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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3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总额 ...... 6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 6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 8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9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4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 16

(一)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对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8

(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 20

(四)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六、结论 ...... 21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 22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华自科技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持有人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接受华自科技聘请担任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华自科技所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华自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均由华自科技提供或来自于其公开披露之信息,华自科技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旨在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华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自科技发布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

(五)本报告仅供华自科技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华自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四)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总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持有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合法方式)资金规模上限为6,500万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8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人,该等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含其指定的主体)借款、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持有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自筹部分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 3,250.00万份,每份额金额为人民币1元。

除向持有人筹集资金外,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

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合法方式)的资金规模上限为6,500万元。

(2)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计划自筹部分持有份额上限为 3,250.00万份,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0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948.76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29.19%;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301.24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

70.81%。本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持有人职务认购份额(万份)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1黄文宝董事长90.842.80%
2佘朋鲋董事、总经理90.842.80%
3喻江南副总经理90.842.80%
4袁江锋董事、副总经理90.842.80%
5宋辉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90.842.80%
6苗洪雷董事、副总经理80.752.48%
7周艾副总经理80.752.48%
8陈红飞财务总监90.842.80%
9唐凯副总经理90.842.80%
10胡兰芳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151.404.6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948.7629.19%
其他员工(18人)2,301.2470.81%
合计3,250.00100.0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

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宝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系考虑其在公司管理及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及表达出公司管理层对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认为在运营管理和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实际控制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

3、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322.00万股,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约占现有股本总额32,970.00万股的0.98%。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满前两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表决权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但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放弃其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提案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2)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召开方式;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确保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清楚交流并表决,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以通讯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

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9)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公司上述融资事项,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

2、管理委员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行使投票权。

(1)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可提名委员或提议罢免委员。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5)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但本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应当由管理机构自主决策和代为行使;

4)负责与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7)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8)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9)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10)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11)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12)对员工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13)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14)其他职责。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4)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5)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并由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及管理费用

(1)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机构的选任、与管理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2)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暂未拟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该事项后续进展。

(3)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4)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1)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主动辞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由公司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职情形;

4)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5)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必须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

3、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已全部出售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参加对象共计不超过2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含其指定的主体)借款、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以上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款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322.00万股,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约占现有股本总额32,970.00万股的0.9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1-2款的规定。

10、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3款的规定。

11、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其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对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自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前身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2011年9月9日由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9日,本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93000024057。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成功上市,股票简称为“华自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9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自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华自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和凝聚力的提高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1)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③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对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①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②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3月3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③公司监事胡兰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3月3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自科技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具各可操作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可行的。

(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1、华自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体现了计划的时间约束性。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中

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华自科技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华自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持续增值。从长远看,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四)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不存在向“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2、公司通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3、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监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华自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并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华自科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华自科技本次员工计划的实施尚需华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吴若斌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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