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开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彭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5,76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4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纪少东先生、宋琪先生因境外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5,765,1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5,765,1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媛媛、王庆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