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交易期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夏风 | 2022年08月31日-2022年10月10日 | 69,100 | - |
2 | 李宁 | 2022年11月17日 | 130,000 | - |
3 | 汪星辰 | 2022年11月17日 | 50,000 | - |
4 | 夏星星 | 2022年09月14日 | - | 200 |
5 | 祁丰 | 2023年02月08日-2023年02月09日 | 3,939 | 3,939 |
6 | 胡小波 | 2022年11月03日-2022年12月08日 | 20,000 | 30,000 |
7 | 欧阳茜 | 2022年12月21日-2023年02月06日 | 1,675 | 1,675 |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
上述核查对象中祁丰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祁丰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但是,根据审慎原则,其自愿放弃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工作。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其他6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其中 1 名核查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其他6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