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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证券代码:60199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

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

(申报稿)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2023年3月

1-1-1

声 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A股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提示

本行本次配股的相关事宜已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配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751号)批复同意本行本次配股。本行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拟提交本行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本行本次配股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配股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A股配股以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本次H股配股以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全体合资格H股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H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证券所在地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

若以本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934,843,657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总计14,680,453,097股,其中A股配股股数合计为

1-1-3

10,215,804,204股,H股配股股数合计为4,464,648,893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本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及其他原因导致本行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一)定价原则

1、参考本行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本行的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2、考虑本行未来三年的核心一级资本需求;

3、遵循本行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二)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A股与H股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A股和H股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保持一致。

五、配售对象及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A股配售对象为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H股配售对象为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合资格的全体H股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另行确定。

本行控股股东中信有限已承诺将根据本次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持股数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中信有限可获得的配售A股股份。

本次A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H股配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7.19(1)条采用包销方式。

六、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A股和H股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

1-1-4

其持股比例享有。

七、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行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行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行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行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详见本行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行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同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报告期内普通股分红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1-5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述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期亏损;

(二)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净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一般准备金余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有的相应类别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股份、普通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百八十条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1-1-6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本行在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意见。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事宜。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东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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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五、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2021-2023年,本行在资本充足率满足国家监管机关要求条件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0%(含20%)。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本行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董事会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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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报告期内普通股分红情况

1、2019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0年7月14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0年5月29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19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39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16.95亿元。

2、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1年6月24日召开的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1年7月28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1年7月6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0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54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24.29亿元。

3、2021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2年7月27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2年7月5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1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02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47.78亿元。

本行2019-2021年度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含税额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1年14,77852,63128.08%
2020年12,42945,97027.04%
2019年11,69546,68525.05%

本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

1-1-9

的资本监管要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九、特别风险提示

本行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A股配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贷款质量下降的风险

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部分。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661.17亿元、734.52亿元、674.59亿元和655.2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5%、1.64%、1.39%和1.31%,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经济周期、经济结构转型、行业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对本行贷款质量产生影响,本行部分借款人受上述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性恶化的情形,导致其信用评级下降、履约能力降低或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形,将致使本行贷款组合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并导致本行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增加,进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日趋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会导致本行的清偿风险。虽然本行已经将防范流动性风险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且业务具有不确定的期限和不同的类别,本行仍然面临流动性风险。本行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客户集中提款等。由于业务具有不确定的期限和不同的类别,本行较难保持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完全匹配,未匹配的头寸可能会提高收益,但也增大了损失的风险。

客户存款是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为51,003.51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7.68%。客户集中提款可能造成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市场上影响客户存款增长的因素众多,其中包括宏观经济及政治环境、替代性投资工具(如理财产品)的普及和零售银行客户储蓄偏好。此外,如果本行在客户存款方面面临来自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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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可能需要承受因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国内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续存,本行可能基于主动负债管理的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如出现市场环境恶化、货币市场融资困难等情况,本行的融资能力也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此外,在极端市场环境下,本行债券投资等金融投资可能无法足额变现以满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在出售债券投资等金融投资不可行的情况下,本行持有的其他流动性资产可能无法满足日常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知的支付需求。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行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行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行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行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本次配股后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配股价格的风险

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市场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重大波动,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影响全球或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本行业务的监管政策或环境、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变化、本行或本行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以及本次配股的情况等。本行不能保证本次配股后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将不会低于本次配股的配股价。

1-1-11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本次发行提示 ...... 2

二、配股募集资金情况 ...... 2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 2

四、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 3

五、配售对象及承销方式 ...... 3

六、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 3

七、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 4

八、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报告期内普通股分红情况 ...... 4

九、特别风险提示 ...... 9

目 录 ...... 11

第一章 释义 ...... 14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 17

一、本行基本情况 ...... 17

二、本次配股发行概况 ...... 17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22

四、本行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之间的关系 ...... 25

第三章 风险因素 ...... 28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28

二、与银行业相关的风险 ...... 35

三、其他风险 ...... 37

第四章 本行基本情况 ...... 39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的股本结构情况 ...... 39

二、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39

三、本行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 41

四、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51

五、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 55

1-1-12六、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58

七、本行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76

八、本行的主营业务情况 ...... 92

九、本行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109

十、抵债资产 ...... 114

十一、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14

十二、本行境外经营情况 ...... 114

十三、本行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 117

十四、本行的主要业务资格情况 ...... 122

十五、本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 123

第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25

一、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财务报表 ...... 125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 136

三、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37

四、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 141

五、财务状况分析 ...... 144

六、经营成果分析 ...... 169

七、现金流量分析 ...... 182

八、资本性支出 ...... 186

九、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186

十、本次发行的影响 ...... 188

十一、2022年三季度财务会计信息 ...... 189

第六章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 196

一、 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 ...... 196

二、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 201

三、同业竞争 ...... 201

四、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204

第七章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21

一、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 221

1-1-13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核准情况 ...... 221

三、本次配股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221

四、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分析 ...... 222

五、本次配股的可行性分析 ...... 224

第八章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26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 226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226

三、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 228

四、前次募集资金运用变更情况 ...... 228

五、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 228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228

第九章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29

第十章 备查文件 ...... 276

1-1-14

第一章 释义本A股配股说明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银行、发行人、本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配股、本次发行根据中信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行为
本次A股配股中信银行本次以配股方式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A股配股说明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
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报告期各期、最近三年一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最近三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
报告期各期末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
报告期末2022年6月30日
港元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
A股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内资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98)
H股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代码:0998)
股东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分别于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
A股股东A股持有人
H股股东H股持有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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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信有限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集团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信股份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控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国金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租赁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国际)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信银投资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信银理财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国际资产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租赁天津租赁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临安中信村镇银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
境内就本配股说明书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行境内一级子公司本行设立在境内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临安中信村镇银行、中信金融租赁、信银理财

1-1-16

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协议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的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
巴塞尔协议II2004年6月26日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充足协议
巴塞尔协议III2013年1月6日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资本充足协议最新规定
不良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对不良贷款余额的比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信转债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4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亿元,文中另指除外

本A股配股说明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A股配股说明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如无特别说明,本A股配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1-1-17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A股普通股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普通股简称中信银行
A股普通股代码601998
优先股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简称中信优1
优先股代码360025
A股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可转债简称中信转债
A股可转债代码113021
H股普通股上市地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普通股简称中信银行
H股普通股代码0998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796,573元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二、本次配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方面,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趋势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我国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本行资本虽已满足目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但本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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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本行正处于发展创新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需要更加雄厚的资本实力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

2、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行计划通过本次配股夯实本行的资本金、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提高本行的抗风险能力,促使本行实现规模扩张和利润增长,进一步提升本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本行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相关议案。

本行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相关议案。

本行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拟提交本行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配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751号)批复同意本次发行。

本行本次配股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A股和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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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A股配股以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本次H股配股以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全体合资格H股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H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证券所在地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

若以本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934,843,657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总计14,680,453,097股,其中A股配股股数合计为10,215,804,204股,H股配股股数合计为4,464,648,893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本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及其他原因导致本行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3、证券面值

本次配股发行的A股和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1)定价原则

1)参考本行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本行的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2)考虑本行未来三年的核心一级资本需求;

3)遵循本行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2)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A股与H股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A股和H股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保持一致。

5、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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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亿元。

6、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行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本行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7、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8、发行方式

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

9、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A股配售对象为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H股配售对象为H股配股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合资格的全体H股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另行确定。

10、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A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H股配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7.19(1)条采用包销方式。

本次A股配股的承销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A股配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保荐承销费【】
会计师费用【】
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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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信息披露费用【】
登记、托管及其他费用【】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配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12、时间安排

日期(交易日)配股安排停牌安排
【】月【】日(T-2日)刊登《A股配股说明书》《A股配股说明书摘要》《A股配股发行公告》《A股配股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
【】月【】日(T-1日)A股配股网上路演正常交易
【】月【】日(T日)A股配股股权登记正常交易
【】月【】日-【】月【】日 (T+1-T+5日)A股配股缴款起止日期、A股配股提示性公告(5次)全天停牌
【】月【】日(T+6日)登记公司网上清算、验资全天停牌
【】月【】日(T+7日)刊登A股配股发行结果公告:发行成功后的除权基准日,或发行失败的恢复交易日及发行失败的退款日正常交易

注: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A股配股发行将修改本次A股配股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13、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A股配股完成后,获配A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本次H股配股完成后,获配H股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

14、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本行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A股和H股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15、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经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16、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配股的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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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7、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发行结束后,本行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A股和H股股票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次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经办人员刘月珍、张立明、韩羽来
联系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5559255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马小龙、胡雁
项目协办人张利才
经办人员赵晓辉、常宇、张竟雄、葛璜、刘源、何治奇、马旭浩、吕兆成
联系电话010-60833640
传真010-60833504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艾雨、周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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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吕苏
经办人员刘飞峙、万宁、李义刚、阎雪莹、谭乃中、岳创伟、于曦彤、于清尧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三)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9层
经办人员吕晓峰、张帅、闫明庆、胡德波、郝远洋、胡鹏程、王惺文、李立波
联系电话010-65608237
传真010-65608461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经办人员马添翼、朱志帅、乔梁、曾鑫、赵昱刚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经办人员李庆文、董雯丹、贺自强、何舟、庆馨、孔祥玉、李瑞东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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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办人员徐岚、孙琳、左佳、籍冠珩、郭芳池、史韵恒、刘书涵
联系电话010-83939162
传真010-66162609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经办人员王金锋、王冰、苏颖、冯卉、马晨晰、周珈宇、蔡宜峰、廉洁、张馨月、王缔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经办人员许琳睿、徐菁
联系电话0871-63577087
传真0871-63579825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办人员张鹏、王春苹、高寒、聂新、王瑞宸、李梦媛
联系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80929023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冬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号楼20~25层
经办律师邢冬梅、李昕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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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5906639
传真010-65107030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丹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少宽、朱宇、李燕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七)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八)收款银行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四、本行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之间的关系

(一)联席保荐机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中信证券18.45%的股份,合计持有中信银行65.97%的股份,其中中信有限为本行控股股东,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证券执行董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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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张佑君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名称中信证券各类账户持股数量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持股合计合计
自营业务 股票账户信用融券 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中信银行 (A股:601998)1,916,972308,700641,80012,748,53515,616,007
中信银行 (H股:0998)---15,819,30615,819,306
合计31,435,313

注: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31,435,313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064239%。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名称中金公司各类账户持股数量中金公司重要子公司持股合计合计
自营业务 股票账户信用融券 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中信银行 (A股:601998)--460,4002,165,5392,625,939
中信银行 (H股:0998)---344,000344,000
合计2,969,939

注:中金公司重要关联方包括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中金期货有限公司、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2,969,939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006069%。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其他中介机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少量本行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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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均低于0.1%。

截至2022年6月30日,镜湖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3%的股份,本行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通过下属公司间接控制镜湖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烟草通过下属公司持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49%股份,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烟草持有本行A股股份2,147,469,539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39%。除上述情况外,本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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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除本A股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信息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本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银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各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业务,以及结构化融资、融资性理财等包含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1)贷款质量下降的风险

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部分。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661.17亿元、734.52亿元、674.59亿元和655.2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5%、1.64%、1.39%和1.31%,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经济周期、经济结构转型、行业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对本行贷款质量产生影响,本行部分借款人受上述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性恶化的情形,导致其信用评级下降、履约能力降低或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形,将致使本行贷款组合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并导致本行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增加,进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抵补贷款组合未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为1,288.62亿元,贷款拨备率为

2.58%,拨备覆盖率为197.15%。本行减值损失准备根据监管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影响贷款质量的多项因素的评估而定。上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本行借款人的担保人履约能力、本行信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由于对贷款组合质量的评估及风险计量方法存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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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以及市场可能的突发性变化,将可能导致原本计提的贷款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抵质押品变现困难或保证不能履行所导致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按照担保方式分类,本行附带担保物贷款和保证贷款合计32,262.69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64.38%。本行发放的保证贷款系由第三方为借款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如果第三方因各种原因也不能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本行有较大比例的贷款由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该等担保物主要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押品。由于受宏观经济状况波动、法律环境变化及其他因素影响,该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剧烈波动或大幅下跌,导致担保物变现困难,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4)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本行贷款业务分别按客户、行业及地区划分的集中度情况如下所示:

从贷款业务客户分布来看,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单一最大借款人贷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1.20%(监管指标为不超过10%),最大十家借款人贷款合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9.98%(监管指标为不超过50%)。如果本行重要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危机,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贷款业务行业分布来看,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公司贷款和垫款相对集中的行业分别是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上述行业公司贷款和垫款占本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40%、

16.48%、15.34%和11.84%。如果上述行业出现显著衰退,可能使本行上述行业贷款质量出现恶化,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贷款业务地区分布来看,本行业务经营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区域贷款余额占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81%和26.48%。如果环渤海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出现重大衰退,或地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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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发生明显恶化,将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房地产贷款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公司客户房地产业贷款总额为2,916.08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5.8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9,831.33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19.62%。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受到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经济周期波动和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如果未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房地产业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度调整或变化,均有可能对本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与金融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债券投资、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存款证及同业存单、权益工具投资和理财产品及通过结构化主体进行的投资等。其中,债券投资主要包括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主要包括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和地方金融机构债。如果有关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债券发行人经营业绩或偿付能力受到重大影响,或者理财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标的物资信情况出现问题,又或者宏观经济出现极端不利情况,可能会对本行投资债券和其他产品的评级和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进而对本行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与同业拆借和资产回购业务相关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和资产回购业务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人民银行对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本行的主要交易对手为境内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其面临的宏观和微观环境产生突发性变化,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本行拆出的本金或利息,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4、与信贷承诺等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信贷承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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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承担等。上述承诺或担保会使本行面临信用风险,虽然本行预计大部分承诺于期满前无需全部或部分兑现,如果客户不能履约,本行可能会需要兑现相关信贷承诺和担保;如果本行无法从客户处就此得到偿付,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日趋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会导致本行的清偿风险。虽然本行已经将防范流动性风险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且业务具有不确定的期限和不同的类别,本行仍然面临流动性风险。本行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客户集中提款等。由于业务具有不确定的期限和不同的类别,本行较难保持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完全匹配,未匹配的头寸可能会提高收益,但也增大了损失的风险。客户存款是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为51,003.51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7.68%。客户集中提款可能造成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市场上影响客户存款增长的因素众多,其中包括宏观经济及政治环境、替代性投资工具(如理财产品)的普及和零售银行客户储蓄偏好。此外,如果本行在客户存款方面面临来自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将导致本行可能需要承受因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国内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续存,本行可能基于主动负债管理的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如出现市场环境恶化、货币市场融资困难等情况,本行的融资能力也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

此外,在极端市场环境下,本行债券投资等金融投资可能无法足额变现以满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在出售债券投资等金融投资不可行的情况下,本行持有的其他流动性资产可能无法满足日常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知的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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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风险

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的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报告期内,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和汇率(含黄金价格)风险。

1、利率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大,给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管理水平带来挑战。市场对金融工具风险程度的不同判断,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存贷款利率的非同步变动,进而影响本行的净利差水平。

报告期内,本行分别实现利息净收入1,469.25亿元、1,505.15亿元、1,478.96亿元和738.48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78.32%、77.29%、72.30%和68.13%,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根据近年存贷款规模及市场利率变动规律,在存贷款规模及市场利率非均衡调整情况下,若利率下行或资产端利率下行幅度大于负债端,本行未来利息净收入可能面临减少的风险。此外,在短期存贷利差波动与长期存贷利差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与上述波动不相协调而导致利息净收入减少的风险。利率变化除影响银行利息净收入外,还会引致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含黄金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外汇敞口主要来源于外币资本金、营运资金、外币利润,以及因管理或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外汇交易等。

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而言,由于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完全匹配,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收益下降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对拥有外币资本金的银行而言,汇率波动亦会影响资本金水平。

本行主要经营人民币业务,汇率风险主要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影响。随着人民币汇率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本行外汇业务的稳定发展,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以及外汇流动受管制的情况,汇率的双向波动可能进一步加大,进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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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本行满足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规定的能力产生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虽然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及业务环节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但任何控制制度均具有固有限制,可能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等,使内部控制作用无法全部发挥。在本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操作程序和操作标准的偏差,或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甚至无法发挥作用,或被授权人越权办理业务、业务人员未按规范操作、业务人员与客户或其他第三人进行欺诈等原因,引发操作风险,从而对本行的业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五)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及合规风险是由于不可执行的协议或不利裁决可能引起对本行业务或财务状况不利的纠纷或影响风险,及因未能遵循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国际惯例、地方交易规定、行为准则,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监管处罚及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虽然本行已建立和保持适宜的政策制度、流程和监督机制,注重并持续加强法律及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控制、化解等管理,提高本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合规经营的能力,但本行无法保证目前及未来不会存在不可预见的法律纠纷,此类法律纠纷有可能对本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六)因未能遵守监管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行须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要求和指引,存在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风险。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上述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并现场检查本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的情况并有权根据其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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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本行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罚款金额、整改情况及处罚机关对罚款金额较大的处罚的认定情况,参见本A股配股说明书“第六章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之“一、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

未来若本行因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指引或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本行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七)无法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风险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制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资本管理办法》,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满足其规定的相关标准,原中国银监会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并在业务准入、规模扩张、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含储备资本)不得低于

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3.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6%,均高于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标准。

此外,人民银行于2016年起引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决定评估结果的最核心指标之一,属于“一票否决”指标。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广义信贷资产增速挂钩,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2017年一季度MPA评估时,人民银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进一步强化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如果本行未来需要增加资本,本行可能不能保证及时地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取得所需资本。另外,尽管本行目前能达到中国银保监会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但如果中国银保监会在未来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要求,本行未来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面临一定困难。如果本行不能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可能要求本行予以改正。这些措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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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银行业相关的风险

(一)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部分行业的企业受国家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将会增加本行的信用风险,甚至会导致本行不良资产增加。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未来本行经营的外部经济环境仍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战争、自然灾害、传染病的暴发、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导致本行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降。

(二)商业银行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体系,各类机构间的竞争逐渐加剧。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本行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其他业务的增长速度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并可能导致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减少,利息支出和管理费用等非利息支出增加,从而对本行的战略实施、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行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本行无法保证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日后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任何该等改变不会对本行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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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部分涉及银行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仍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之中。本行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导致本行遭受罚款或使本行的业务受到限制,从而对本行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中国境内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政策,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定,从事银行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格。如果未来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可能发生变化或新增业务品种,本行若未能及时获得新业务的经营资格,将有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使本行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下降,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货币政策调整的风险

