响。

(4)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规范提高的风险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新进入须认证或技术鉴定产品领域的企业,只有在经过较长时间的产品研发和生产规范,具有稳定的产品量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并取得相关认证或技术鉴定证书后,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或才能开展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消防意识的提高,我国消防安全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产品质量规范日趋提高,市场上的企业面临不断提高消防产品质量要求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本公司各类消防产品的生产标准也必须紧跟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规范进行相应提高。如果本公司所生产的消防产品不能达到提高后的行业技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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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规范,则存在公司产品因不满足相关标准而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风险。

(5)产品资质未能续期风险

消防产品市场现行准入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倘若本公司因生产环节控制、产品质量不达标等原因在产品资质期限届满时未能通过检验而获发新的资质,或证后监督不合格而被收回相关证书,将无法生产及销售相应产品,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在产品资质有效期内,现行的产品标准可能变更、市场准入规则亦可能发生变化,公司需因变化重新获得相关资质,倘若出现对本公司而言更为严苛的变动而未能顺利取得相关资质,本公司的业务运营及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6)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等安全应急产品,是国内交通运输、电力电网行业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客户包括宇通、金龙等知名汽车厂商以及国家电网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76%、60.97%、59.48%和62.93%,客户相对集中。出于质量管控、技术要求、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该等客户执行严格的供应商评估与准入制度,并进行持续的跟踪考核。一般而言,公司通过严格认证成为上述大型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后,将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者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的客户,将对公司未来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业绩下滑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处于交通行业市场订单需求下降、电力电网行业新产品在拓展初期的产品结构转换阶段,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7,710.19万元、27,554.63万元、25,281.53万元和18,313.82万元,略有下滑。2022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8,356.96万元、1,119.81万元、395.35万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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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上年同期变动23.84%、-24.15%、-49.21%。因公司加大新产品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推广而相应增加了销售费用以及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的影响,2022年1-9月在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情况下,净利润指标大幅下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控制费用支出、提高产品毛利率,公司仍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发行人产品结构转换,新产品毛利率低于原有产品,且原有产品由于价格下降、销量下降分摊的固定成本提高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发行人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04%、54.83%、46.09%、

48.74%。如果公司新产品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不能得到有效推广并得到市场认可,新产品的议价能力将无法进一步得到提高,毛利率可能面临下滑的风险。

(3)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270.80万元、10,177.23万元、17,293.32万元和22,982.4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41%、11.02%、

18.68%、24.90%,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动或产品主流技术路线变更等原因导致公司相应设备闲置或淘汰,则公司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133.51万元、14,256.08万元、11,617.38万元和18,125.0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4.37%、

20.17%、18.11%和30.89%,占比较高。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相关应收款项未到结算账期。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恢复,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会导致该等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半成品、在产品等。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195.92万元、5,924.58万元、5,734.10万元和7,533.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79%、8.38%、8.94%和12.84%。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94.83万元、339.88万元、436.51万元和

516.44万元。发行人产品以定制类为主,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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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波动,或公司销售不达预期,则公司存货将面临跌价风险。

