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08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8,750.9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万股,每股发行价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公司 | 116,900.00 | 116,900.00 |
2 |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 公司 | 34,000.00 | 34,000.00 |
3 |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公司 | 44,700.00 | 44,7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公司 | 150,000.00 | 150,000.00 |
合计
合计 | - | 345,600.00 | 345,600.00 |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设。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457418_B01号),截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含增值税)为5,859.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116,900.00 | 116,900.00 | 4,857.38 | 4,857.38 |
2 |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 34,000.00 | 34,000.00 | 300.04 | 300.04 |
3 |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700.00 | 44,700.00 | 701.84 | 701.84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150,000.00 | 150,000.00 | - | - |
合计 | 345,600.00 | 345,600.00 | 5,859.26 | 5,859.26 |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拟于本次一并置换。根据《招股说明书》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457418_B01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6,122.89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尚未扣除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88.35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于2023年1月31日与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358,828.01
万元一并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891.63万元(不含增值税)。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750.90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作出如下安排: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涉及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本次置换的贷款发放银行 | 期限 | 金额 |
1 |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广化支行 | 2022/12/28-2031/12/30 | 600.00 |
2 |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 2022/12/31-2031/12/30 | 450.00 |
3 | 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 2023/01/06-2031/12/30 | 750.00 |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8,750.9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457418_B01号),鉴证结论为:公司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并在所有
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