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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代码:300490证券简称:华自科技公告编号:2023-01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 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于2023 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修订前后的对比

特别提示
原内容修订后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含其指定的主体)借款、本员工持股计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筹资金规模上限为3,250.0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

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0 万元。上市公司不得向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 万元。上市公司不得向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股东(含其指定的主体)借款、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持有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自筹部分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 3,250.00万份,每份额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除向持有人筹集资金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管理机构产品规模上限不超过6,500.00万元。 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上市公司不得向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 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八、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

原内容

原内容修订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含其指 定的主体)借款、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 万元。上市公司 不得向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含其指定的主体)借款、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持有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自筹部分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 3,250.00万份,每份额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除向持有人筹集资金外,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合法方式)的资金规模上限为6,500万元。 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

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章
原内容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 万元,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计划持有份额上限为 6,500.00 份,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2,826.2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 43.48%;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合计认购份 额不超过 3,673.8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 56. 52%。本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3,250.00万元,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计划自筹部分持有份额上限为3,250.00万份,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0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948.76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29.19%;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301.24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预计为70.81%。本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持有人职务认购份额(万份)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序号持有人职务认购份额(万份)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1黄文宝董事长90.842.80%
2佘朋鲋董事、总经理90.842.80%
3喻江南副总经理90.842.80%
1黄文宝董事长403.656.21%
4袁江锋董事、副总经理90.842.80%
5宋辉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90.842.80%
2佘朋鲋董事、总经理403.656.21%
6苗洪雷董事、副总经理80.752.48%
3喻江南副总经理242.453.73%
7周艾副总经理80.752.48%
8陈红飞财务总监90.842.80%
4袁江锋董事、副总经理242.453.73%
5宋辉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42.453.73%
6苗洪雷董事、副总经理202.153.11%
7周艾副总经理202.153.11%
8陈红飞财务总监242.453.73%
9唐凯副总经理242.453.73%
10胡兰芳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403.656.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2,826.2043.48%
其他员工(18人)3,673.8056.52%
合计6,500.00100.00%
9唐凯副总经理90.842.80%
10胡兰芳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151.404.6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948.7629.19%
其他员工(18人)2,301.2470.81%
合计3,250.00100.00%
第六章
原内容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 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力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 委员会,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表决权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管理委员会三、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可提名委员或提议罢免委员。
新增: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及管理费用 (一)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等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机构的选任、与管理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暂未拟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该事项后续进展。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拟定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以及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变更和终止等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如需);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五)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协商、签署或修订与持有人间相关协议;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融资和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和股份来源; (三)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和减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选聘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或对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并与管理机构协商、签署或修订相关协议。 (六)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

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因素,对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实施年度内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二)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六、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全部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

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三)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七章
原内容修订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自科技股票对应的权益,以及/或通过成立的资管/信托/基金等合法产品方式而享有该产品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及产生的利息。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及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计划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八章
原内容修订后
一、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一、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由公司按照“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二)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由公司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除以上内容进行调整更新外,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余内容不变。其摘要内容和“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步调整。

二、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根据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期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本修订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修订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主要为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修订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并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六、本次持股计划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内容的修订是为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修订后的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经全体与会董事签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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