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对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结合公司整体规划,与多方沟通、认真研究论证后审慎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