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对宏观金融运行和微观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准备金率以及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盈利水平以及流动性。为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但国际上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为了及时化解风险,国内的货币政策也时有调整。货币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

在宽松货币政策刺激下,商业银行可能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因此信用风险有可能增加。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影响下,人民银行可能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量等,将可能导致信贷投放规模压缩,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如果随着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调整货币政策,而本行未能及时应对货币政策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将会直接对本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可获取信息质量和范围有效性的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以环保、公安、司法、供电等政府部门为例,本行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获取其掌握的相关信息。因此,本行可能无法根据完整、准确或可靠的信息对特定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在全国统一信用资料库全面完善并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之前,本行主要依靠本行的内部资源和外部公开信息评估客户或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这些信息来源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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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充分。此外,受部分企业在财务报表披露和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方面的制约,导致本行对特定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可能无法根据完整、准确或可靠的信息作出。受上述因素影响,本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可能不足,进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服务收费趋严的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家发改委、原中国银监会分别对商业银行开展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2014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将可能对本行中间业务收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若本行未能完全遵守国家关于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力对本行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可能对本行的声誉、业务、财务及经营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主要是指由本行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本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本行品牌价值,不利于本行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本行所处的银行业是高负债率行业,自有资本占全部资产比重相对较小,营运资金大部分通过对外负债获得,声誉和公众信心是维持本行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如果本行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并被曝光,可能会给存款人、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本行的业务经营。同时,银行业作为一个整体,银行间业务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同业间相互存放、拆放款项时常发生。如果其他银行经营状况不良甚至破产倒闭,将会波及整个银行业,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公众对银行业整体的信任危机,也会导致本行遭受损失。

(二)会计与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本行执行的会计政策是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金融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未来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以及颁布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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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指引可能要求本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估计,从而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执行的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目前本行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可能对本行的税后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房屋土地权属或者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本行主要依靠自有房产物业和租赁房产开展业务活动。本行大部分自有房产物业均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证,大部分租赁房产均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转租同意。本行部分自有房产存在权属证明文件不完善的情形,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权属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授权或转租手续不完善的情形等,尽管该等情形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本行取得涉及房产物业的权属和完善相关手续的时间难以预期和控制。因此,在取得权属证明或完善手续前,本行部分网点存在被迫搬迁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相关业务暂停并承担额外的支出。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行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行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行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行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本次配股后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配股价格的风险

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市场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重大波动,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影响全球或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本行业务的监管政策或环境、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变化、本行或本行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以及本次配股的情况等。本行不能保证本次配股后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将不会低于本次配股的配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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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的股本结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股本总额为48,934,843,657股,优先股股本总额为350,0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普通股股份总数48,934,843,657100.00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8,934,843,657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34,052,680,68069.5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14,882,162,97730.41
4、其他--
二、优先股股份总数350,00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前十大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大普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份类别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1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国有法人A股、H股31,988,728,773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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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份类别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境外法人H股11,551,160,33923.61%-
3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法人A股2,147,469,5394.39%-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A股1,018,941,6772.08%-
5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A股267,137,0500.55%-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A股177,133,3320.36%-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H股168,599,2680.34%-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A股60,840,8080.12%-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其他A股57,016,0550.12%
10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有法人A股31,034,4000.06%-

注:(1)除中信有限、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外,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除中信有限)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3)中信有限为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4)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5%。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314%。截至报告期末,冠意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中的1,123,363,710股已对外质押;

(5)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1%的股份;

(6)本行前十名股东中不存在回购专户。

(二)前十大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大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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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份类别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境内优先股43,860,00012.53%-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其他境内优先股38,430,00010.98%-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其他境内优先股38,400,00010.97%-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其他境内优先股30,700,0008.77%-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其他境内优先股30,700,0008.77%-
6交银施罗德资管-交通银行-交银施罗德资管卓远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境内优先股25,700,0007.34%-
7中信证券-浦发银行-中信证券星辰4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境内优先股11,930,0003.41%-
8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宝富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境内优先股11,650,0003.33%-
9博时基金-工商银行-博时-工行-灵活配置5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境内优先股10,300,0002.94%-
10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证资管鑫优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境内优先股10,150,0002.90%-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行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本行的组织结构图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组织架构图如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 配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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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已在中国境内153个大中城市设立营业网点1,423家,其中一级(直属)分行营业部37家,二级分行营业部125家,支行1,261家(含社区/小微支行37家)。在分支机构已初步覆盖境内大中城市的基础上,本行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贯彻全行“342强核行动”和“新零售”发展要求,坚持从客户导向和价值导向出发,运用大数据资源分析,重点关注布局优化和效能提升,网点建设资源向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等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和重点县域倾斜。同时,本行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贯彻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国家战略,支持自贸区、特区、新区等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境外机构方面,除伦敦分行外,本行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投资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机构基本情况如下:

所在地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数量(个)用工人数(人)资产规模 (百万元)
总部总行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10002012,2172,793,238
信用卡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51804815,196511,851
环渤海北京分行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D座一层、E座一层及F座一层A室/100027763,1541,213,697
天津分行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30002036959105,337
石家庄分行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中信大厦/050000631,761126,195
济南分行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461,5391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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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数量(个)用工人数(人)资产规模 (百万元)
街150号中信广场/250002
青岛分行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22号/266071531,664133,647
大连分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1160012477362,272
长三角上海分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200126541,800552,779
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210008843,324465,304
苏州分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6号金融港商务中心西楼/215028281,130175,514
杭州分行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9号/310016923,682599,653
宁波分行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中信银行大厦/31501028867115,477
珠三角及海西福州分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350000531,472119,800
厦门分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01单元、201单元、301单元、401单元/3610001645627,278
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106131023,244416,458
深圳分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5-10楼/518048511,613402,871
海口分行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5701251133516,098
中部合肥分行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230001401,129121,658
郑州分行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中信银行大厦/450018852,282239,869
武汉分行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大厦/430000461,46518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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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数量(个)用工人数(人)资产规模 (百万元)
长沙分行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410011421,200118,102
南昌分行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D3楼/3300382067786,880
太原分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31幢第1至17层/0300063092063,166
西部重庆分行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400021311,082132,203
南宁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5300211854850,828
贵阳分行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5500811543437,618
呼和浩特 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中信银行/0100103384747,458
银川分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0号/750002824118,245
西宁分行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1号/810008922314,419
西安分行陕西省西安市朱雀路中段1号/710061391,09284,959
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610042441,277151,829
乌鲁木齐 分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8300021238325,836
昆明分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福林广场/6500213184174,111
兰州分行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7300001332217,578
拉萨分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22号/85000021196,569
东北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36号中信大厦/15000018503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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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数量(个)用工人数(人)资产规模 (百万元)
长春分行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工南路718号/1300002048035,290
沈阳分行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110014501,33950,092
境外伦敦分行5th Floor, 99 Gresham Street, London, EC2V 7NG,UK13326,579
悉尼代表处Level 27, Gateway, 1 Macquarie Place,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14-

注:(1)除上表所列数据外,本行还有直属机构软件开发中心、大数据中心和科技运营中心2,775人,外派阿尔金银行4人,香港分行(筹)人员由其他机构人员兼任,暂无专职人员;

(2)上表中信用卡中心下设分支机构75家,其中一级分中心43家,二级分中心32家;

(3)上表中“资产规模”未扣除分支机构往来轧差金额。

(三)本行对外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共有5家主要一级子公司,包括中信国金、信银投资、临安中信村镇银行、中信金融租赁、信银理财;2家主要合营企业,为中信百信银行和阿尔金银行;2家主要联营企业,为中信国际资产和天津租赁。

1、本行的主要一级子公司

(1)中信国金

企业名称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24年12月17日
注册资本75.03亿元港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100%
主营业务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香港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港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营业收入41.1682.22
净利润13.3020.53
总资产4,520.144,200.54
净资产593.71546.65

1-1-47

(2)信银投资

企业名称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4年
注册资本18.89亿元港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99.05%
主营业务贷款业务(持有香港放债人牌照)、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通过旗下子公司开展境外投行类牌照业务及境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等。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香港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美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营业收入1.162.89
净利润0.661.61
总资产36.6036.13
净资产7.527.13

(3)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企业名称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9,3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51.00%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石镜街777号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
营业收入0.471.02
净利润0.240.39
总资产24.3022.74
净资产3.943.70

1-1-48

(4)中信金融租赁

企业名称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100.00%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金融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华夏金融中心11层1102B,1102C室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
营业收入8.5816.75
净利润3.082.76
总资产498.63516.54
净资产68.8665.82

(5)信银理财

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7月1日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100.00%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5层、36层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1-49

营业收入18.9230.64
净利润12.0918.06
总资产90.6882.00
净资产86.1174.01

2、本行的主要合营企业

(1)中信百信银行

企业名称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9月5日
注册资本563,380.2817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63,380.2817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65.70%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电子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基金销售。(该企业于2020年06月12日之前为内资企业,2020年06月12日之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营业收入19.3729.98
净利润3.382.63
总资产825.87794.06
净资产71.3368.05

(2)阿尔金银行

企业名称阿尔金银行
成立时间1998年
注册资本哈萨克斯坦70.5亿坚戈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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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哈萨克斯坦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坚戈)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审计)
营业收入201.57292.09
净利润110.28166.01
总资产8,364.766,431.84
净资产813.59743.59

3、本行的主要联营企业

(1)中信国际资产

企业名称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2年10月5日
注册资本22.18亿港元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46%
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香港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港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营业收入0.471.52
净利润0.430.19
总资产11.8412.79
净资产10.2610.94

(2)天津租赁

企业名称天津租赁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4月19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20%
主营业务租赁物及租赁资产等资产的交易、登记、托管、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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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天津租赁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资服务、咨询及财务顾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32-3203~3205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项目(亿元)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营业收入1.293.31
净利润0.490.38
总资产6.496.37
净资产5.034.54

四、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信有限为本行的控股股东,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中信有限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13,900,0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经营范围: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

1-1-52

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有限是一家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类公司,在已经进入的多个主要业务板块已建立了行业领先地位。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中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13,900,000.00100.00%
合计13,900,000.00100.00%

中信有限的主要财务情况(母公司口径)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179,106.64307,285.70
净利润55,677.9262,724.45
总资产9,984,765.078,402,215.39
净资产1,063,002.01818,274.59

注:2021年度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控股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权利的事项。

2、中信集团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是1979年在邓小平先生的倡导和支持下,由荣毅仁先生创办。成立以来,中信集团充分发挥了经济改革试点和对外开放窗口的重要作用,在诸多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创新,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信誉与形象。目前,中

1-1-53

信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中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设立时间:1982年9月15日注册资本: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集团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业务涵盖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和新型城镇化等五大板块。

(二)控股股东潜在变动情况

本行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中信有限通知,中信有限将向中信金控无偿划转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28,938,928,294股和H股股份2,468,064,479股,合计

1-1-54

31,406,992,773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64.18%(以下简称“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并将向中信金控无偿划转所持有的面值为263.88亿元的本行A股可转债(与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合称“本次无偿划转”)。中信有限已于2022年6月22日与中信金控就本次无偿划转签署了关于无偿划转A股股份的《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无偿划转协议》、关于无偿划转H股股份的《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无偿划转协议》及关于无偿划转A股可转债的《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无偿划转协议》。

2022年7月1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中信有限所持有的面值为263.88亿元的中信转债已于2022年7月18日过户登记至中信金控名下。中信金控直接持有面值为263.88亿元的本行可转债,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5.97%,中信有限不再持有本行可转债。

2022年11月4日,本行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股权变更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794号),中国银保监会同意本次股份无偿划转。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中信金控将直接持有本行股份合计31,406,992,77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4.18%)。本行控股股东将由中信有限变更为中信金控,本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中信集团。本次无偿划转是本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而实施的调整,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尚待完成应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本行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主要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除中信有限外,本行主要股东还包括冠意有限公司和中国烟草。

1、冠意有限公司

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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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冠意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5%。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控股股东为Total Partner Global Limited;实际控制人为黄伟;最终受益人为黄伟;一致行动人为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314%。新湖中宝(SH.600208)于1999年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地产和投资,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86亿元,总资产1,284亿元,净资产409亿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冠意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中的1,123,363,710股已对外质押。

2、中国烟草

中国烟草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烟草持有本行A股股份2,147,469,539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39%。中国烟草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最终受益人为国务院;不存在一致行动人。中国烟草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注册资本570亿元,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烟草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烟草持有本行股份无质押。

五、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中信集团及本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7年4月26日,中信集团及本行就避免同业竞争安排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中信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将不会直接从事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本行业务经营区域重点为中国内地;中信集团和本行将努力建立有效机制,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及中信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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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行分别就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事项以及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包括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加强资本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就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同时,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现有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三)中国烟草关于自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的承诺

2016年1月20日,本行向中国烟草非公开发行的2,147,469,539股A股股票的登记托管手续办理完毕。中国烟草向原中国银监会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本行股权。截至2021年1月20日,中国烟草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相关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已上市流通。自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交割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行未发现中国烟草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1、中信有限关于全额认购可配售A股股份的承诺

中信有限作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于2022年6月22日承诺将根据本次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持股数量,按照中信银行与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可获得的配售A股股份。在本次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前,如中信有限向其他方划转所持中信银行股份,并致中信有限不再作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则自划转完成之日起,中信有限不再履行相关承诺。该承诺在本次A股配股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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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金控关于全额认购可配售A股股份的承诺

中信金控于2022年6月22日承诺,在本次A股配股相关股权登记日当日,中信金控作为中信银行登记的控股股东之情形下,将根据本次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持股数量,按照中信银行与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可获得的配售A股股份。该承诺在本次A股配股期间有效。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促使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

本行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中信有限通知,中信有限将向中信金控无偿划转持有的本行64.18%的股份

(简称“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及持有的面值为263.88亿元的本行A股可转债(与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合称“本次无偿划转”)。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将由中信有限变更为中信金控,本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中信集团。具体请参见本A股配股说明书“第四章 本行基本情况”之“四、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二)控股股东潜在变动情况”。据此中信金控作出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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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促使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1)董事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任期
朱鹤新董事长、非执行董事1968.032021.06-2024.06
方合英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1966.062018.09-2024.06
曹国强非执行董事1964.122018.09-2024.06
刘成(4)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1967.122022.03-2024.06
郭党怀执行董事、副行长1964.052019.09-2024.06
黄芳非执行董事1973.052016.11-2024.06
王彦康非执行董事1971.032021.04-2024.06
何操(2)独立非执行董事1955.092016.06-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之日
陈丽华(2)独立非执行董事1962.092016.06-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之日
钱军(2)独立非执行董事1970.072016.12-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之日
廖子彬(4)独立非执行董事1962.122022.06-2024.06

注:(1)上表中连任董事的任期,开始时间为首次聘任时间;

(2)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因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分别于2022年6月和2022年12月提交辞呈,辞去本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因上述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的辞任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并于新任独立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就任后生效。在此之前,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本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将继续履职,直至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

(3)2022年11月16日,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独立董事,尚待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履职;

(4)2022年1月20日,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成先生、廖子彬先生分别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刘成先生自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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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8日起正式就任本行执行董事,廖子彬先生自2022年6月24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任期
魏国斌外部监事1959.032020.05-2024.06
孙祁祥外部监事1956.092021.06-2024.06
刘国岭外部监事1960.012021.06-2024.06
李蓉股东代表监事1968.042021.01-2024.06
程普升(2)职工代表监事1968.022022.03-2024.06
陈潘武职工代表监事1964.012017.09-2024.06
曾玉芳职工代表监事1970.122017.09-2024.06

注:(1)上表中连任监事的任期,开始时间为首次聘任时间;

(2)本行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2022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程普升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生效,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任期
方合英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1966.062014.11起
刘成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1967.122022.01起
郭党怀执行董事、副行长1964.052014.11起
王康(2)副行长、财务总监1972.062022.01起
胡罡副行长、风险总监1967.032017.05起
谢志斌副行长1969.052019.02起
肖欢纪委书记1972.072019.12起
吕天贵副行长1972.102018.08起
陆金根业务总监1969.062018.08起
张青董事会秘书1968.082019.07起
刘红华业务总监1964.052019.08起

注:(1)上表中连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开始时间为首次聘任时间;

(2)2021年11月22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王康先生为本行副行长、财务总监,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王康先生于2022年1月10日起正式就任。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董事

朱鹤新先生 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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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朱先生自2020年3月起担任中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股份、中信有限董事长,现同时担任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信集团(缅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历任交通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四川省副省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先生具有近三十年金融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朱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方合英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方先生于2020年12月起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中信股份副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信有限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任中信集团党委委员,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行苏州分行行长、杭州分行行长、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副行长、财务总监。此前,先后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任总经理助理,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任副主任等。方先生具有近三十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曹国强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曹先生于2018年4月起任中信股份财务总监,于2022年3月起任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同时担任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副主任科员、副处长,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本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监事长;中信集团财务部总经理。曹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先后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学士学位,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得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刘成先生 中国国籍

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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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本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郭党怀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郭先生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职责,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郭先生曾任北京分行副行长、沈阳分行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总经理、本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总审计师。郭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黄芳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非执行董事。黄女士于2015年11月起任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起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7月起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杭州市保俶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黄女士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王彦康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于2016年8月起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审计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审计一处副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兼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曾挂职湖北省郧西县副县长。此前曾在清华大学校部财务处及审计署驻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王先生获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何操先生 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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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曾任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CEO,金茂投资与金茂(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董事长,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起享受副总裁待遇)。曾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酒店业主联盟”联席主席、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上海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获评上海市劳动模范及上海浦东开发开放20年经济人物。何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陈丽华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女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君士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加坡上市公司威虎集团独立董事。陈女士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理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专业博士学位),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作为负责人或研究骨干主持参加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委重点研发项目,并担任多家国内外学术期刊的评审,在国际著名刊物发表多篇论文。钱军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钱先生现同时担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院长,民建复旦大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机构中心研究员,国际学术杂志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副主编。曾任美国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金融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项目联席主任、EMBA/DBA/EE项目联席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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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杂志Review of Finance副主编。钱先生毕业于美国爱荷华大学(学士学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也曾就读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本科),研究涉及理论和实证公司金融和金融体系,包括商业及投资银行、共同及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收购和兼并、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研究、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比较、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在国际著名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参与多部书籍中有关金融体系发展章节的编写,近期完成的专著包括《中国金融的力量》。

廖子彬先生 中国(香港)籍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廖先生现担任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香港委员。此前,廖先生曾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主席、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廖先生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2)监事

魏国斌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外部监事。魏先生曾任中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益善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魏先生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山西省分行行长,总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湖南省分行行长。魏先生毕业于河北省银行学校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

