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资格审查,拟补选马长水先生、窦卓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马长水先生、窦卓娜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补选马长水先生、窦卓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查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韩明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授权董事韩明辉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经审查董事韩明辉先生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本次授权韩明辉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韩明辉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代理期限自本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选出合适的总经理人选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吴武清、高超、吴新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