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的发行方案及编制的《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是依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法规对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应内容作出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是依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
法规对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应内容作出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批程序事项变动而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系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对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以有效的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得以实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倬桢 章美珍 熊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