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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刘英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刘英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苏历铭 夏劲松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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