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6 证券简称:共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7转债代码:123171 转债简称:共同转债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8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7日(星期二)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7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系祖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59,0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0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0%。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70%;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7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70%;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7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9,0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3%;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7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彭珊、褚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