孙祁祥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外部监事。孙女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美国C.V.Starr冠名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孙女士同时担任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局成员,以及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孙女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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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授。孙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刘国岭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外部监事。刘先生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广西分行副行长,总行三农信贷部副总经理、信用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专项工作检查组组长。刘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李蓉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股东代表监事。李女士现任本行合规部总经理。李女士曾任本行重庆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此前,李女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个人银行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李女士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程普升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职工代表监事。程先生现任本行审计部总经理。程先生曾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集中采购中心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太原分行行长。程先生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陈潘武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职工代表监事。陈先生现任本行党群工作部专员、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先生曾任本行杭州分行人事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群工保卫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总经理。陈先生毕业于苏州大学,获金融学博士学位。曾玉芳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职工代表监事。曾女士现任本行广州分行副行长。曾女士曾任本行深圳分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深圳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此前,曾女士曾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财会处任处长助理。曾女士毕业于美国东西方大学,获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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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方合英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方先生简历请参见本章董事部分。刘成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刘先生简历请参见本章董事部分。郭党怀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郭先生简历请参见本章董事部分。王康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王先生现同时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此前,王先生曾先后担任本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联席公司秘书。王先生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和长江商学院,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胡罡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风险总监,胡先生现同时兼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本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及本行批发业务总监、首席风险官。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谢志斌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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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肖欢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肖先生曾就职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党委组织部(人事教育部)组织处主管,党务工作部组织处副处长、组织处处长、主任助理,本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总经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务工作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此前,肖先生曾任解放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政教室教员,北京军医学院政治部干事。肖先生毕业于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吕天贵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吕先生现同时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阿尔金银行董事,为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吕先生曾任本行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裁,本行零售银行部、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本行业务总监。此前,吕先生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任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吕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陆金根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业务总监。陆先生曾任本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公司信贷处副处长、奥运村支行行长、国际大厦支行行长,总行营业部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本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曾先后担任本行昆明分行、长沙分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陆先生具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并取得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张青女士 中国国籍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张女士现同时兼任本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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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曾任本行西安分行信管信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本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本行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此前,张女士在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先后从事支行会计、计划、信贷管理和分行项目评审工作。张女士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原陕西机械学院),获得工学硕士学位,为高级经济师。刘红华先生 中国国籍本行业务总监。刘先生现同时兼任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先生曾任本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富华大厦支行行长,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太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本行资产托管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此前,刘先生曾先后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并在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先后任业务二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公司襄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刘先生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为高级经济师。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其他单位任职职务
朱鹤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信集团(缅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合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曹国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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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其他单位任职职务
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成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郭党怀中信基金会金融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黄芳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王彦康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何操雅茗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
陈丽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军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院长
民建复旦大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机构中心研究员
国际学术杂志 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副主编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廖子彬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祁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美国C.V.Starr冠名教授
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局成员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康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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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其他单位任职职务
谢志斌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
吕天贵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钱币学会常务理事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从本行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职务税前报酬总额是否在本行关联方获取报酬
朱鹤新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方合英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曹国强非执行董事-
刘成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原监事长189.17
郭党怀执行董事、副行长180.17
黄芳非执行董事-
王彦康非执行董事-
何操独立非执行董事27.07
陈丽华独立非执行董事27.07
钱军独立非执行董事31.00
廖子彬(4)独立非执行董事--
魏国斌外部监事26.00
孙祁祥外部监事13.51
刘国岭外部监事13.51
李蓉股东代表监事143.77
程普升(4)职工代表监事--
陈潘武职工代表监事175.81
曾玉芳职工代表监事120.53
王康(4)副行长、财务总监--
胡罡副行长、风险总监180.17
谢志斌副行长179.27
肖欢纪委书记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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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税前报酬总额是否在本行关联方获取报酬
吕天贵副行长179.65
陆金根业务总监173.21
张青董事会秘书175.77
刘红华业务总监173.21

注:(1)根据本行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在本行领取薪酬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获确认的2021年度最终薪酬其余部分(税前)如下:刘成356.04万元、郭党怀322.25万元、王康24.59万元、胡罡351.58万元、谢志斌316.93万元、肖欢204.35万元、吕天贵

323.73万元、陆金根197.65万元、张青197.65万元、刘红华197.65万元、何操10.00万元、陈丽华10.00万元、钱军10.00万元、魏国斌10.00万元、孙祁祥5.23万元、刘国岭5.23万元、李蓉159.50万元、陈潘武120.96万元、曾玉芳157.87万元;

(2)本行非执行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报酬;

(3)本行股东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本行职工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但将根据其职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4)该等人员于2021年尚未担任本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方合英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915,0000.0019
刘成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624,0000.0013
郭党怀执行董事、副行长1,176,0000.0024
李蓉股东代表监事364,0000.0007
程普升职工代表监事354,0000.0007
陈潘武职工代表监事334,0000.0007
曾玉芳职工代表监事188,0000.0004
王康副行长、财务总监16,8000.0000
胡罡副行长、风险总监666,0000.0014
谢志斌副行长353,0000.0007
肖欢纪委书记651,0000.0013
吕天贵副行长550,0000.0011
陆金根业务总监553,0000.0011
张青董事会秘书550,0000.0011
刘红华业务总监540,00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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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7,834,8000.0160

注:根据本行于2020年10月31日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本行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以自有资金共计不少于2,0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元自愿从二级市场买入本行H股股份,并自愿承诺本次增持计划所买入本行股票自买入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对外转让;根据本行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9),截至公告日,增持主体因实施本次计划自愿增持本行H股股份合计7,446,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

0.0152%,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港币3.09元至3.51元,增持金额合计2,10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各自的累计增持金额均已超过其本次计划的100%,本次计划实施完毕。

除上述持股外,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五)本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激励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本行未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授予本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六)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任职变化

2019年2月26日,本行董事会收到执行董事、行长孙德顺先生的离任报告。孙德顺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9年5月24日,本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党怀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选举郭党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19年9月16日起,郭党怀先生正式就任本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020年10月30日,本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彦康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选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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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王彦康先生正式就任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2021年3月15日,本行董事会收到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李庆萍女士的辞呈。李庆萍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辞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职务。

2021年3月15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鹤新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朱鹤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非执行董事且监管机构核准其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后正式就任,在李庆萍女士辞任生效至朱鹤新先生正式就任前,根据监管规定,由本行董事会指定执行董事、行长方合英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2021年3月15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方合英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方合英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1年6月21日起,方合英先生正式就任本行副董事长。

2021年4月21日,本行董事会收到非执行董事万里明先生的辞呈。万里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非执行董事职务。

2021年5月7日,本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朱鹤新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选举朱鹤新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1年6月21日起,朱鹤新先生正式就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2021年12月10日,本行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殷立基先生提交的辞呈。殷立基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辞去本行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职务。

2022年1月20日,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成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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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彬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刘成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廖子彬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2年3月28日起,刘成先生正式就任本行董事,自2022年6月24日起,廖子彬先生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2022年6月28日,本行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的辞呈。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因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辞去本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因两位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的辞任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并于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后生效。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仍在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2022年11月16日,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伯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化成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尚待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履职。

2022年12月26日,本行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钱军先生的辞呈。钱军先生因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辞去本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因钱军先生辞任将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钱军先生的辞任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正式就任后生效。截至本A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钱军先生仍在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2、监事任职变化

2019年5月24日,本行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程普升先生的辞呈。程普升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9年8月16日,本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刚先生担任本行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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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本行监事会收到外部监事王秀红女士的辞呈。王秀红女士因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满六年,辞去本行外部监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为确保本行监事会满足外部监事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要求,王秀红女士的辞任已于2020年5月20日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新任外部监事就任后生效。

2020年5月20日,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魏国斌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选举魏国斌先生担任本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期自2020年5月20日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0年12月1日,本行监事会收到股东代表监事邓长清先生的辞呈。邓长清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1月14日,本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蓉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李蓉女士担任本行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2021年1月14日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1年6月24日,本行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选举孙祁祥女士、刘国岭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1年6月24日,因任期届满,贾祥森先生不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郑伟先生不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1年11月22日,本行监事会收到监事长刘成先生提交的辞呈。刘成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监事长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2022年3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2022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程普升同志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选举程普升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2年3月14日,本行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李刚先生提交的辞呈。李刚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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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

2019年2月26日,本行董事会收到行长孙德顺先生的离任报告。孙德顺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行长等职务。

2019年2月26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方合英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聘任方合英先生为本行行长。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19年3月29日起,方合英先生正式就任本行行长。

2019年3月26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谢志斌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张青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刘红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聘任谢志斌先生为本行副行长、聘任张青女士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聘任刘红华先生担任本行业务总监。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19年6月18日起,谢志斌先生正式就任本行副行长;自2019年8月5日起,刘红华先生正式就任本行业务总监;自2019年7月1日起,张青女士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25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聘任芦苇先生担任业务总监。因张青女士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正式就任董事会秘书,自2019年7月1日起,芦苇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其他有关职务,正式改任业务总监。

2019年10月,莫越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本行纪委书记,在本行新任纪委书记履职前,莫越先生继续履行本行纪委书记职责。

2019年12月,肖欢先生获委任为本行纪委书记,2020年1月开始履职。

2019年11月28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胡罡先生兼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的议案》,聘任本行副行长胡罡先生兼任风险总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日起正式就任。姚明先生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本行风险总监。

2020年9月22日,本行董事会收到副行长杨毓先生提交的辞呈。杨毓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副行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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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吕天贵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聘任芦苇先生、吕天贵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1年4月2日起,芦苇先生、吕天贵先生分别正式就任本行副行长。

2021年11月22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成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王康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王康先生兼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刘成先生为常务副行长,聘任王康先生为副行长、财务总监。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2022年1月7日起,刘成先生正式就任本行副行长。自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王康先生任职资格之日起,方合英先生不再兼任财务总监,由王康先生正式就任本行副行长、财务总监。

2022年10月14日,本行董事会收到副行长芦苇先生的辞呈。芦苇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行副行长职务。

七、本行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银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是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监管、产品与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以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

目前,我国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成为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来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中央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此外,国内银行业还接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为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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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1、中国银保监会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管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经由设在北京的总部及全国的派出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调查和监督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实地检查银行经营场所,约谈银行工作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要求说明与银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审阅银行保存的相关文件和数据。非现场监管一般包括审查银行定期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根据2003年12月颁布并经2006年10月修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经营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审核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运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编制及出版中国银行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等。中国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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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银保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继承整合了原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经理国库;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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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监管机构

除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审计署等。例如,在从事外汇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并遵从有关规定;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遵从有关规定。

(二)我国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最近三年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

1、我国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两大部分,行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分类/范围法规名称
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行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及《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公司治理《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
业务操作《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
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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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范围法规名称
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

2、最近三年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银行业监管环境逐步趋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多项法规,规范银行业的发展。2019年7月,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明确股权董事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股权董事有效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发布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紧扣“三去一降一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稳妥有序退出“僵尸企业”,继续推进减费让利,有效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2016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20年6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商业银行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并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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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2021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确立了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以此来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主要创新包括: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三是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

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正式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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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银行业市场发展趋势

1、重点服务实体经济

银行在政策的引导下,将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发展重点及相对薄弱环节的产品服务结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趋势,一方面为银行丰富服务及产品、拓宽客户渠道提供动力及机遇,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风险识别及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工作应当把握“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未来,国内金融业包括银行业将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业受到实质性冲击,银行将在政策的引导下,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发展重点及相对薄弱环节的产品服务结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疫区和疫情防控相关产业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趋势,一方面为银行丰富服务及产品、拓宽客户渠道提供动力及机遇,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风险识别及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结构性货币政策继续发力,引导信贷资源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助力市场主体纾困、疏通供给和生产堵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继续结合各自定位,聚焦制造业、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水利基建、乡村振兴、养老、疫情受困行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助力经济复苏和高质量发展。

2、商业银行的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提高了对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发布并于2007年7月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巴塞尔协议I为制订基准,并已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II的相关内容。2007年2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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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有步骤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自2008年9月起,中国银监会陆续印发了多个监管指引以确保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2009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强调资本质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旨在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方面重新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细化要求,包括禁止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明确资管产品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要求等,过渡期至2020年底。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对于商业银行存量的违反要求的资管产品,需要在过渡期内有序压缩递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形成一定压力。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将对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金融机构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2021年9月,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正式颁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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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同时,评估认定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2020年以来,商业银行利润增速有所放缓,内源资本补充能力下降,更多依靠股权或债权等外源融资实现资本补充。在监管政策的支持下,永续债成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的首选工具,二级资本工具债发行规模也继续保持高位。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也日渐丰富且成效显著。未来商业银行将持续优化资本管理与补充方式,根据监管导向优化资本计量,加大资本精细化管理。

3、零售银行业务增长迅速

目前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在国内银行资产业务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也为商业银行贡献了主要的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消费结构升级以及消费模式的转变,我国的个人金融产品需求持续增长,个人贷款产品和非利息收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迅速提高,对个性化的理财顾问服务等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居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实现快速发展。

4、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日益重要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增长、内需和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出台多项法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部门,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和多样化的产品体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围绕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有效增长,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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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保持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随着中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配套信贷政策的持续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体系的日趋多元化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焦点之一。

5、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不断深入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日益凸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挑战不断增加。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大型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金融业务牌照管制的逐步放松,商业银行逐步通过收购兼并或设立专业公司的方式进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从传统单一的商业银行向综合经营的银行控股集团转变,发挥各经营机构的协同效应,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适应多样化的客户需求和混业竞争要求。

6、产品服务及收入结构持续多元化

在我国银行业普遍资本金趋紧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加大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以减少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国内银行业的业务范围和收入结构不断发生改变,非利息收入比重不断扩大。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资产管理、金融期货、汽车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高附加值的创新性业务也在加速发展。另外,商业银行更加注重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挖掘客户需求,注重客户体验,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实现多种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模式的市场化,以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将成为银行业新的盈利增长点;这有利于银行改善收入结构,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提高收入的稳定性。

7、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竞争日益激烈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下限限制、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限制和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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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

利率市场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产生一定的挑战,但也将鼓励中国商业银行开发更多创新产品及服务。此外,利率市场化将加大银行业的竞争压力,促使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尤其是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方面,如投资银行、理财及另类投资服务等。

8、稳步推进国际化进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逐步推进,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正在稳步推进海外布局,通过设置海外机构或投资入股境外金融机构等方式推进国际化进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赴海外的个人客户,开展存贷款、贸易金融、国际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个别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已成为服务当地客户的主流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境外监管特点,部分银行设立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境外机构,成为开展综合化布局,提升跨业务、跨市场服务能力的重要平台。

9、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逐步完善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影响正在逐渐加深。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融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在支付渠道、投融资渠道、资产管理等方面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了有力的跨界竞争。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客户服务范围、应用大数据进行客户分析、增强金融业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已经普遍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正在给银行业带来深刻变化,加快了自身电子渠道的创新升级。目前,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由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构成的全方位电子银行服务体系,尤其是以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为代表的新型电子渠道高速发展。此外,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通过加快互联网技术在传统业务领域的应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或基于互联网技术研发新平台、新模式等方式,加快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因此,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将成为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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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我国银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新形势下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银行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巩固和扩大商业银行在客户、网络、信誉等方面的重要优势,促进自身持续快速发展。

(四)我国银行业总体竞争格局及本行的行业地位

1、行业体系及总体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建立和完善货币金融调控体系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基础设施、农业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主。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等。

目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五大类,即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相应占比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大型商业银行1,514,033.2941.181,392,745.2141.29121,288.0839.92
股份制商业银行650,195.4117.68598,142.8517.7352,052.5617.13
城市商业银行480,258.3613.06443,993.2513.1636,265.1111.94
农村金融机构491,631.9013.37455,920.3513.5235,711.5511.75
其他类金融机构540,680.5814.71482,158.6214.2958,521.9619.26
合计3,676,799.53100.003,372,960.28100.00303,839.25100.00

注:(1)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3)自2019年起,邮政储蓄银行纳入“大型商业银行”汇总口径;

(4)自2020年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其他类金融机构”汇总口径;

(5)上表资料来源为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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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资金来源和网点布局上占据主导地位,业务遍布全国主要城市及大部分县域地区,网点众多且分散,各项业务均衡发展。大型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雄厚且稳定的客户基础,使其在存贷款的稳定性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截至2022年6月30日,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41.18%和41.29%。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业务主要集中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及少数县域地区。近年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增长较快,逐渐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差异化经营,着力打造特色业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7.68%和17.73%。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通常在特定的区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依靠地缘优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重点针对当地企业和居民的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已有数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在所在地以外的区域跨区经营。作为区域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在地域及客户关系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与当地优质客户开展业务合作,更容易适应市场及客户需求的变化。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3.06%和

13.16%。

(4)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22年6月30日,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3.37%和13.52%。

(5)其他类金融机构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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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等。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4.71%和14.29%。

2、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和金融的安全,属于特殊产业,其发展条件和市场准入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实缴资本,具备规定的股东资格,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此外,中国银保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发起人的总资产、资本充足率、投资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盈利状况、信用评级等都有相应的审慎性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限制和投资主体资格限制构成了商业银行主要进入壁垒。

3、本行所处的行业地位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的主要竞争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及11家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近年来,本行的经营效益增势良好,盈利能力稳步提升。2021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045.57亿元,同比增长5.05%;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556.41亿元,同比增长13.60%;2022年1-6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1,083.94亿元,同比增长2.65%,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25.24亿元,同比增长

12.03%。

本行业务规模平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坚定有力。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资产总额82,780.16亿元,存、贷款规模双双突破5万亿元大关,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0,112.44亿元,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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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本行坚持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信贷支持,不断拓展优质资产,服务好制造业、高新技术、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同时,自身业务结构也不断优化。本行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不良贷款保持量率“双降”。截至2021年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674.59亿元,同比减少59.93亿元,下降8.16%;不良贷款率

1.39%,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655.20亿元,比2021年末减少19.39亿元,下降2.87%;不良贷款率1.31%,比2021年末下降0.08个百分点。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万亿元、员工人数超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4、本行的竞争优势

(1)公司治理规范高效

中信银行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本行始终坚持市场化运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体制机制,形成了管理高效、分工专业的组织架构体系。参照现代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结合党建工作要求,搭建了“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科学架构,持续推进党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按照前台、中台、后台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起涵盖总行部门条线和分支行板块的矩阵式管理模式。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有效履职。

(2)综合协同优势明显

本行遵循“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发展原则,坚持“利他共赢”协同理念,贯彻“重在执行、贵在效果”工作要求,做强集团协同主平台,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大”服务体系,以发展为主线,深挖融融、产融、母子、跨境、区域“五大”合作领域,以结果为导向,做好机制、智库、人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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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品牌“五大”支持保障,深度打造中信协同“两圈一体”,即拓展协同朋友圈、构建协同生态圈、形成协同发展共同体,提高协同乘数效应,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银行、不止于金融、金融+实业”的最佳综合服务。

