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考虑公司2023年度经营预算,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文件等资料的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综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五、关于2023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额度有效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工具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
汇率、利率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额度有效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计划,拟于2023年向银行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现有业务占用的额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转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内控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基于双方正常业务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符合双方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额度有效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盘活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馨 | 文建平 | 朱登凯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