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6,863,57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095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由董事长马宏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王廷信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曹金其先生、监事朱剑锋先生、阙春华女士因公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姜琳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6,096,471 | 98.8527 | 767,100 | 1.1473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秋子、祝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