(3)开拓创新活力凸显

本行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创新不仅是深植于本行的基因,也是驱动本行发展的新引擎。本行传承和发扬“开拓创新”的中信风格,持续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投行业务、跨境业务、机构业务、交易银行、汽车金融、出国金融、信用卡、外汇做市、公募基金托管等业务领域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

(4)风险防控科学有效

本行以建立“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为目标,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质效。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效传导稳健的风险偏好,提升全机构、全产品、全客户、全流程风控能力。深入推进“五策合一”,将资源投向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市场有前景的关键领域和优质客户,在有效促进信贷投放的同时,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加快智能风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线上化业务风控能力,打造大数据+AI为内核的智能预警,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5)金融科技全面赋能

本行始终坚持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为核心动力,为核心能力建设全面赋能,推动本行成为一流科技型银行。本行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驱动业务和运营模式转型,打造数据驱动型业务发展模式。投产国内中大型银行首个自主分布式核心系统,金融科技综合赋能能力实现全面跃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应用由点及面深度渗透到业务各领域,成为发展的重要生产力。

(6)品牌文化特色鲜明

近年来,本行结合重大事件与节点开展品牌传播,品牌资产得到有效积累,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品牌价值128亿美元。本行通过对三十多年发展所积淀的文化基因的提炼与升华,确立了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本行以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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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坚持“客尊、诚信、创新、协作、卓越”的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为客户谋价值、为员工谋幸福、为股东谋效益、为社会尽责任”的企业使命。

(7)人才队伍专业优秀

本行坚持以战略为导向、以员工为中心、以价值创造为根本,持续深化人力资源改革,搭建市场化、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行战略。本行大力弘扬“凝聚奋进者、激励实干者、成就有为者”的人才观,通过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机制,拓宽识人、选人渠道,持续优化考核评价,不断强化激励约束,构建多元化人才发展通道,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为本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本行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

本行主要经营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不存在特定的上下游行业。

八、本行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行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主要经营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报告期各期,各项业务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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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银行业务47,72144.0394,05345.9889,46245.9493,78049.99
零售银行业务42,01538.7682,56340.3679,60540.8871,25437.99
金融市场业务17,44116.0926,52412.9722,71011.6619,47610.38

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1,2171.121,4170.692,9541.523,0741.64

合计

合计108,394100.00204,557100.00194,731100.00187,584100.00

(一)公司银行业务

1、业务概述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形势,本行公司银行业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决策部署,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积极推动业务转型,经营发展总体稳中有进。

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围绕“优化结构、做强特色、做实基础、提升效益”的整体目标,坚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客户综合经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

客户层面,本行按照“严进深耕,给予一定资源保障”的整体原则,全面挖掘战略客户价值。深度经营重点机构客户,持续提升政府金融品牌形象。围绕核心渠道,积极拓展中小微企业客群。

区域层面,本行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为引领,以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依托,以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保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统筹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发展,加快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行业层面,本行以国家政策导向为引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积极顺应新方向、抢占新领域。持续加大对绿色金融、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乡村振兴、制造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围绕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高度重视新老基建发展机遇。稳健开展房地产业务,保障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严格管理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和能源保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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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层面,本行打造“价值普惠”,持续推进普惠业务高质量发展。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全力搭建以资产池为核心的供应链生态。提升国际业务价值贡献,做好企业跨境融资服务。加快资本市场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2、客户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中小客群经营体系建设,构建“精准触客、有效获客、多措活客、深度黏客”的营销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百渠千链”工程,强化“联动+渠道+链式”立体式触客,聚焦供应链上下游、产业园区、收单连锁、私公联动等重点场景获客与活客,发力“专精特新”新动能客群,深耕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高价值客群,深化与价值客群的合作黏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公客户总数分别为74.27万户、82.53万户、92.67万户和98.45万户;其中,基础客户数分别为17.88万户、18.94万户、22.23万户和22.66万户,有效客户数分别为11.30万户、10.73万户、12.43万户和12.68万户。其中,本行非普惠中小授信客户显著增长,2022年1-6月,表内人民币贷款余额1,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客户数量增幅达到13.17%;重点客群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户2,032户,较2021年末增加542户;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开户数4,060户,较2021年末增加178户。

(1)战略客户

本行持续强化总分行对战略客户的牵头经营,继续深化以“主导营销、共担风险、组织优化、绩效联动”为核心的战略客户“联营模式”体系,前中后台一体、总分支行联动对190家总行级战略客户、1,600多家分行级战略客户及其产业链深耕细作。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的协同优势,对战略客户逐户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精简业务流程,扩大业务授权并配置差异化资源。持续深化对新能源、新基建、高端装备制造、汽车、TMT、大消费等领域行业龙头客户的综合融资、财富管理、交易结算服务,并为战略客户产业链上的大批中小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

报告期各期,本行战略客户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9,825.31亿元、11,8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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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13,018.64亿元和13,296.09亿元;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战略客户贷款余额分别为7,684.20亿元、7,143.50亿元、7,718.27亿元、7,726.19亿元,贷款质量总体良好。

(2)机构客户

本行发挥机构业务特色优势,持续深化机构客户综合经营体系建设,着力打造中信银行政府金融服务品牌。近年来,本行机构业务聚焦财政、社保、医保、住建等主要领域,依托“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公众”的链式营销体系,机构客户成功突破6万户大关;持续深耕财政、社保、住建、教育、医疗医保等重点领域,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获取重点资格账户超200项。围绕政府施政和服务民生,着力加强机构业务数字化转型,持续完善智慧政务产品体系,机构客群实现稳步拓展。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机构客户分别达到3.71万户、4.31万户、5.40万户、6.19万户,呈现稳定增长态势。

(3)小微企业客户

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倾力打造“价值普惠”体系,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纳入全行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在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同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稳健发展。

3、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1)对公存款业务

本行对公存款业务保持“量增价控”。按照“量价平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增规模、控成本、优结构”的目标,对公存款在报告期内保持了总量稳步增长、成本合理管控的平衡发展态势。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公存款时点余额分别为30,413.30亿元、34,439.81亿元、36,002.48亿元和38,242.69亿元,排名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对公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2.94万亿元、3.30万亿元、

3.54万亿元和3.68万亿元;其中,本行结构性存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35%、5.11%、

4.84%和4.51%,在股份制银行中处于较低水平;对公存款成本率分别为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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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03%和2.07%,保持股份制商业银行较低水平,对公存款成本实现有效管控。

(2)对公贷款业务

本行对公贷款业务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稳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六保”“六稳”,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客户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应贷尽贷,全行信贷规模保持了稳定增长。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公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余额分别达到17,746.45亿元、19,749.99亿元、21,302.59亿元和22,426.24亿元。本行新经济领域实现跨越式增长,以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为例,截至2022年6月末,授信覆盖率超30%,人民币对公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超100%。资产结构大幅优化,绿色信贷余额2,811.95亿元,较2021年末增加811.16亿元,增速40.54%;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速均超过16%,增速超过全行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3)投资银行业务

本行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践行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战略的重要支点,贯彻国家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转型关键领域,积极落实公司业务转型发展要求。以“专业赋能、创新高效”为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抓手,以共赢为导向,致力于成为横跨债务资本、股权资本、传统信贷、非标融资四大金融市场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大力推进业务变革创新,持续巩固优势业务市场地位,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2019年,本行并购融资业务成功助力一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并购项目。本行凭借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异业绩及在银团贷款市场的突出影响力,荣获2019年银行业协会评选的银团贷款“最佳管理奖”。本行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发行市场首单20年期中期票据,创债务融资工具期限最长纪录;承销多单绿色中期票据,有效引导债券募集资金精准支持实体经济。本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业务收入96.78亿元;承销债务融资工具641只,位列全市场第三位;承销规模4,408.68亿元,位列全市场第五位。

2020年,本行投资银行业务积极支持制造业、新经济,助力疫情防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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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体经济。累计承销38单、267.90亿元“疫情防控债”,落地北京、天津、浙江等七省(市)首单项目。本行荣获《证券时报》“全能银行投行业务天玑奖”,债券承销获《证券时报》“债券承销银行天玑奖”、Wind资讯“最佳信用类债券承销商卓越银行奖”,银团贷款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发展奖”、“最佳项目奖”。本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业务收入89.06亿元,新增融资投放规模7,888.32亿元;承销债务融资工具986只,承销规模超6,300亿元,均位列全市场第二位。2021年,本行落地全国首批“碳中和债”、“乡村振兴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全国首单“高成长债”、“乡村振兴权益出资票据”,引导债市资金精准支持国家战略。银团贷款、并购融资业务大力支持先进制造、战略新兴产业和绿色信贷,成功落地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等重点支持行业的亮点项目。本行荣获《证券时报》“精品投行业务天玑奖”、“杰出债券承销银行天玑奖”,Wind资讯“最佳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最佳信用类债券承销商卓越银行奖”、“最佳承销商奖”等奖项。本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业务收入83.09亿元,实现融资规模9,553.05亿元。承销债务融资工具1,342支,承销规模7,619.54亿元,均位列全市场第一位。2022年1-6月,本行积极支持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实体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向实体经济投放银团贷款超370亿元,占银团贷款投放金额比例超70%。持续推动科创票据做广覆盖、做大体量,成功发行银行间市场首批主体类科创票据、首批用途类科创票据及首批转型债券,共落地11单科创票据,承销金额58.20亿元,金额和支数均领跑全市场。本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业务收入36.43亿元,实现融资规模5,400.74亿元。承销债务融资工具706支,承销规模3,797.68亿元,支数、规模均位列全市场第一位。

(4)国际业务

本行国际业务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业务保持平稳增长。

2019年,本行自贸区FT账户资产余额突破100亿元大关;电子化实现多项创新,区块链福费廷平台成为国内银行业最大区块链贸易金融平台,与中信百信银行开展“结算+”创新,落地国内首单“市场采购贸易”线上结算系统;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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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轨道交通、制造、医药类客户提供内保外债组合产品服务,发生额同比增速超370%;落地多笔“一带一路”出口信贷项目,资产余额31.41亿元,储备项目金额逾50亿美元。2020年,本行出台七大措施并开设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确保疫情期间跨境结算服务畅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完成战略合作签约,全面服务“稳外贸”;自贸区业务形成上海、广州、海口“三点做全国”的FT账户体系,账户项下资产同比大幅增长193.98%;实现多项数字化转型创新,区块链福费廷平台成为国内银行业最大的区块链贸易金融平台,并被人民银行确定为行业标准;跨境电商集中收结汇系统,在细分领域处于市场领先地位;与中信百信银行合作推出“结算协同融资”小微企业在线贷产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2021年,创新搭建业务场景产品体系,助推全行对公“成就伙伴”品牌建设,实现国际业务表内外融资余额较2020年末增长60%;持续推动国际业务数字化转型发展,上线外汇交易里程碑产品“中信银行外汇交易通”客户端,推出跨境电商平台新型“伞型账户”结算模式,整合国际业务网银“银企智联”“AMH全球现金管理”“跨境资金池”三条数字国际业务高速公路,拉动外汇资金业务交易量及国际收支收付汇量增长;持续推动自贸区业务上海、广州、海口“三点做全国”的FT账户体系,推出自贸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通自贸”品牌,夯实自贸区FT业务发展基础;落实稳外贸政策要求,推出“信保通”大单品,服务上千家中小微出口外贸企业。

2022年1-6月,本行加大稳外贸支持力度,积极优化产品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外贸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出口贸易融资投放同比增长11.31%;信保融资同比增长220%,增速位居同业第一;跨境电商平台中小客户累计收结汇突破148亿美元,服务中小出口客户4.8万户。倾力打造同业领先的外汇大单品,整合完善跨境资金池、跨境银企智联、AMH(全球多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标准收发器,打造企业跨境司库“四位一体”服务体系;强化外汇资金交易“外汇管家”品牌和“外汇交易通”平台建设,落地全国首笔人民币对外汇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全面推动国际业务数字化建设,探索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领先市场的新型国际结算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服务能力;积极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外币流贷数字化产品“外币信e融”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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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家分行实现落地。

报告期各期,本行累计实现结售汇量分别为1,386.30亿美元、1,495.16亿美元、1,928.97亿美元和1,016.36亿美元;国际收支收付汇量分别为2,374.62亿美元、2,568.93亿美元、3,409.03亿美元和1,970.63亿美元。各项指标保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

(5)交易银行业务

本行将交易银行业务作为对公转型的重要支点,倾力发展交易银行业务,加快交易银行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对公数字化转型和轻型发展。

2019年,结合对公业务线上化发展趋势,本行持续完善对公电子渠道建设,推出新版对公手机银行app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移动金融服务;本行搭建对公线上融资平台,逐步实现业务从传统线下模式向以科技引领的线上模式转化,有效解决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行围绕客户交易活动频繁的支付结算领域,推动支付结算产品创新研发,有效满足客户需求,在市场取得良好反响;本行通过建立呼叫中心专家坐席、开通网银评价中心,快速响应客户反馈,通过敏捷迭代,优化渠道系统,显著提升客户体验。

2020-2021年,本行全面推进产品创新,上线多支交易融资与支付结算产品,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有效满足各类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本行积极探索支付结算的场景和行业应用,形成财资管家、账户管家、收款管家、付款管家、流动管家五大产品体系,推出了“零钱宝”“物流宝”“资金池”等一系列市场认可的产品,聚焦建筑企业融资难题、结算痛点,推出建筑行业交易银行“351”整体专属服务方案。本行立足于“新体验、新服务、新渠道”三维发展,加强对公电子渠道协同建设,全面提升线上化服务水平,推出智慧网银4.0,通过创新化的获客手段和线上化的客户经营工具,打造智能、便捷、舒畅的客户体验;本行推出新版企业手机银行2.0,全新改版操作界面,提升用户交互体验,升级账户管理、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信息服务等基础金融服务。本行着力打造差异化服务和响应能力,构建客户分级分类精细化服务体系,以客户为中心,配备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提供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不断拓展服务半径,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本行打造交易银行客户体验响应一体化运营体系,搭建线上化信息交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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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整合交易银行移动作业平台、网银评价中心、客服中心和服务流程平台工单响应流程,第一时间响应客户诉求,客户满意度显著提升。2022年1-6月,本行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上线“信e采”、“信e销”融资产品,解决上游企业订单生产、下游企业采购进货的资金难题;推出“信保函·极速开”产品,提供一站式快速开立保函服务;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以资产池为核心的线上融资体系,为各类企业、集团公司、集群客户提供统一的资产管理和资金融通服务。本行不断加强财资产品体系建设,以智能司库为核心,打造高效快捷的收付体系,进一步拓展场景应用,瞄准商圈、园区、连锁门店、电商平台等关键场景,推出支付结算产品“拼多宝”,通过嵌入结算场景和“拼团”模式,提供集账户管理、资金管控及附加增值为一体的定制化便捷服务,高效满足客户结算便利及资金增值需求。

本行加速升级完善电子渠道,以客户体验为核心,进一步提升对公电子渠道服务客户、经营客户的能力,上线智慧网银4.0,为客户提供更智能、更便捷的体验服务。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交易银行客户数分别达60.70万户、71.36万户、

83.66万户和90.06万户,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本行交易笔数分别为9,721.14万笔、13,281.30万笔、19,871.94万笔和9,841.64万笔;交易金额分别为64.70万亿元、107.18万亿元、134.25万亿元和73.85万亿元,业务实现快速发展。

(6)汽车金融业务

近年来,本行加强汽车金融产品体系建设,加强与新能源汽车主流品牌的合作,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商用车等新赛道,提升全流程操作线上化能力,构筑产品、风控、科技竞争壁垒,汽车金融业务保持市场领先优势。本行汽车金融业务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汽车金引擎”评选活动中,连续八年斩获“最佳汽车金融服务银行”殊荣。

报告期各期,本行汽车金融业务合作客户数分别为4,150户、5,051户、6,688户和6,566户;融资规模分别为3,010.17亿元、3,782.98亿元、4,400.46亿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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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65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未结清融资余额分别为1,049.51亿元、1,466.14亿元、1,601.59亿元和1,470.29亿元;逾期垫款率分别为0.06%、0.01%、0.03%和0.11%,资产质量保持良好。

(7)资产托管业务

本行秉持“价值托管”理念,深化集团协同,夯实托管归行,聚焦托管主战场,深化客户经营,加速科技赋能,从资金端、产品运营端、投资端为资产管理机构及企业客户提供托管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报告期各期,本行托管业务分别实现收入31.06亿元、33.65亿元、33.71亿元和17.57亿元,托管业务收入在全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保持稳定;托管规模快速上升,分别达9.14万亿元、10.33万亿元、11.36万亿元和12.82万亿元;托管账户对存款的撬动效应持续提升,带来存款沉淀日均余额分别达3,001.52亿元、4,134.24亿元、4,304.13亿元和3,576.18亿元,其中托管账户一般性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1,018.63亿元、1,310.90亿元、1,351.34亿元和999.31亿元。

(二)零售银行业务

1、业务概述

本行坚持零售业务经营逻辑,通过做大客户基础、做强产品驱动、做优渠道势能和提升服务体验,促进“全客户—全产品—全渠道”适配,为客户适时、适地提供“金融+非金融”综合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成为本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分别实现营业净收入688.15亿元、774.34亿元、

801.73亿元和408.19亿元,占本行营业净收入的38.66%、41.79%、41.89%和

40.22%。

2、客户经营情况

本行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牵引,深耕客户经营。不断提升资产配置专业化能力,加快APP、人工智能和远程银行深度融合与赋能,部署千人千面的差异化产品营销策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数字化体验和财富管理服务。通过全产品、全渠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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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效支撑客户增长。在客户分层经营方面,本行深化客户分层经营体系,依托“线下网点+线上手机APP”全渠道优势,以专业分层服务能力,实现从大众基础客户、富裕客户、贵宾客户到私行客户的价值提升。在客户分群经营方面,本行依托生态场景建设,面向出国、年长、商旅等重点客群,提供金融和非金融综合服务,强化“有温度”的零售银行品牌形象。随着本行客户获取和经营能力的持续提升,客户规模实现持续增长,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个人客户总数分别为1.02亿户、1.11亿户、1.20亿户和1.23亿户。

3、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1)投资理财业务

本行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紧贴客户需求、强化客户关系,着力做大投资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方面,本行积极落实资管新规要求,加速产品净值化转型,拓展头部合作机构,为客户择优选择产品。截至2022年6月末,零售理财产品余额1.24万亿元。本行与八家头部理财公司开展代销合作,全行符合资管新规的个人净值型理财产品存量规模占比超93%。

