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1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请见《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诉讼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法定代表人:周科杰(原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支金高
3、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原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4、一审被告:沈银龙
5、一审被告:陆志文
6、一审被告:王雁平
7、一审、二审第三人:朱磊
8、一审、二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江苏省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
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三、再审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2021)苏05民终38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支金高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