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结合公司整体规划,与多方沟通、认真研究论证后审慎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终止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