代销基金方面,本行紧随市场变化,以客户盈利体验为出发点,利用市场估值较低的机会,积极为客户配置定制化的“十分精选”权益基金,布局未来市场机会。

代销保险方面,本行加大推动保险代销力度,并顺应监管“回归本源”转型要求,持续优化业务结构。2021年度,本行累计代销保障型保险规模较上年增长12.50%;2022年1-6月,本行累计代销长期保障型保险规模较上年末增长

40.52%。

存款产品方面,本行持续从客户体验出发,对各类存款产品在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渠道上的购买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并从客户需求场景出发,在代发、信用卡等客户触达渠道提供存款产品配置选择。同时,继续推动支付结算产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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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化应用,推出面向履约担保场景的“e管家”保证金业务、面向缴费场景的“新奥燃气卡”业务,将场景拓展与获客结合,沉淀结算性存款。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7,490.22亿元、8,220.16亿元、8,680.23亿元和9,885.84亿元。

(2)个人信贷业务

本行坚持“价值个贷”理念,坚持个贷业务是全行资产业务“压舱石”定位,有序推动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三大主力产品平衡发展,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居民消费升级。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本行持续按照各级政府房地产调控要求,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方面,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优化产品政策,细化操作标准,提高客户用款便捷度。个人消费贷款方面,坚持“自主场景、自主风控、自主产品”的发展原则,持续优化消费贷产品营销能力。在聚焦优质主力客群的同时,不断加强产品创新与应用场景相融合,做大“汽车消费”“安居”等优质场景产品的升级与应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便捷高效的线上化自助型融资服务。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个人贷款(不含信用卡)余额分别为11,777.43亿元、13,655.15亿元、14,776.26亿元和15,260.20亿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7,602.46亿元、8,981.33亿元、9,436.77亿元和9,519.51亿元。

(3)信用卡业务

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前提,从信用卡业务全场景出发,提供多维度增值产品及服务,以差异化、精细化全流程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交互体验,充分保障客户权益,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

本行信用卡业务积极融入“新零售”发展战略,坚定贯彻“五主”客户关系定位及“三全”经营方略,全力构建信用卡“轻型化、数字化、生态化”新模式。坚持无界开放的经营理念,紧密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开展跨界合作,深化属地与线上场景联动,以“虎虎生威”“99365”等营销活动为抓手,纵深推进客户、场景、产品三维立体化的经营建设。深入推进轻资本业务,持续深化会员制经营,保持年费产品领先优势,构建特色财富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加快数字化转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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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率先上线“中信碳账户”及“动卡元空间”沉浸式3D卡片申请功能。持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新增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分别为8,332.50万张、9,262.14万张、10,132.39万张和10,341.79万张;信用卡贷款余额分别为5,142.50亿元、4,852.32亿元、5,277.42亿元和5,170.63亿元。报告期各期,本行信用卡交易量分别为25,613.95亿元、24,376.88亿元、27,801.35亿元和13,835.87亿元;实现信用卡业务收入605.09亿元、614.98亿元、591.28亿元和295.73亿元。

(4)出国金融业务

近年来,本行以“打造国内领先的出国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目标,从产品、渠道、整合、开放、管理五个方向发力,加快建设出国金融矩阵式数字化平台,持续打造业内领先的出国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本行推出留学金融服务场景“两卡、一签、一汇、一证明”为核心的产品体系,满足客户留学全周期金融服务需求,结合客户旅程开展客户数字化运营,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持续深化“要出国、找中信”的中信出国金融品牌影响力。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出国金融客户分别达668.78万户、763.00万户、

870.64万户和915.17万户,呈现稳定增长趋势。

(5)养老金融业务

近年来,本行持续升级“幸福+”养老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打造“一个账户、一套产品、一个账本、一套服务、一支队伍、一个报告”的养老金融“六大支撑”服务体系,满足客户从基础的“生存型养老”转向体面、高质量的“生活型养老”的需求。不断优化年长客户服务流程和体验,为行动不便的年长客户推出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提升“幸福+,有温度”的品牌认可度。本行年长客户服务获得媒体和行业协会的充分认可,入选银行业协会普惠金融典型案例,获评《经济观察报》“2020-2021卓越金融企业年度卓越养老金融服务平台”奖项。

本行积极布局全生命周期养老金融服务,举办“幸福+”养老财富云端高峰论坛,正式发布“幸福+”养老账本,上线养老规划测算系统,积极筹备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系统开发和推广;准入优质养老目标基金、税延型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形成养老投资组合;开发养老规划沙龙课程,做好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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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三)金融市场业务

1、业务概述

面对新冠疫情频发及复杂多变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本行金融市场业务坚持效益导向、轻型发展,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加快资产交易流转;强化金融市场板块内外协作,持续提升客户经营水平;纵深推进各项业务创新,加快探索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报告期各期,本行金融市场板块实现营业净收入分别为181.20亿元、214.66亿元、209.85亿元和145.73亿元,分别占本行营业净收入的10.18%、11.58%、

10.97%和14.36%;其中,金融市场板块非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11.02亿元、126.35亿元、131.48亿元和116.14亿元,分别占本行非利息净收入的19.18%、30.76%、

26.20%和37.29%。

2、客户经营情况

本行深入推动同业客户一体化经营,聚焦证券、基金、城农商行、要素市场、跨境五大重点客群,加快产品创新,加强板块协同,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经营成效显著,客户满意度、认可度大幅提升。

3、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1)金融同业业务

本行金融同业条线积极克服疫情频发与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严控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加强市场研判,优化业务结构,强化交易流转,经营业绩持续向好。

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报告期各期分别办理票据直贴8,775.21亿元、10,747.94亿元、10,719.38亿元和8,074.20亿元。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票据资产余额分别为3,922.08亿元、4,497.52亿元、4,662.43亿元和4,555.63亿元。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累计服务对公企业9,375户,其中,服务小微企业6,020户,占比64.21%。2022年1-6月,票据再贴现日均余额达515.40亿元,为实体经济持续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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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市场业务

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市场形势,本行金融市场业务贯彻轻型发展理念,强化六大思维,紧扣“高质量发展、高效率运营”主线,坚持提质增效,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交易能力,提升收益水平,持续推动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外汇业务积极履行做市商职责,助力企业做好汇率风险防范。本行持续向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排名保持市场前列;坚定贯彻监管导向,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规避风险;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不断丰富相关产品体系,为客户提供灵活且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汇率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债券业务秉持“回归本源,防控风险”的理念,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切实履行国债核心承销商职责,加大国债承销力度,实现规模和效率双赢,承销实力和市场份额得到进一步提升;积极投资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品种,开展多品种多期限绿色债券和乡村振兴债券双边、请求等做市报价,为市场提供定价基准及流动性支持;积极贯彻落实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同时在债券投资上兼顾绝对收益与相对价值,久期摆布更具前瞻性,配置视野更加开阔,流转节奏更加合理,采取贴合市场走势的投资策略,投资收益率稳步提升。

货币市场业务大力开展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资金交易,积极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小商业银行等交易主体的短期融资需求,主动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创新建设,在实现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同时,提高短期资金运营效益,进一步夯实本行货币市场核心交易商地位。同时有序推进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拓宽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满足了投资者对优质资产的投资需求。

贵金属业务着重为贵金属产业链企业客户提供黄金租借和白银仓单等贵金属服务,全力支持贵金属领域实体经济,同时积极履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询价做市商职责,为全市场提供流动性。近年来,本行贵金属自营交易不断拓展多元化交易策略,根据市场变化采取适度风险偏好,积极把握市场机会进行对冲交易,持续强化波段操作增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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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业务

本行资管业务以“处置存量,发展增量,提升能力”为发展主线,坚持研究驱动、科技赋能、持续创新、协同发展,打造资产管理核心竞争力,助力全行轻资本业务转型。在本行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发展中,子公司信银理财作为资管领域发展的重要平台,是本行“轻资本转型”的战略抓手和标杆,是本行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助推器。借助中信集团金融全牌照和产业多元化优势,健全总分联动业务机制,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提升产品创设能力,强化投资研究能力,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满足投资者财富保值增值需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持续创新业务领域,分类施策推进全业务领域布局,实现理财客户、实体企业、资本市场的“多方共赢”。

截至2022年6月末,本行及信银理财产品规模达16,481.95亿元,其中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净值型产品规模15,480.35亿元,占比达93.92%。2021年度,受新产品规模大幅提升、老产品交易收益增加等因素影响,本行及信银理财实现理财业务收入68.82亿元,同比增长222.95%;2022年1-6月,本行及信银理财实现理财业务收入36.37亿元,新产品收入贡献占比84.50%,同比提升37.02个百分点。

(四)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本行全面启动“342强核行动”,着力构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综合融资“三大核心能力”,筑牢数字化转型、中信协同、风控体系、企业文化“四大发展支柱”,夯实科技、人才“两大经营基座”,要努力实现资产质量显著改善,客户基础明显增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收入结构明显优化,盈利水平明显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迈上新台阶。

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本行具体业务发展安排如下:

1、公司银行业务板块

本行计划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稳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六保”“六稳”,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客户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应贷尽贷。本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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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绕产业生态解决方案,提升数据驱动、智慧化服务以及客户体验快速改善能力,为客户业务及银行经营赋能;

(2)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精简业务流程,扩大业务授权并配置差异化资源,为战略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

(3)充分发挥机构业务特色优势,持续深化机构客户综合经营体系建设,着力打造中信银行政府金融服务品牌;

(4)持续加大顶层规划的引领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同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稳健发展。

2、零售银行业务板块

本行计划坚持零售业务经营逻辑,通过做大客户基础、做强产品驱动、做优渠道势能和提升服务体验,促进“全客户—全产品—全渠道”适配,为客户适时、适地提供“金融+非金融”综合服务。本行计划:

(1)以客户旅程重塑为主线,打造千人千面的客户经营体系,成为客户首选数字化零售生态银行;

(2)信用卡中心:一是紧盯红旗指标,聚力提升客户活跃水平;二是深化渠道转型,全面提升渠道产能;三是全力做大贷款规模,全力做大轻资本收入;四是强化风险合规经营,夯实稳健发展根基;五是推进组织与管理变革,赋能前端业务发展;

(3)私人银行部:一是加大高净值客户直拓力度,做大私行获客规模;二是全面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做深私行存量客户经营;三是依托产品拉动,打造私行特色产品体系;四是加强客户分层和特色客群经营,打造私行专业服务团队,构建财富管理专业能力;五是持续推进私行数字化转型,夯实“四大发展支柱”、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六是筑牢合规红线,全面提高私行条线内控合规有效性;

(4)数字金融部:一是强渠道,支持零售财富管理升级;二是重经营,提升大众客户价值产出;三是拓市场,做大支付结算综合贡献;四是稳风控,确保数金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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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市场业务板块

本行坚持效益导向、轻型发展,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加快资产交易流转,不断完善平台和渠道,持续提升金融市场业务盈利贡献,实现营收指标的稳步增长。本行计划:

(1)围绕客户、管理和交易三大方面,打造线上服务、开放生态、投资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客户营销支持、数据治理管理等六大能力;

(2)加快发展,增强交易流转能力:提升金融资产交易做市盈利能力,加大票据业务的波段交易,提升同业资产流转贡献;

(3)强化销售,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充分挖掘金融市场代客业务利润增长点,大力推进同业销售和撮合业务增长,强化托管客户经营,拓宽服务链条;

(4)优化客户体系,提升客户经营能力:继续完善同业客户分层分类管理的标准和体系,不断提升金融市场业务全方位服务水平,精准提升托管客户经营效能。

九、本行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时间项目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
2022年 6月30日房屋建筑物33,666(7,837)25,829
在建工程2,731-2,731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13,333(8,597)4,736
合计49,730(16,434)33,296
2021年 12月31日房屋建筑物33,639(7,306)26,333
在建工程2,546-2,546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14,117(8,812)5,305
合计50,302(16,118)34,184
2020年 12月31日房屋建筑物33,547(6,318)27,229
在建工程2,178-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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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项目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12,890(8,429)4,461
合计48,615(14,747)33,868
2019年 12月31日房屋建筑物22,599(5,524)17,075
在建工程1,616-1,616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11,768(8,087)3,681
合计35,983(13,611)22,372

1、自有房产物业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计拥有2,036处自有房产物业,建筑面积合计1,464,014.70平方米。上述房产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物业共计1,874处,建筑面积合计1,118,960.12平方米。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等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等房产物业的权属关系清晰、明确,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等限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行使的情形。

(2)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且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物业共计29处,建筑面积合计9,575.34平方米。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合法占有、使用该等房产物业不存在法律障碍,待办理完毕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手续并缴纳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物业。

(3)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物业共计110处,建筑面积合计83,672.06平方米。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对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合法占有、使用该等房产物业,待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物业。

(4)已实际占有使用,但因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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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产物业共计3处,建筑面积合计236,502.07平方米。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均已订立合法有效的商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建设许可及验收证明文件。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申领该等房产物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已实际占有使用,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存在项目规划、建设、竣工手续缺失或不完善等情形,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物业共计20处,建筑面积合计15,305.11平方米。如因前述情形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物业而必须搬迁时,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可以较为便利地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在建工程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共有2项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技术研发基地项目

本行于2013年4月23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京顺国用(2013出)第00035号),地号为130920100096000000,坐落于顺义区马坡镇向阳村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374.97平方米,商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3年1月3日,综合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3年1月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110113201400041号2014规(顺)地字0035号),于2015年3月26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110113201500031号2015规(顺)建字002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110100201601080101[2016]施建字0008号)。

(2)合肥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项目

本行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56480号),不动产单元号为340111381002GB00020W00000000,坐落于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以东、嘉陵江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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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003.7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1月16日。合肥市规划局于2016年8月16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40101201690011号),并于2017年12月15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桩基证)(编号:合规建民许2017758号),2019年1月16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楼)(编号:建字第340101201980007号)。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8月21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01341711200101-SX-001号)。

本行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或文件许可,不存在导致项目停滞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租赁房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的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营业用房共计1,918处,面积合计1,757,132.74平方米。其中有21处,面积合计40.423.83平方米的租赁房产,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或授权文件。如发生不能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产而需要搬迁时,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或授权文件的租赁房产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计算机设备及其他

本行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主要包括用于商业银行业务的专用设备,如ATM机、电脑、办公设备以及车辆等。本行对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拥有所有权。

(二)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时间项目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摊销账面价值
2022年 6月30日土地使用权1,221(343)878
计算机软件7,086(4,570)2,516
其他45(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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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项目成本或评估值累计摊销账面价值
合计8,352(4,936)3,416
2021年 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1,221(328)893
计算机软件6,904(4,018)2,886
其他61(22)39
合计8,186(4,368)3,818
2020年 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1,221(298)923
计算机软件5,695(3,191)2,504
其他60(20)40
合计6,976(3,509)3,467
2019年 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1,219(267)952
计算机软件4,425(2,576)1,849
其他44(19)25
合计5,688(2,862)2,826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897项,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使用情况参见本A股配股说明书“第四章 本行基本情况”之“九、本行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之“(一)主要固定资产”。

2、著作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著作权合计280项。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248项。

3、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商标合计177项。此外,根据本行与中信集团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信集团许可本行使用的境内注册商标合计13项。

4、专利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合计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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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域名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已在中国境内备案的域名合计12项。

上述著作权、注册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均为本行及境内一级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依据合同约定合法取得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抵债资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抵债资产余额分别为34.94亿元、26.90亿元、26.16亿元和

25.21亿元,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23.26亿元、13.67亿元、13.30亿元和12.73亿元,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3%、0.02%、0.02%和0.02%,占比较低。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因贷款等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未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占本行资产总额的比例较低,且本行也未因超过期限未处置完毕该等抵债资产而被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或限制开展新业务等;同时,本行也在积极寻求该等抵债资产的处置途径。

十一、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本行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十二、本行境外经营情况

本行主要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主要通过1家境外分行、2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和1家境外合营公司开展境外业务。

(一)境外分行业务

伦敦分行是本行第一家直属境外分行,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开业,主要开展批发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包括双边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跨境并购融资等)、代客即期外汇交易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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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开展货币市场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债券投资交易等金融市场业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伦敦分行总资产为39.69亿美元,较2021年末增长34.53%。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497.58万美元,拨备前净利润1,019.01万美元,净利润710.71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伦敦分行总资产为29.51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150.02%。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67.20万美元,拨备前净利润1,084.70万美元,净利润226.97万美元。

(二)境外控股子公司业务

1、中信国金

中信国金于192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1986年6月由中信集团收购,2002年收购当时的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后重组成为投资控股公司,现为本行全资子公司,已发行股本为75.03亿港元。中信国金是本行开展境外业务的主要平台,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通过控股的中信银行(国际)(持股比例75%)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则主要通过中信国际资产(持股比例46%)开展。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国金总资产为4,496.11亿港元,净资产为593.71亿港元。2022年1-6月,实现净利润13.30亿港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国金总资产为4,179.67亿港元,净资产为546.65亿港元。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0.53亿港元。

(1)中信银行(国际)

中信银行(国际)是一家扎根香港的全牌照商业银行,发挥其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核心城市的有利区位优势,不断深化与本行及中信集团的联动合作,同时充分发挥其内地子行的平台作用,大力拓展跨境业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国际)总资产为4,470.94亿港元,净资产为544.80亿港元。2022年1-6月,实现经营收入41.00亿港元,净利润13.21亿港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国际)总资产为4,153.85亿港元,净资产为497.87亿港元。2021年度,实现经营收入81.98亿港元,净利润21.28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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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国际资产

中信国际资产是一家跨境资产管理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中信国际资产执行“控风险、提收益、降成本、减层级”的策略,加强项目及平台公司管理,有序退出并加大债权项目的清收力度,同时,继续加强费用管控,推动组织优化,持续提升团队运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收益。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国际资产总资产为11.84亿港元,净资产为10.26亿港元。2022年1-6月,实现经营收入0.47亿港元,净利润0.43亿港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国际资产总资产为12.79亿港元,净资产为10.94亿港元。2021年度,实现经营收入1.52亿港元,净利润0.19亿港元。

2、信银投资

信银投资于198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原名振华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为香港,是本行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信银投资注册资本为

18.89亿港元,其中本行持股99.05%,中信银行(国际)持股0.95%。信银投资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贷款业务(持有香港放债人牌照)、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并通过旗下子公司开展境外投行类牌照业务及境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等。

截至2022年6月30日,信银投资总资产折合人民币244.97亿元,净资产折合人民币50.34亿元;资产管理规模折合人民币679.68亿元。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折合人民币4.4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银投资总资产折合人民币229.21亿元,净资产折合人民币44.69亿元;资产管理规模折合人民币630.80亿元。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折合人民币10.44亿元。

