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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8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魏先锋先生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魏先锋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魏先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选,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开涛先生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林开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林开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魏先锋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魏先锋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

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四、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期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实施期限延期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下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世南 朱雪珍 潘晓珍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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