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候任人陈波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其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陈波先生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三、经了解,陈波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四、同意公司聘任陈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爱文
廖义刚
钟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