(三)境外合营公司业务

阿尔金银行前身为1998年汇丰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分支机构,2014年11月由当地最大商业银行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全资收购。2018年4月24日,本行完成对阿尔金银行多数股权的收购工作,目前本行持有阿尔金银行的股份为

50.1%。

截至2022年6月30日,阿尔金银行总资产为8,364.76亿坚戈,净资产为

813.59亿坚戈。2022年1-6月,实现营业净收入201.57亿坚戈,实现净利润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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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坚戈,资产回报率为3.00%,净资产收益率为28.67%。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阿尔金银行总资产为6,431.84亿坚戈,净资产为743.59亿坚戈。2021年度,实现营业净收入292.09亿坚戈,实现净利润166.01亿坚戈,资产回报率为2.67%,净资产收益率为23.96%。

十三、本行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述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期亏损;

(二)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净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一般准备金余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有的相应类别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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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股份、普通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二百八十条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本行在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意见。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事宜。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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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东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五、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2021-2023年,本行在资本充足率满足国家监管机关要求条件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0%(含20%)。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本行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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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董事会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报告期内普通股分红情况

1、2019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0年7月14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0年5月29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19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39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16.95亿元。

2、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1年6月24日召开的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1年7月28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1年7月6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0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54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24.29亿元。

3、2021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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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2年7月27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2年7月5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1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02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为人民币147.78亿元。本行2019-2021年度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含税额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1年14,77852,63128.08%
2020年12,42945,97027.04%
2019年11,69546,68525.05%

本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现金分红的能力及影响因素

报告期内,本行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66.85亿元、459.70亿元和526.31亿元,盈利能力持续提升;报告期内,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分红分别为116.95亿元、124.29亿元和147.78亿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5.05%、

27.04%和28.08%,具备较强的现金分红能力。

本行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并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实际分红情况与公司章程及资本支出需求的匹配性

1、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行经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并结合本行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及资本监管要求加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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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面因素,报告期内,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占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均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并经本行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现金分红与资本支出需求的匹配性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需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一级资本充足率8.5%、资本充足率10.5%的最低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评估认定本行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属于第二组,适用0.5%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规定,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需要自2023年1月1日起分别满足8%、9%和11%的监管要求。后续监管要求如有调整,本行将以最新要求执行。此外,为保障本行稳健经营和业务模式的顺利转型,本行有必要设置合理的资本缓冲,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同时,本行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基于上述原则,并经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本行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与本行的资本支出需求相匹配。

十四、本行的主要业务资格情况

本行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业务许可、批准及备案的主要业务资格情况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

本行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006H111000001),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本行已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0725E),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各地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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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

(三)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

本行及本行境内下属开展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保险中介许可证

本行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

5A0118860000000000)。

(五)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本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十五、本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行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本行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本行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本行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

1-1-124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详见本行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本行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同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1-1-125

第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6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6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6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文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2)第0066号的审阅报告。

本章引用的财务会计信息,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本行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指标以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投资者欲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会计政策进行更详细的了解,请阅读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本章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如下:财务状况方面主要分析占资产或负债总额5%以上事项;经营成果方面主要分析影响利润总额5%以上事项;其他方面分析主要考虑会对本行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流动性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一、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95,872435,383435,169463,158
存放同业款项100,684107,856133,392121,297
贵金属7,0869,6456,2746,865
拆出资金232,026143,918168,380204,547
衍生金融资产33,26222,72140,06417,117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4,93691,437111,1109,954
发放贷款及垫款4,896,7744,748,0764,360,1963,892,602

1-1-126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558,284495,810405,632317,546
债权投资1,099,7091,170,229959,416924,234
其他债权投资704,366651,857724,124628,78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1694,7453,5603,036
长期股权投资6,0155,7535,6743,672
投资性房地产558547386426
固定资产33,29634,18433,86822,372
使用权资产9,5579,74510,63311,438
无形资产3,4163,8183,4672,826
商誉870833860912
递延所得税资产51,24646,90541,91332,095
其他资产94,89059,42267,04387,556
资产总计8,278,0168,042,8847,511,1616,750,433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189,713189,198224,391240,29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018,9931,174,7631,163,641951,122
拆入资金66,60478,33157,75692,539
交易性金融负债5,4721,1648,654847
衍生金融负债32,34222,90739,80916,83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19,01598,33975,271111,838
吸收存款5,154,6994,789,9694,572,2864,073,258
应付职工薪酬17,57319,25320,33320,924
应交税费5,60410,7538,4118,865
已发行债务凭证921,018958,203732,958650,274
租赁负债9,8209,81610,50410,896
预计负债16,70511,9277,2086,116
递延所得税负债281110
其他负债59,16735,62729,89034,086
负债合计7,616,7277,400,2586,951,1236,217,909
股东权益:
股本48,93548,93548,93548,935
其他权益工具118,076118,07678,08378,083

1-1-127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其中:优先股34,95534,95534,95534,955
无固定期限债券79,98679,98639,99339,993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3,1353,1353,1353,135
资本公积59,21659,21659,21658,977
其他综合收益2951,6441097,361
盈余公积48,93748,93743,78639,009
一般风险准备95,78295,49090,81981,535
未分配利润269,779254,005223,625203,411
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641,020626,303544,573517,311
少数股东权益:
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9,1529,1218,7988,546
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11,1177,2026,6676,667
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合计20,26916,32315,46515,213
股东权益合计661,289642,626560,038532,524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8,278,0168,042,8847,511,1616,750,433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一、营业总收入108,394204,557194,731187,584
利息净收入73,848147,896150,515146,925
利息收入154,442306,165298,006288,152
利息支出(80,594)(158,269)(147,491)(141,22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8,83535,87028,83626,73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68040,60433,75732,63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845)(4,734)(4,921)(5,900)
投资收益12,02217,41113,25412,122
其中:对联营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312212(229)10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3476346016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07455250(373)
汇兑收益1,3492,4111,4862,194
其他业务损益74286108(121)

1-1-128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资产处置损益(6)261423
其他收益65202140104
二、营业总支出(69,722)(138,988)(136,915)(131,073)
税金及附加(1,058)(2,203)(2,024)(1,854)
业务及管理费(26,245)(59,737)(51,902)(51,964)
信用减值损失(42,387)(77,005)(82,477)(76,679)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32)(43)(512)(576)
三、营业利润38,67265,56957,81656,511
加:营业外收入99175318327
减:营业外支出(60)(227)(277)(293)
四、利润总额38,71165,51757,85756,545
减:所得税费用(5,776)(9,140)(8,325)(7,551)
五、净利润32,93556,37749,53248,994
持续经营净利润32,93556,37749,53248,994
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2,52455,64148,98048,015
少数股东损益411736552979
六、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1,549)1,495(7,164)2,202
归属本行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349)1,535(7,252)2,092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836(119)(790)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1)--
其他--38-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9)(12)8-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3,105)2,491(5,252)1,571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116)1983670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867(1,098)(2,763)609
其他6100--
归属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0)(40)88110
七、综合收益总额31,38657,87242,36851,196

1-1-129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综合收益31,17557,17641,72850,107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2116966401,089
八、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一)基本每股收益0.631.080.940.95
(二)稀释每股收益0.570.980.860.89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减少额-7,878-44,865
存放同业款项净减少额9,718-35,8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46,58019,642-788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29,279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9,758211,850170,271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20,966--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增加额4,290-7,59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20,58123,303--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351,799216,620504,563417,812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177,242362,294333,769325,33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1719,52840,87211,03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22,381669,9891,134,524999,387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5,122)-(12,824)-
存放同业款项净增加额-(3,832)-(70,522)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70,826)(20,787)(4,923)(18,51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01,166)-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179,437)(432,361)(551,929)(440,025)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1,506)(35,315)(13,808)(44,840)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7,464)(8,469)(5,24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157,565)---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12,407)-(33,604)(23,227)

1-1-130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减少额-(7,386)-(24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36,544)(8,467)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65,708)(124,681)(122,241)(125,83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7,517)(35,435)(30,208)(28,443)
支付的各项税费(23,136)(30,575)(33,893)(25,38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5,474)(46,542)(31,278)(96,9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86,162)(745,383)(977,661)(882,4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219(75,394)156,863116,96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336,5353,045,3912,570,9541,940,528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净额265438416373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42168368399
处置联营企业收到的现金---32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36,8423,045,9972,571,7381,941,621
投资支付的现金(1,331,906)(3,248,304)(2,783,341)(2,190,629)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827)(4,481)(4,619)(4,056)
取得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支付的现金--(2,02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2,733)(3,252,785)(2,789,987)(2,194,685)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4,109(206,788)(218,249)(253,06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3,91543,852-39,993
发行债务凭证收到的现金362,177903,846807,022586,27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66,092947,698807,022626,263
赎回其他权益工具支付的现金-(3,324)--
偿还债务凭证支付的现金(400,708)(678,912)(720,194)(486,792)
偿还债务凭证利息支付的现金(13,163)(26,252)(22,319)(22,829)
分配股利或利润支付的现金(1,860)(15,812)(15,094)(13,052)
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的现金(1,696)(3,480)(3,443)(3,011)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17,427)(727,780)(761,050)(525,6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335)219,91845,972100,579

1-1-131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4,271(4,484)(7,469)1,956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6,736)(66,748)(22,883)(33,560)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52,818319,566342,449376,009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46,082252,818319,5663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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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

(四)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2022年1-6月
项目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 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 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普通股 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2022年1月1日余额48,935118,07659,2161,64448,93795,490254,0059,1217,202642,626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32,52423118032,935
(二)其他综合收益---(1,349)---(200)-(1,549)
综合收益总额---(1,349)--32,5243118031,386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发行永续债--------3,9153,915
(四)利润分配
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92(292)---
2.对本行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4,778)--(14,778)
3.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利润分配------(1,680)-(180)(1,860)
2022年6月30日余额48,935118,07659,21629548,93795,782269,7799,15211,11766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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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

单位:百万元

2021年度
项目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普通股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2021年1月1日余额48,93578,08359,21610943,78690,819223,6258,7986,667560,038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55,64136936756,377
(二)其他综合收益---1,535---(40)-1,495
综合收益总额---1,535--55,64132936757,872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发行永续债-39,993------3,85943,852
2.赎回永续债--------(3,324)(3,324)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5,151-(5,15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4,671(4,671)---
3.对本行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2,429)--(12,429)
4.对本行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330)--(1,330)
5.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股利分配-------(6)-(6)
6.对永续债持有者的利息分配------(1,680)-(367)(2,047)
2021年12月31日余额48,935118,07659,2161,64448,93795,490254,0059,1217,2026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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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4

单位:百万元

2020年度
项目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普通股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2020年1月1日余额48,93578,08358,9777,36139,00981,535203,4118,5466,667532,524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48,98017038249,532
(二)其他综合收益---(7,252)---88-(7,164)
综合收益总额---(7,252)--48,98025838242,368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合营企业增资--239------239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4,777-(4,777)---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9,284(9,284)---
3.对本行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1,695)--(11,695)
4.对本行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330)--(1,330)
5.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股利分配-------(6)-(6)
6.对永续债持有者的利息分配------(1,680)-(382)(2,062)
2020年12月31日余额48,93578,08359,21610943,78690,819223,6258,7986,6675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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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5

单位:百万元

2019年度
项目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 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 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普通股 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2019年1月1日余额48,93534,95558,9775,26934,45074,255179,8207,9338,492453,086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48,01550947048,994
(二)其他综合收益---2,092---110-2,202
综合收益总额---2,092--48,01561947051,196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发行可转债-3,135-------3,135
2.发行无固定期限债券-39,993-------39,993
3.赎回其他权益工具--------(1,825)(1,825)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4,559-(4,559)---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7,280(7,280)---
3.对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11,255)--(11,255)
4.对本行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1,330)--(1,330)
5.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股利分配-------(6)-(6)
6.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利息分配--------(470)(470)
2019年12月31日余额48,93578,08358,9777,36139,00981,535203,4118,5466,667532,524

1-1-136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本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行、本行控制的子公司和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本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可变回报。在判断本行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本行只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本行自身所享有的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控制开始日起至控制结束日止包含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本行对评估自身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做出重大判断。在评估和判断时,本行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1)结合交易结构,判断本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分析本行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2)对来自结构化主体的可变回报执行了独立分析和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和资产管理费收入、超额收益的留存、以及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提供流动性及其他支持等;(3)通过分析本行的决策范围、获取的报酬、其他权益,以及其他参与方的权利,评估本行在上述活动中的角色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

(一)发行人合并范围

截至2022年6月30日,纳入本行合并范围的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单位:%

子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
直接间接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100.00-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借贷业务及投行业务99.050.71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商业银行业务51.00-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内地金融租赁100.00-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内地理财业务100.00-

(二)发行人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一级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1-1-137

子公司名称是否纳入当期合并范围
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中信国金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租赁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日,本行发起设立全资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营业收入108,394204,557194,731187,584
营业利润38,67265,56957,81656,511
利润总额38,71165,51757,85756,545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2,52455,64148,98048,015
归属于本行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47455,51148,81847,94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219(75,394)156,863116,969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盈利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ROAA)(1)0.810.720.690.7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AE)(2)11.8210.7310.1111.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11.8010.7010.0711.05
成本收入比(3)24.2129.2026.6527.70
信贷成本(4)1.281.081.641.79

1-1-138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净利差(5)1.941.992.182.36
净息差(6)1.992.052.262.45

注:(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余额平均数,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2) 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3)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 信贷成本=当年计提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5) 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6)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7)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20年起,本行对信用卡消费分期相关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2019年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净利差和净息差等相关财务指标已重述。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规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总资产8,278,0168,042,8847,511,1616,750,433
贷款及垫款总额(1)5,011,2444,855,9694,473,3073,997,987
公司贷款2,462,7772,336,1792,170,4001,955,519
贴现贷款454,271465,966411,007311,654
个人贷款2,094,1962,053,8241,891,9001,730,814
总负债7,616,7277,400,2586,951,1236,217,909
客户存款总额(1)5,100,3514,736,5844,528,3994,038,820
公司活期存款(2)2,088,5911,974,3191,915,2661,674,923
公司定期存款1,903,8851,789,9561,674,8461,485,727
个人活期存款347,038310,054327,110275,526
个人定期存款760,837662,255611,177602,644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018,9931,174,7631,163,641951,122
拆入资金66,60478,33157,75692,539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总额641,020626,303544,573517,311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总额526,079511,362469,625442,363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10.7510.459.609.04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并反映

1-1-139

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中。自2018年起,本行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为便于分析,此处“贷款及垫款总额”“客户存款总额”不含相关应计利息;

(2) 公司活期存款包括对公客户活期存款和汇出及应解汇款。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年度项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基本稀释
2022年 1-6月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860.630.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850.630.57
2021年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731.080.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701.070.97
2020年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110.94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070.940.86
2019年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070.950.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050.950.89

(三)非经常性损益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租金收入14465577
资产处置损益(6)261423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13)23(69)(15)
政府补助65203141119
其他净损益24(99)(15)(59)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84199254125
减:以上各项对所得税的影响额(35)(66)(98)(69)
非经常性损益税后影响净额4913315656

1-1-140

(四)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报告期内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监管值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本充足率指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08.568.858.748.69
一级资本充足率≥8.5010.4910.8810.1810.20
资本充足率≥10.5013.0513.5313.0112.44
杠杆指标
杠杆率≥46.526.786.406.71
流动性风险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100130.21146.59135.14149.27
流动性比例
其中:本外币≥2556.4359.0958.0963.09
人民币≥2556.8659.9958.2164.07
外币≥2561.0258.9867.1162.10
净稳定资金比例≥100104.77106.01106.14105.85
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1.552.983.521.8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7.1232.8748.1223.03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56.1577.1976.8223.97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45.1958.9370.348.77
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迁徙率-0.881.932.561.83
贷款质量指标
不良贷款率≤51.311.391.641.65
拨备覆盖率-197.15180.07171.68175.25
贷款拨备率-2.582.502.822.90
贷款集中度指标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01.201.234.312.27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509.9810.1515.7413.12

注:(1)本表指标均按中国银行业监管并表口径计算;

(2)本行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从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一季度起,本行分别将中信百信银行、阿尔金银行纳入资本并表范围(含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指标);

1-1-141

(3)指标计算方式如下: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口径为本行本外币合计流动性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起,净稳定资金比例新增为监管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正常类贷款*100%;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关注类贷款*100%;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次级类贷款*100%;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可疑类贷款*100%;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00%;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00%;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报告期内,本行各项主要监管指标均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一)2019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2019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新债务重组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该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规

1-1-142

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行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采用了上述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行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19年1月1日。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过渡要求,本行不对比较期间信息进行重述。因此,因采用新租赁准则而作出的重分类及调整在2019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内确认,2018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列。基于以上处理,本行仅对当期信息作出相关披露。比较期间的附注仍与以前年度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本行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19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对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合同,本行按照剩余租赁期区分不同的衔接方法:

对于剩余租赁期长于1年的,本行根据2019年1月1日的剩余租赁付款额和增量借款利率确认租赁负债,以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对于剩余租赁期短于1年的,本行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前已存在的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合同,本行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19年1月1日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使用权资产12,31811,438
租赁负债11,12010,244
其他资产(1,198)(1,194)

于2019年1月1日,本行将原租赁准则下披露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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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额调整为新租赁准则下确认的租赁负债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于2018年12月31日披露未来最低经营租赁付款额12,93411,932
按增量借款利率折现计算的上述最低经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1,30410,428
加:2018年12月31日应付融资租赁款--
减:短于12个月的租赁合同付款额的现值(183)(183)
单项租赁资产全新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合同付款额的现值(1)(1)
于2019年1月1日确认的租赁负债11,12010,244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19年6月10日。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则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三是明确同时换入多项资产且涉及金融资产时,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本行及本行财务报表无影响。

