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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8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此作出了承诺,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编制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控股股东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钢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体现了唐钢集团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唐钢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公司与唐钢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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