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2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
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内部核查及该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之前,且完全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