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通
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现对公司 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3、2022年度,公司除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等工作岗位者,按照所担任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工作岗位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公司
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此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公司将按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八、关于《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专项说明》,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九、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我们同意此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政策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一、关于部分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是结合内外部环境、当前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需要等客观情况,所作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吴 韬
2023年3月7日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2023年3月7日
独立董事签字:
黄 栋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