(3)新债务重组准则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19年6月17日。新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债务重组的定义中,以“不改变交易对手方”为前提,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三是修改债权人受让非金融抵债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原则,由原准则以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修改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本行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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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0年,本行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三)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1年,本行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四)2022年1-6月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2年1-6月,本行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五、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主要资产项目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95,8724.78435,3835.41435,1695.79463,1586.86
存放同业款项100,6841.22107,8561.34133,3921.78121,2971.80
贵金属7,0860.099,6450.126,2740.086,8650.10
拆出资金232,0262.80143,9181.79168,3802.24204,5473.03
衍生金融资产33,2620.4022,7210.2840,0640.5317,1170.2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4,9360.5491,4371.14111,1101.489,9540.15
发放贷款及垫款4,896,77459.154,748,07659.034,360,19658.053,892,60257.66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558,2846.74495,8106.16405,6325.40317,5464.70
债权投资1,099,70913.291,170,22914.55959,41612.77924,23413.69
其他债权投资704,3668.51651,8578.11724,1249.64628,7809.3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1690.064,7450.063,5600.053,0360.05
长期股权投资6,0150.075,7530.075,6740.083,6720.05
投资性房地产5580.015470.013860.014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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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固定资产33,2960.4034,1840.4333,8680.4522,3720.33
使用权资产9,5570.129,7450.1210,6330.1411,4380.17
无形资产3,4160.043,8180.053,4670.052,8260.04
商誉8700.018330.018600.019120.01
递延所得税资产51,2460.6246,9050.5841,9130.5632,0950.48
其他资产94,8901.1559,4220.7467,0430.8987,5561.30
资产总额8,278,016100.008,042,884100.007,511,161100.006,750,433100.00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67,504.33亿元、75,111.61亿元、80,428.84亿元和82,780.16亿元。本行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及垫款、金融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六项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7.26%、97.20%、97.59%和97.09%。本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占比较低,符合本行所处银行业特点,本行资产结构合理,流动性风险较小。

1、发放贷款及垫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扣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后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分别为38,926.02亿元、43,601.96亿元、47,480.76亿元和48,967.74亿元,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7.66%、58.05%、59.03%和59.15%。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本行贷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公司贷款2,462,77749.152,336,17948.112,170,40048.521,955,51948.91
个人贷款2,094,19641.792,053,82442.291,891,90042.291,730,81443.29

1-1-146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票据贴现454,2719.07465,9669.60411,0079.19311,6547.80
贷款合计5,011,244100.004,855,969100.004,473,307100.003,997,987100.00

1)公司贷款(不含票据贴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公司贷款(不含票据贴现)余额分别为19,555.19亿元、21,704.00亿元、23,361.79亿元及24,627.77亿元,较上年年末分别增长3.95%、10.99%、

7.64%及5.42%。报告期内,本行对公贷款业务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稳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六保”“六稳”,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客户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应贷尽贷,全行公司信贷规模保持了稳定增长。2)个人贷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17,308.14亿元、18,919.00亿元、20,538.24亿元及20,941.96亿元,较上年年末分别增长16.59%、9.31%、8.56%及1.97%。本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个人贷款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个人贷款及垫款:
住房抵押983,13346.95973,39047.39916,32048.43776,65744.87
信用卡517,47324.71528,26125.72485,60025.67514,65729.73
经营贷款352,12316.81312,58415.22284,17415.02227,10213.12
消费贷款241,46711.53239,58911.67198,68210.50205,48311.87
小计2,094,196100.002,053,824100.001,884,77699.621,723,89999.6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7,1240.386,9150.40

1-1-147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个人贷款及垫款
个人贷款合计2,094,196100.002,053,824100.001,891,900100.001,730,814100.00

本行个人贷款主要由住房抵押贷款、经营贷款、信用卡贷款等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分别为7,766.57亿元、9,163.20亿元、9,733.90亿元及9,831.33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87%、48.43%、47.39%及

46.95%。本行在落实各级政府房地产调控要求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的稳健增长。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分别为2,271.02亿元、2,841.74亿元、3,125.84亿元及3,521.23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12%、15.02%、15.22%及

16.81%。本行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本行个人消费贷款分别为2,054.83亿元、1,986.82亿元、2,395.89亿元及2,414.67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87%、10.50%、

11.67%及11.53%,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个贷业务全行资产业务“压舱石”的定位,有序推动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三大主力产品平衡发展。

3)票据贴现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票据贴现余额分别为3,116.54亿元、4,110.07亿元、4,659.66亿元、4,542.71亿元,占本行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7.80%、9.19%、9.60%及9.07%。

(2)按行业划分的公司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按行业划分的公司贷款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制造业377,88415.34356,12915.24326,80315.06257,67513.18

1-1-148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房地产业291,60811.84284,80112.19287,60813.25288,97514.78
批发和零售业184,7517.50163,4897.00156,9577.23146,8837.5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8,2365.61144,0536.17134,3796.19152,1277.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5,78416.48381,18216.32339,00615.62268,94213.75
建筑业106,5454.33105,6334.5299,8944.6094,7014.84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477,77619.40456,18219.53413,52319.05352,73218.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0533.6684,3513.6186,0063.9666,2153.39
公共及社会机构7,9630.327,8980.3410,7010.4912,7430.65
其他382,17715.52352,46115.08315,52314.55314,52616.08
公司贷款合计2,462,777100.002,336,179100.002,170,400100.001,955,519100.00

本行公司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公司贷款发放最多的前六大行业的贷款总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5.04%、76.40%、76.45%和76.17%,主要行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本行坚持围绕绿色双碳、战略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主动落实中央“稳经济大盘”要求,支持国家经济转型战略部署,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化能力,促进实体经济重点领域贷款投放的稳健增长。

(3)按地域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区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1-1-149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环渤海地区1,327,33126.481,325,10527.291,269,38528.381,224,03530.61
长江三角洲1,343,62626.811,256,15525.871,089,75824.37920,84623.03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754,44715.06733,84015.11681,02415.22598,31314.97
西部地区583,29111.64573,22111.80544,94912.18474,10911.86
中部地区698,01913.93672,08313.84612,43813.69534,36613.37
东北地区87,2911.7492,2541.9089,1671.9977,6941.94
中国境外217,2394.34203,3114.19186,5864.17168,6244.22
贷款合计5,011,244100.004,855,969100.004,473,307100.003,997,987100.00

本行主要于中国境内地区经营,分行及支行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投放重心在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地区,上述区域的贷款额占本行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68.61%、67.97%、

68.27%及68.35%。报告期内,本行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为引领,以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依托,以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保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统筹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发展,加快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担保方式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信用贷款1,330,70426.551,292,20926.611,118,67025.01976,04724.41
保证贷款666,56313.30585,94812.06512,44911.46489,54512.25
抵押贷款2,024,83840.411,963,71040.441,979,98944.251,822,81545.59

1-1-150

担保方式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质押贷款534,86810.67548,13611.29451,19210.09397,9269.95
小计4,556,97390.934,390,00390.404,062,30090.813,686,33392.20
票据贴现454,2719.07465,9669.60411,0079.19311,6547.80
贷款合计5,011,244100.004,855,969100.004,473,307100.003,997,987100.00

报告期内,本行贷款担保结构基本稳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抵押和质押贷款余额分别为22,207.41亿元、24,311.81亿元、25,118.46亿元及25,597.0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4%、54.34%、51.73%和51.08%。信用贷款方面,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投放的信用及保证贷款余额分别为14,655.92亿元、16,311.19亿元、18,781.57亿元和19,972.67亿元,占客户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66%、36.47%、38.67%和39.85%。

(5)贷款集中度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本行重点关注对公司类贷款客户的集中风险控制。报告期内,本行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监管要求。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集中度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主要监管指标监管标准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101.201.234.312.27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2)≤509.9810.1515.7413.12

注:(1)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2)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合计余额╱资本净额。

1-1-151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大单一借款人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序号借款人行业贷款金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占监管资本比例
1A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680.191.20
2B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9,3680.191.16
3C房地产业9,3240.191.15
4D房地产业8,1190.161.01
5E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880.160.99
6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9120.160.98
7G房地产业7,5820.150.94
8H制造业7,1190.140.88
9I境外机构6,7660.140.84
10J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7230.130.83
合计80,5691.619.98

(6)贷款到期情况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及垫款净额根据相关剩余到期还款日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序号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即期偿还12,22311,42618,65627,210
3个月内962,634997,671804,134695,697
3个月至1年1,111,080992,7651,143,277928,062
1至5年1,003,218904,343993,925691,475
5年以上1,790,1391,780,7841,341,3651,478,383
无期限17,48061,08758,83971,775
合计4,896,7744,748,0764,360,1963,892,602

注:逾期1个月内的未减值发放贷款及垫款归入即期偿还类别。

(7)发放贷款和垫款的资产质量

1)贷款风险分类情况

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衡量及管理本行信贷资产

1-1-152

质量。《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贷款被视为不良贷款。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加强贷款风险分类集中化管理,不断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体制,在坚持“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这一核心标准基础上,充分考虑影响信贷资产质量的各项因素,针对不同级别的贷款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五级分类划分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正常贷款4,945,72498.694,788,51098.614,399,85598.363,931,87098.35
正常类4,850,91396.804,703,62096.864,309,84296.353,843,06196.13
关注类94,8111.8984,8901.7590,0132.0188,8092.22
不良贷款65,5201.3167,4591.3973,4521.6466,1171.65
次级类31,4770.6333,8190.7043,7040.9831,1320.78
可疑类27,6810.5526,9380.5526,2060.5830,0800.75
损失类6,3620.136,7020.143,5420.084,9050.12
贷款合计5,011,244100.004,855,969100.004,473,307100.003,997,987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照监管分类标准确认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661.17亿元、

734.52亿元、674.59亿元和655.2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5%、1.64%、1.39%和1.31%,不良贷款率呈逐年稳步下降趋势。

2)贷款迁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迁徙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2022年6月 30日2021年12月 31日2020年12月 31日2019年12月 31日
正常类迁徙率1.552.983.521.80
关注类迁徙率17.1232.8748.1223.03
次级类迁徙率56.1577.1976.8223.97

1-1-153

项目2022年6月 30日2021年12月 31日2020年12月 31日2019年12月 31日
可疑类迁徙率45.1958.9370.348.77
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迁徙率0.881.932.561.83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的迁徙率分别为1.83%、2.56%、1.93%和0.88%,2019至2020年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本行充分暴露风险,主动将部分逾期60天以上贷款及潜在风险客户降级不良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正常贷款向不良迁徙的比率为0.88%,较上年末下降1.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行资产质量保持稳健,持续加大逾期贷款化解处置力度,化解效果显现。

3)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
公司贷款44,80668.391.8247,82870.902.0552,55771.552.4250,92377.022.60
个人贷款20,71431.610.9919,48128.880.9520,89528.451.1015,19422.980.88
票据贴现---1500.220.03------
贷款合计65,520100.001.3167,459100.001.3973,452100.001.6466,117100.001.65

注:不良率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公司类不良贷款的总额分别为509.23亿元、525.57亿元、478.28亿元和448.0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60%、2.42%、2.05%和1.82%,总体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51.94亿元、208.95亿元、194.81亿元和207.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88%、1.10%、0.95%和0.99%。

4)按行业划分的公司类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公司类不良贷款按行业划分的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1-1-154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
制造业9,03720.172.3910,89522.783.0611,06221.053.3815,68730.816.09
房地产业8,42918.812.8910,33121.603.639,63318.333.353,4266.731.19
批发和零售业5,84213.043.166,54813.694.0111,23421.377.1611,86123.298.0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532.130.692,7395.731.901,4482.761.081,3672.680.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1190.270.031480.310.048741.660.267991.570.30
建筑业2,8656.392.696,85614.336.495,83011.095.842,4624.832.60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10,60623.672.224,2668.920.942,2144.210.543,9447.751.1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8174.062.021,3702.861.626581.250.779451.861.43
公共及社会 机构2820.633.542820.593.572480.472.3250.010.04
其他4,85610.841.274,3939.181.259,35617.802.9710,42720.483.32
公司贷款合计44,806100.001.8247,828100.002.0552,557100.002.4250,923100.002.60

注:不良率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56.87亿元和118.61亿元,合计占公司不良贷款余额54.10%。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分别减少59.55亿元和10.02亿元,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分别下降1.25个百分点和0.42个百分点。本行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3.44亿元、19.02亿元、13.04亿元和5.32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上升0.84、0.40、1.14和0.17个百分点。部分领域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受房地产调控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经营下滑,偿债能力下降;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受到房地产市场影响,出现经营下滑,现金流紧张;二是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基建增速有所下降,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受市场需求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行业内竞争加剧、盈利下降,信用风险暴露有所增加。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和制造

1-1-155

业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合计达到42.42%,但资产质量继续呈现好转趋势,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分别减少6.27亿元和46.25亿元,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分别下降0.92个百分点和2.71个百分点。本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62.07亿元、33.68亿元和0.8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上升2.16、3.24和0.18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不良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资金链趋紧,风险暴露加大;二是受疫情影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受影响较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合计达到44.38%,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分别减少1.67亿元和增加6.98亿元,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分别下降0.32个百分点和上升0.28个百分点。本行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20.52亿元、12.91亿元和10.2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上升0.40、0.82和0.65个百分点。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不良贷款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个别国企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风险降级不良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三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合计达到62.65%,但制造业和房地产业资产质量继续呈现好转趋势,两个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分别减少

18.58亿元和19.02亿元,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分别下降0.67个百分点和0.74个百分点。本行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63.40亿元和4.47亿元,不良率分别上升1.28和0.40个百分点。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不良贷款余额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个别大户出现风险降级不良所致。

5)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1-1-156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金额占比不良率
环渤海 地区25,19638.461.9030,12244.652.2733,28345.312.6223,40135.391.91
长江 三角洲9,39414.340.708,71112.910.6910,09113.740.937,71111.660.84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14,21121.691.889,44214.001.296,2648.530.9212,49918.902.09
西部地区6,2609.551.078,93313.241.569,27912.631.709,20613.921.94
中部地区7,13310.891.026,92210.261.039,03112.301.477,19210.881.35
东北地区1,2951.981.481,5042.231.632,5203.432.834,1256.245.31
中国境外2,0313.100.931,8252.710.902,9844.061.601,9833.001.18
贷款合计65,520100.001.3167,459100.001.3973,452100.001.6466,117100.001.65

注:不良率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环渤海、珠三角和西部地区,不良贷款余额共计451.06亿元,占比68.22%。从不良贷款增量看,珠三角地区增加最多,为48.20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69个百分点;其次是西部地区,增加2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2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区域分布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珠三角、西部等地区风险暴露增加较多,特别是部分客户风险集中爆发,致使该地区不良贷款增加较多。二是长三角等地区经过积极处置,存量不良得到一定化解,同时新增不良增速放缓,不良贷款出现下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环渤海、长三角和西部地区,不良贷款余额累计526.53亿元,占比71.68%。从不良贷款增量分布看,环渤海地区增加最多,为98.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71个百分点;其次是长三角地区增加23.80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0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区域分布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环渤海、长三角等地区受宏观经济减速、市场需求不足、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等因素影响较大,加之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下滑,出现贷款违约;二是环渤海、长三角等地区个别大客户出现风险,不良贷款增加较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和西部地区,不良贷款余额累计484.97亿元,占比71.89%。从不良贷款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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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看,珠江三角洲增加最多,为31.78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37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均有所下降。不良贷款区域分布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个别大额客户出现风险降级不良,导致该地区不良贷款增加较多;二是环渤海、中部等地区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力度较大,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明显。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不良贷款余额累计488.01亿元,占比74.48%。从不良贷款增量分布看,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增加最多,为47.69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0.59个百分点;其次是长江三角洲增加6.83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

0.0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区域分布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地区个别大额客户出现风险降级不良,导致该地区不良贷款增加较多;二是环渤海、西部等地区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较大,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明显。

6)逾期贷款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逾期贷款的期限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即期贷款4,929,43198.374,765,59698.144,382,34797.973,893,97897.40
逾期贷款
1-90天34,1530.6843,1620.8938,2850.8653,8661.35
91-180天13,5450.2711,9440.2412,6930.2813,9760.35
181天及以上34,1150.6835,2670.7339,9820.8936,1670.90
小计81,8131.6390,3731.8690,9602.03104,0092.60
贷款合计5,011,244100.004,855,969100.004,473,307100.003,997,987100.00
逾期91天及以上的贷款47,6600.9547,2110.9752,6751.1750,1431.25
重组贷款15,3910.3116,1820.3322,0300.4922,7920.57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逾期贷款分别为1,040.09亿元、909.60亿元、903.73亿元和

818.13亿元,占客户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2.60%、2.03%、1.86%和1.63%,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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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和占比呈逐年减小的趋势。报告期内,本行重视贷款风险管控和化解,持续加大逾期贷款化解处置力度。本行对贷款重组实施严格审慎的管控。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重组贷款分别为227.92亿元、220.30亿元、161.82亿元和153.91亿元,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7)贷款损失准备情况本行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基于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量化参数,结合宏观前瞻性调整,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减值准备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期初余额121,471126,100115,870101,154
本期计提31,14350,22869,28568,793
核销及转出(30,136)(64,161)(67,236)(60,686)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及垫款5,5199,6278,1275,042
其他1,175(323)541,567
期末余额129,172121,471126,100115,870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291.7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7.01亿元。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分别为197.15%和2.58%,拨备覆盖率较上年末上升17.0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较上年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2、金融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总额(不含应计利息)分别为18,633.51亿元、20,897.36亿元、23,340.13亿元和23,820.5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749.35亿元、2,263.85亿元、2,442.77亿元和480.38亿元,增长率分别为17.31%、12.15%、11.69%和

2.06%,主要原因是本行债券、基金投资逐年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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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金融投资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产品分类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债券投资1,601,88367.251,602,52968.661,436,71568.751,234,30866.24
投资基金438,04618.39397,40717.03286,80013.72218,49111.73
资金信托计划241,54510.14234,77010.06190,5179.12160,2658.60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44,1041.8550,4372.16104,3364.99186,2179.99
存款证及同业存单40,1691.6835,0821.5054,3042.6051,6582.77
权益工具投资12,3070.5212,1770.5212,6650.6111,4600.62
理财产品及通过结构化主体进行的投资3,9970.171,6110.074,3990.219520.05
金融投资总额2,382,051100.002,334,013100.002,089,736100.001,863,351100.00

从产品类型看,本行金融投资主要由债券投资及投资基金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投资占本行金融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97%、82.47%、85.69%和85.64%。

(2)按计量属性划分的金融投资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金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计量属性分类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投资558,28423.44495,81021.24405,63219.41317,54617.0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1,118,47946.951,186,55850.84962,99046.08921,10949.4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700,11929.39646,90027.72717,55434.34621,66033.36

1-1-160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融投资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5,1690.224,7450.203,5600.173,0360.17
金融投资总额2,382,051100.002,334,013100.002,089,736100.001,863,351100.00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返售协议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由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买入返售债券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9.54亿元、1,111.10亿元、914.37亿元及449.36亿元。其中本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较上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买入返售证券增量较大。报告期内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的变化反映了本行流动性头寸的变化。

4、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及外汇风险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为本行被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及若干有业务的海外国家及地区的中央银行存放的最低存款金额,依据本行吸收存款额及存款准备金率确定。本行存放于海外国家及地区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按当地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除外币存款准备金外,中国人民银行对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均计付利息。超额存款准备金为本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用于资金清算的款项。财政性存款指本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财政存款,包括本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等。外汇风险准备金为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通知按照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签约情况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为4,631.58亿元、4,351.69亿元、4,353.83亿元及3,958.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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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分别为1,212.97亿元、1,333.92亿元、1,078.56亿元及1,006.84亿元,本行拆出资金分别为2,045.47亿元、1,683.80亿元、1,439.18亿元及2,320.26亿元。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款项变动主要是满足本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和开展资金交易业务的结果。

