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3年3月7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的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2023年3月7日为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授予
560.9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06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219.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7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2023年3月7日
温安林 | 胡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