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4.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6.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