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 2
会议议程 ...... 3议案一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5
议案二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9
议案三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12
会议议程
一、参会股东资格审查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会议签到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一)介绍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及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介绍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
(二)介绍会议议题、表决方式。
(三)推选表决结果统计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00 | 提案1《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2.00 | 提案2《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3.00 | 提案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五、投票表决等事宜
(一)本次会议表决方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现场表决情况汇总并宣布表决结果。
(三) 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
(四)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七)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一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对应生产的铜、金、银主产品和铅、锌、镍贸易商品,开展铜、金、银、铅、锌、镍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意时点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9亿元。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业务概述
(一)开展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受宏观形势、货币政策、产业供需等因素影响较大。商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公司自产矿、原材料、主产品、金属贸易损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方针,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公司需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来对冲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交易金额
公司在可承受范围内,使用自有合法资金,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意时点持仓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9亿元,在保值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三)交易方式
1.保值品种:铜、金、银、铅、锌、镍。
2.保值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3.保值数量:保值数量不超过公司自产、外购、销售实物量的90%。公司贸易业务相关产品的套期保值(期货、期权),持仓不得超出同期现货交易量的80%。保值实施滚动操作,全年任意时点保值量不超经营实物量的比例上限。
4.保值工具:期货、期权等
5.合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流动性安排和清算交收原则:主要是根据建立头寸所对应的到期日进行资金方面的准备,并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应的结算价格进行购入或卖出清算。
7.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出现违约或者交易损失,按到期日现金汇付结算。
8.履约担保:以期货交易保证金方式担保。
(四)交易期限
2023年至公司完成下一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议并发布公告日。
(五)资金来源
公司将利用自有合法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该预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业务开展准备情况
1.公司已制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金融衍生业务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2.公司成立金融衍生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套期保值方案的审定;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的审核;监督各单位金融衍生业务。
3.商品衍生品交易人员及资金调拨人由公司法人授权并报金融衍生业务领导机构等决策机构审批。
4.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和风控等相关人员均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二)业务风险分析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波动,超往年平均水平。现货市场方向与套期保值方向相反,
若现货盈利较大,则套期保值亏损也会较大,公司仅能锁定加工利润,无市场超额收益。同时,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存在价差,期货不同月份之间有月差,境内外期货市场有两市差,套期保值无法实现100%控制风险。
2.资金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原料或现货集中作价导致短期保值数量持仓较大,资金需求较大,短期资金追加不足,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损失。
3.政策风险
国内外监管机构对套期保值业务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政策等进行修改。
4.交易风险
操作设备故障形成的风险;交易网络中断的风险;期货交易月份流动性不足风险;期货停板无法交易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按照《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完善制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闭合操作细则》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产矿铜、金、银原料点价保值业务细则》等实施细则,细化具体保值业务,合理选择保值月份和市场进行套保。
2.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结合市场因素,提前做好资金预算。
3.密切关注国内外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和相关规定的变更,根据其影响提前做好金融衍生业务调整,避免发生政策风险。
4.配置可靠的交易设备,提供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合约。
三、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规避市场波动对企业成本
的影响。本公司主要产品为阴极铜、黄金、白银,需要原料主要为铜精矿、粗铜、阳极铜。原料和产品与铜、金、银期货品种具有高度相关性,铜、金、银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影响。此外,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铅、锌、镍的贸易业务,购销时间差将产生价差风险,需通过保值进行对冲。公司将在优先做好主营业务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铅锌镍贸易业务。铜、金、银、铅、锌、镍期货品种在国际国内都是成熟品种,套期保值也是行业控制价格风险的通行做法。董事会认为通过开展商品衍生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四、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选择的交易所和交易品种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强,成交价格和结算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规避对应保值实物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拟开展的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货币期权、货币期权组合等。公司拟在投资期限内开展的业务总额度不超过27.33亿美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原料采购计划,需大量采购铜精矿,部分通过国内采购,部分通过进口采购,从而产生用汇需求。为防范汇率风险,规避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保持稳健经营,公司有必要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拟开展的业务总额度不超过27.33亿美元。
(三)交易方式
1. 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在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货币期权、货币期权组合等。公司将根据2023年度经营预算、进出口业务及资金市场情况,秉承从严管控、套期保值、风险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择机开展。
2. 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条款
(1)业务开展主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额度规模:拟开展的套期保值总额度不超过27.33亿美元。
(3)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合约品种:拟开展的主要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
(5)合约期限:拟开展的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或原生资产合同期限。
(6)合约规模:考虑外汇风险敞口的动态性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实时性,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的总额应根据外汇风险敞口变动情况动态、实时控制,但上限不超过进行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当时的外汇风险敞口总额。
(7)交易对手范围:具有交易业务经营资格且资信较强的金融机构。
(四)交易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套期保值交易存在的风险
公司在合法、审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下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不进行任何以投机为目的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交易,所有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必须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进行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
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二)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
1.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以公司真实业务为基础、以减少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原则上选择产品清晰直观、具有市场流动性的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产品。
2.密切关注国际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外汇市场、汇率变动的信息分析,当外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积极应对,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汇兑损失。
3.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实力和资信较强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公司及各业务开展单位均制定了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相应岗位,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公司将严格内部审批流程,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建立外汇资金交易台帐,建立内部报告及内部监督制度。并且将从法律上加强相关合同的审查,控制风险。
5.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核定额度内开展业务。若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增加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额度,需重新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通过开展适当的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使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优化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2012年起,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业务,并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截止2022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均存款余额、日均贷款余额均符合《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履约情况正常。
随着中铝财务公司日渐熟悉公司的业务和交易模式,在融资和结算业务方面相比外部金融机构更具有效率性。为继续利用中铝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持续深化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根据公司业务需求,2023年公司拟重新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双方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后同步终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均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一、拟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协议“甲方”)与中铝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类型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
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3)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理、担保及其他形式符合乙方经营范
围、监管指标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信贷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独立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原则上不高于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可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 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范围内,日均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2. 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均信贷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信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
贴现、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等。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所有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所得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日常相关资料、数据,并根据甲方需要按日提供资金存量数据。
2.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其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即:
①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
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③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进行授权,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可以办理本办法第19条债券承销以外的业务,以及第20条第(二)(三)项业务。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即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②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③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和实收资本之和的80%;
④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⑤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⑥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⑦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⑧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高于存款总额的10%;
⑨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⑩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且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二、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能够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由于中铝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铝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请各位股东审议。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