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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吴若顺先生、黄园缘女士、张焕清女士其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聘任议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邓沫

2023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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