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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或《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监事且期限尚未届满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四章 监事义务第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商务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八条 监事因违反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不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到会监事人数(包括由监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才能作出有效的决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或《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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