(6)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不能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7)商誉减值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因合并国安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商誉188.82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因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国安达电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国安达电子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等因素,导致国安达电子未来业绩未达预期,则上述收购所形成的商誉存在相应的减值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行业技术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在审慎分析基础上做出的投资决策,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如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产业不能保持同步协调发展,将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储能消防产品的产能将有所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销售构成一定的压力,存在无法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严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但如果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足,在固定资产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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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增加的同时,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效益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5)资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短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较少,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足额募集,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规模超过计划金额,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融资等渠道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这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时可能因银行借款导致财务费用增加而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若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发生其他不确定性情况,可能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6)运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实施后,公司综合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良好,公司也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但项目的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包括对人力资源、市场开拓、财务管理和供应链等方面的持续管理和改进。若公司出现管理瓶颈,导致相关业务无法顺利运营、运营成本超过预期、运营效率和质量未达要求等情形,则将对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业绩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1)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50.76%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若权利行使不当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审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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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要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4)新冠疫情持续存在对公司的业绩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下滑,现阶段经济活动逐步恢复,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若此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反复,导致相关防控政策变化,亦或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遇到重大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皓、郑宜愚、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陈皓、郑宜愚为自然人投资者,前述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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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因此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完成产品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五)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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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2,930,176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7,980,000股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本次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
1陈皓1,465,08945,813,333.03
2郑宜愚714,23022,333,972.10
3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86,03518,325,314.45
4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4,8225,153,983.94
合计2,930,17691,626,603.52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11,534.809,162.66
合计11,534.809,162.66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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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投行从业经验,先后主持/参与了北鼎股份(300824)、联赢激光(688518)、中装建设(002822)等IPO项目;主办了深天地(000023)要约收购、深华发(000020)收购项目、天桥起重(002523)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生益科技(600183)非公开发行、保力新(300116)向特定对象发行、大为股份(002213)非公开发行、沅江城投公司债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牛南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五年投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了北鼎股份(300824)、联赢激光(688518)等IPO项目以及大为股份(002213)非公开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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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协办人

李嘉玮女士,金融学硕士,具有两年投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了远翔新材(301300)IPO项目,正业科技(300410)、铭麟科技等财务顾问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杨启航先生,管理学硕士,先后参与了北鼎股份(300824)、联赢激光(688518)IPO项目及保力新(300116)、大为股份(002213)再融资项目。

上述人员联系电话:010-57672165、010-57672031,传真:010-57672296,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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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国安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依照《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及注册程序。

十、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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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

4、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6、2023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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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规文件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没有违反《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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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定如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且履行了备案和环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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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该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有效期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陈皓、郑宜愚、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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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底价的基准日。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五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月17日。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对象。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1.2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1、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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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月11日因涉嫌亚太药业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1月12日,该处罚已满1年。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未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三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二)上市保荐书;(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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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

本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②上市保荐书;③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④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2,930,176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7,980,000股的30%。

4、本次募集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为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700.00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7%,未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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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前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约定,本次发行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陈皓、郑宜愚、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次发行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生效。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如下:“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经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应当对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上市事项作出决议。”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并与发行对象签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发行对象签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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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发行监管指引第7号》第7-1条的要求

(1)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4)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监管指引第7号》“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发行监管指引第7号》第7-4条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

(2)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

(3)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收购。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事项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表述、编造概念等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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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指引第7号》“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七)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满足《发行监管指引第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自动灭火装置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募投项目属于“C制造业”中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等多项政策或标准,要求储能电站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取得备案和环评手续。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是,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是在前次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的基础上,扩大产能规模、延伸产业链、建设新生产线、提升智能化生产水平,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扩张,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是,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领域将获得拓展,核心竞争力将获得提升,符合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战略。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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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延伸是,前次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在实施时,为应对国内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尽快满足市场需求,调整了实施方案,优先拓展相关外协加工供应商。本次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系基于公司长远战略和利益考虑,对产业链进行了一定延伸,如建设2条控制板自动化生产线,对核心零部件生产进行了适当延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6、其他不适用

2、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通过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地工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根据媒体报道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指引第8号》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截至2022年9月30日,洪伟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3,812,700股,通过中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0,000,0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2.05%。洪俊龙直接持有公司4.64%的股权,洪清泉直接持有公司4.08%的股权。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0.77%的股权,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30,176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0,910,176股,洪伟艺先生、洪清泉先生、洪俊龙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9.63%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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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认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发行监管指引第7号》《发行监管指引第8号》《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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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

3-3-30

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指派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九、保荐机构结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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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嘉玮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赖昌源 牛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任东升

内核负责人(签名):

詹朝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唐绍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签名):

邓晖

董事长(签名):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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