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
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
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的成员
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为“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责任与权利对等;
3、谁主管谁负责;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1、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
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
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金、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8、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9、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0、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2、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
庇、袒护、纵容的;
13、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奖金;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六条规定的问责方式
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
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
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
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
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二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十四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
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
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
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
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参照本制
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国资相关规定、上市地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