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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辛宇、胡轶、苑晶

2023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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