6、其他类型的资产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类型的资产主要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在本行资产总额中占比较小。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资产占本行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4%、2.80%、2.41%和2.9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贵金属7,0860.099,6450.126,2740.086,8650.10
衍生金融资产33,2620.4022,7210.2840,0640.5317,1170.25
长期股权投资6,0150.075,7530.075,6740.083,6720.05
投资性房地产5580.015470.013860.014260.01
固定资产33,2960.4034,1840.4333,8680.4522,3720.33
使用权资产9,5570.129,7450.1210,6330.1411,4380.17
无形资产3,4160.043,8180.053,4670.052,8260.04
商誉8700.018330.018600.019120.01
递延所得税 资产51,2460.6246,9050.5841,9130.5632,0950.48
其他资产94,8901.1559,4220.7467,0430.8987,5561.30
其他类型的资产小计240,1962.91193,5732.41210,1822.80185,2792.74
资产总额8,278,016100.008,042,884100.007,511,161100.006,750,433100.00

(二)负债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62,179.09亿元、69,511.23亿元、74,002.58

1-1-162

亿元和76,167.27亿元,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由于本行报告期内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已发行债务凭证的增加。本行主要负债项目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向中央银行借款189,7132.49189,1982.56224,3913.23240,2983.86
客户存款5,154,69967.684,789,96964.734,572,28665.784,073,25865.51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1,085,59714.251,253,09416.931,221,39717.571,043,66116.7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19,0151.5698,3391.3375,2711.08111,8381.80
已发行债务凭证921,01812.09958,20312.95732,95810.54650,27410.46
其他146,6851.93111,4551.50124,8201.8098,5801.59
合计7,616,727100.007,400,258100.006,951,123100.006,217,909100.00

报告期内,本行负债主要由客户存款、已发行债务凭证、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负债占本行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2.75%、

93.89%、94.61%和94.02%。

1、客户存款

客户存款是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分别为40,388.20亿元、45,283.99亿元、47,365.84亿元和51,003.51亿元,增长率分别为11.68%、12.12%、4.60%和7.68%。报告期内,本行客户存款规模逐年稳步增长。

(1)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客户存款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公司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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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活期2,088,59140.521,974,31941.221,915,26641.891,674,92341.12
定期1,903,88536.941,789,95637.371,674,84636.631,485,72736.47
小计3,992,47677.463,764,27578.593,590,11278.523,160,65077.59
个人存款
活期347,0386.73310,0546.47327,1107.15275,5266.76
定期760,83714.76662,25513.83611,17713.37602,64414.80
小计1,107,87521.49972,30920.30938,28720.52878,17021.56
客户存款总额5,100,35198.954,736,58498.894,528,39999.044,038,82099.15
应计利息54,3481.0553,3851.1143,8870.9634,4380.85
合计5,154,699100.004,789,969100.004,572,286100.004,073,258100.00

本行的客户存款主要为对公客户存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31,606.50亿元、35,901.12亿元、37,642.75亿元和39,924.76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8.84%、13.59%、4.85%和6.06%;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8,781.70亿元、9,382.87亿元、9,723.09亿元和11,078.75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23.25%、6.85%、

3.63%和13.94%。

(2)按地域划分的客户存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客户存款按地区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总部2,8790.062,9410.062,9640.0613,5400.33
环渤海地区1,316,20025.531,222,93225.531,173,13625.661,012,39824.85
长江三角洲1,474,73628.611,337,86527.931,235,95927.031,064,58426.14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822,09415.95759,66715.86761,12216.65709,70617.42
中部地区668,87312.98636,40113.29577,26212.63534,63713.13
西部地区488,2509.47467,7089.76460,12310.06405,2839.95
东北地区95,3891.8595,1971.9998,9812.1685,0172.09

1-1-164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境外286,2785.55267,2585.58262,7395.75248,0936.09
合计5,154,699100.004,789,969100.004,572,286100.004,073,258100.00

本行客户存款来源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地区。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在上述区域的客户存款额占本行客户存款总额比例分别为68.41%、69.34%、69.32%及70.09%。

(3)按币种划分的客户存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客户存款按币种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人民币4,692,75691.044,383,81491.524,140,52290.563,700,00590.84
外币461,9438.96406,1558.48431,7649.44373,2539.16
合计5,154,699100.004,789,969100.004,572,286100.004,073,258100.00

2、已发行债务凭证

报告期内,本行已发行债务凭证主要包括本行发行的存款证、债务证券、次级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已发行债务凭证余额分别为6,502.74亿元、7,329.58亿元、9,582.03亿元和9,210.18亿元。

3、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的余额分别为9,511.22亿元、11,636.41亿元、11,747.63亿元和10,189.93亿元,拆入资金的余额分别为925.39亿元,577.56亿元,783.31亿元和666.04亿元,主要反映了本行流动性头寸的变化以及同业存款市场的变化。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的交易对手类型及所属地理区域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1-1-165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中国内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218,843279,849306,923288,439
非银行金融机构788,909885,347852,671658,614
小计1,007,7521,165,1961,159,594947,053
中国境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6,4974,6105201,300
非银行金融机构124191959
小计6,6214,6295391,359
应计利息4,6204,9383,5082,710
合计1,018,9931,174,7631,163,641951,122
拆入资金
中国内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45,24544,37544,84845,488
非银行金融机构4,8508,3601,29135,562
小计50,09552,73546,13981,050
中国境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16,25425,31611,40811,109
非银行金融机构4740--
小计16,30125,35611,40811,109
应计利息208240209380
合计66,60478,33157,75692,539

4、向中央银行借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余额分别为2,402.98亿元、2,243.91亿元、1,891.98亿元和1,897.13亿元,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规模变化为实际经营导致的正常波动。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行按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回购的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

1-1-166

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分别为1,118.38亿元、752.71亿元、983.39亿元和1,190.15亿元。

6、其他类型的负债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类型的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其他负债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上述其他类型的负债合计占本行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1.59%、1.80%、

1.50%和1.93%,在本行负债总额中占比较小。

(三)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本行报告期内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

项目监管值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本充足率指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08.568.858.748.69
一级资本充足率≥8.5010.4910.8810.1810.20
资本充足率≥10.5013.0513.5313.0112.44
杠杆指标
杠杆率≥46.526.786.406.71
流动性风险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100130.21146.59135.14149.27
流动性比例
其中:本外币≥2556.4359.0958.0963.09
人民币≥2556.8659.9958.2164.07
外币≥2561.0258.9867.1162.10
净稳定资金比例≥100104.77106.01106.14105.85
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1.552.983.521.8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7.1232.8748.1223.03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56.1577.1976.8223.97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45.1958.9370.348.77
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0.881.932.561.83

1-1-167

项目监管值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款迁徙率
贷款质量指标
不良贷款率≤51.311.391.641.65
拨备覆盖率-197.15180.07171.68175.25
贷款拨备率-2.582.502.822.90
贷款集中度指标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01.201.234.312.27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509.9810.1515.7413.12

注:(1)本表指标均按中国银行业监管并表口径计算;

(2)本行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从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一季度起,本行分别将中信百信银行、阿尔金银行纳入资本并表范围(含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指标);

(3)指标计算方式如下: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口径为本行本外币合计流动性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起,净稳定资金比例新增为监管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正常类贷款*100%;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关注类贷款*100%;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次级类贷款*100%;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可疑类贷款*100%;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00%;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00%;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1、资本充足率分析

本行建立了涵盖资本规划、资本配置、资本考核、资本监测与资本分析管理的全面资本管理体系。报告期内,本行结合内外部形势变化,继续坚持“轻资产、轻资本、轻成本”的三轻发展战略,按照“资本约束资产”的理念,建立资本规划与业务安排的联动机制,合理安排资产增长,积极推动资产流转,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同时,本行以“轻型发展”和“价值创造”为导向,在坚持“监管资本额度管理”和“经济资本考核评价”的框架下,全面优化资本配置模式,引导经营机构在资本约束下合理摆布资产结构,提升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

1-1-16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根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本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4%、13.01%、13.53%和13.0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9%、8.74%、8.85%和8.56%,全部满足监管要求。

本行将继续以资本为纲,围绕“轻型发展”和“价值创造”导向,施行全面资本管理,通过强化资本管理举措,实现业务增长、价值回报与资本消耗的平衡发展,以全面提升资本使用效率。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530,026514,078471,251444,203
其他一级资本净额119,509117,96177,71077,555
一级资本净额649,535632,039548,961521,758
二级资本净额157,915153,772152,768114,139
资本净额807,450785,811701,729635,897
加权风险资产6,189,3035,809,5235,393,2485,113,585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68.858.748.69
一级资本充足率10.4910.8810.1810.20
资本充足率13.0513.5313.0112.44

注:本行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从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一季度起,本行分别将中信百信银行、阿尔金银行纳入资本并表范围(含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指标)。

2、不良贷款率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下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5%、1.64%、1.39%和1.31%,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反映本行资产质量不断向好,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

3、客户集中度分析

本行重点关注对公司类贷款客户的集中风险控制。报告期内,本行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监管要求。本行将单一借款人定义为明确的法律实体,因此一名

1-1-169

借款人可能是另一名借款人的关联方。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2.27%、4.31%、1.23%和1.2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13.12%、15.74%、10.15%和9.98%,均满足监管要求。

4、流动性指标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本外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3.09%、58.09%、59.09%和56.43%,人民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4.07%、58.21%、59.99%和56.86%,外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2.10%、67.11%、58.98%和61.02%,净稳定资金比例分别为105.85%、

106.14%、106.01%和104.77%,均满足监管要求。

5、拨备覆盖率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5.25%、171.68%、180.07%和197.15%,均满足监管要求

6、贷款迁徙率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迁徙率分别为1.83%、2.56%、1.93%和0.88%,本行资产质量保持稳健,持续加大逾期贷款化解处置力度,化解效果显现。

六、经营成果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效益增势良好,盈利能力稳步提升。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89.94亿元、495.32亿元、

563.77亿元和329.35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利润表重要项目情况如下:

1-1-170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营业收入108,394204,557194,731187,584
利息净收入73,848147,896150,515146,925
非利息净收入34,54656,66144,21640,659
营业支出(69,722)(138,988)(136,915)(131,073)
税金及附加(1,058)(2,203)(2,024)(1,854)
业务及管理费(26,245)(59,737)(51,902)(51,964)
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42,419)(77,048)(82,989)(77,255)
营业外收支净额39(52)4134
利润总额38,71165,51757,85756,545
所得税(5,776)(9,140)(8,325)(7,551)
净利润32,93556,37749,53248,994
其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2,52455,64148,98048,015

(一)利息净收入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分别实现利息净收入1,469.25亿元、1,505.15亿元、1,478.96亿元和738.48亿元。2020年度,本行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由于本行生息资产规模增长所致。利息净收入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利息净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78.32%、77.29%、72.30%和68.13%,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下表列示出本行生息资产、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情况。其中,资产负债项目平均余额为日均余额: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生息资产
贷款及垫款4,908,004118,8314.884,666,055232,6364.99
金融投资(1)1,765,48328,5883.271,752,69459,6743.4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02,6162,8851.45408,0036,0731.49

1-1-171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334,9703,5292.12333,7616,5151.9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7,1536091.5964,6651,2671.96
小计7,488,226154,4424.167,225,178306,1654.24
付息负债
客户存款4,865,34249,2312.044,630,09192,3882.0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1,232,29913,6842.241,226,36530,0312.45
已发行债务凭证938,93313,7882.96852,43826,9623.16
向中央银行借款190,9672,8212.98226,9676,8043.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84,7278452.0175,3291,6312.17
其他10,5232254.3110,8524534.17
小计7,322,79180,5942.227,022,042158,2692.25
利息净收入73,848147,896
净利差(2)1.941.99
净息差(3)1.992.05

注:(1)金融投资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2) 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3)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2022年1-6月数据经年化。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生息资产
贷款及垫款4,215,316223,9155.313,834,467214,5455.60
金融投资(1)1,631,32559,8603.671,433,94558,8384.1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01,5936,0481.51383,8285,9491.55
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371,4417,4011.99311,3528,0672.5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8,1277821.6235,4007532.13
小计6,667,802298,0064.475,998,992288,1524.80
付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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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2019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客户存款4,325,47090,7782.103,856,85980,2722.0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1,123,78126,5862.371,015,25828,4452.80
已发行债务凭证691,11621,6063.13583,81322,2073.80
向中央银行借款178,4735,7963.25243,4028,1183.3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10,0942,2392.0370,1061,6792.39
其他11,1644864.3511,2135064.51
小计6,440,098147,4912.295,780,651141,2272.44
利息净收入150,515146,925
净利差(2)2.182.36
净息差(3)2.262.45

注:(1)金融投资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2) 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3)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4)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20年起,本行对信用卡消费分期相关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2019年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净利差和净息差等相关财务指标已重述。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净收入受规模因素和利率因素变动而引起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对比2021年1-6月
规模因素利率因素合计
资产
贷款及垫款7,282(4,158)3,124
金融投资625(1,790)(1,165)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81)(117)(198)
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162)33417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63(121)142
利息收入变动7,927(5,852)2,075
负债

1-1-173

项目2022年1-6月对比2021年1-6月
规模因素利率因素合计
客户存款2,5631,3023,865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163)(1,674)(1,837)
已发行债务凭证1,879(941)938
向中央银行借款(579)(26)(60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36(87)(51)
其他(9)8(1)
利息支出变动3,727(1,418)2,309
利息净收入变动4,200(4,434)(234)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1年对比2020年
规模因素利率因素合计
资产
贷款及垫款23,934(15,213)8,721
金融投资4,454(4,640)(186)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7(72)25
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750)(136)(88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68217485
利息收入变动28,003(19,844)8,159
负债
客户存款6,397(4,787)1,61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2,4311,0143,445
已发行债务凭证5,0493075,356
向中央银行借款1,576(568)1,00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06)98(608)
其他(14)(19)(33)
利息支出变动14,733(3,955)10,778
利息净收入变动13,270(15,889)(2,619)

1-1-174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0年对比2019年
规模因素利率因素合计
资产
贷款及垫款21,328(11,958)9,370
金融投资8,093(7,071)1,02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75(176)99
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1,556(2,222)(66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71(242)29
利息收入变动31,523(21,669)9,854
负债
客户存款9,74775910,506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3,039(4,898)(1,859)
已发行债务凭证4,078(4,679)(601)
向中央银行借款(2,169)(153)(2,32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956(396)560
其他(2)(18)(20)
利息支出变动15,649(9,385)6,264
利息净收入变动15,874(12,284)3,590

1、利息收入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分别实现利息收入2,881.52亿元、2,980.06亿元、3,061.65亿元和1,544.42亿元。2019-2021年,本行利息收入逐年增长,主要是生息资产规模不断增长、资产结构持续优化所致。

报告期内,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始终是利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和平均收益率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公司贷款2,397,41453,2434.482,289,042104,2724.56
个人贷款2,065,44660,0855.871,970,793116,7705.93

1-1-175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贴现贷款445,1445,5032.49406,22011,5942.85
合计4,908,004118,8314.884,666,055232,6364.99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公司贷款2,089,909101,0634.841,945,350101,0505.19
个人贷款1,771,929113,0926.381,624,870104,4016.43
贴现贷款353,4789,7602.76264,2479,0943.44
合计4,215,316223,9155.313,834,467214,5455.60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分别实现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2,145.45亿元、2,239.15亿元、2,326.36亿元和1,188.31亿元。2019-2021年,本行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逐年上升,主要由于贷款及垫款的平均余额,尤其是收益较高的个人贷款平均余额增加所致。

2、利息支出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分别为1,412.27亿元、1,474.91亿元、1,582.69亿元和805.9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46%、4.44%、

7.31%和2.95%,主要是本行付息负债规模增加所致。报告期内,客户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

报告期内,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公司和个人存款的平均余额、利息支出和平均成本率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公司存款
定期1,893,01225,6372.731,798,26348,0532.67

1-1-176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活期1,959,08612,7471.311,916,44024,9111.30
小计3,852,09838,3842.013,714,70372,9641.96
个人存款
定期720,21210,4542.93627,54518,6642.97
活期293,0323930.27287,8437600.26
小计1,013,24410,8472.16915,38819,4242.12
合计4,865,34249,2312.044,630,09192,3882.00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
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平均余额利息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公司存款
定期1,723,74250,0032.901,494,22045,3573.04
活期1,713,74620,1591.181,565,11016,6371.06
小计3,437,48870,1622.043,059,33061,9942.03
个人存款
定期609,34919,8493.26537,02317,4813.26
活期278,6337670.28260,5067970.31
小计887,98220,6162.32797,52918,2782.29
合计4,325,47090,7782.103,856,85980,2722.08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

802.72亿元、907.78亿元、923.88亿元和492.3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16%、

13.09%、1.77%和8.52%。报告期内,本行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客户存款规模增长所致。

3、净息差与净利差

净息差是指利息净收入与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净利差是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净息差分别为2.45%、2.26%、

2.05%和1.99%,净利差分别为2.36%、2.18%、1.99%和1.94%。

1-1-177

2022年年初以来,受疫情反复、LPR下调等因素影响,贷款利率下行明显,负债成本则相对刚性,银行息差整体承压。面对压力,本行坚持贯彻让利实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同时按照“量价平衡”原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资产方面加强优质资产的营销和获取,负债方面大力拓展低成本结算存款,优化调整资负结构,努力稳定息差水平。

(二)非利息净收入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非利息净收入406.59亿元、442.16亿元、566.61亿元和345.46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1.68%、22.71%、27.70%和31.87%,报告期内呈逐年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本行非利息净收入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8,83535,87028,83626,730
投资收益12,02217,41113,25412,12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207455250(373)
汇兑净收益1,3492,4111,4862,194
其他净损益133514390(14)
合计34,54656,66144,21640,659

注:其他净损益包括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及其他业务损益。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银行卡手续费8,04016,47414,71415,146
代理业务手续费3,0916,4977,5277,345
担保及咨询手续费2,9755,3844,8024,898
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5,36410,2265,4503,835
结算与清算手续费1,1641,9261,1721,322
其他手续费4697928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小计20,68040,60433,75732,63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845)(4,734)(4,921)(5,900)

1-1-17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8,83535,87028,83626,730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分别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267.30亿元、288.36亿元、358.70亿元和188.35亿元,占非利息净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74%、65.22%、63.31%和54.5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本行非利息净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及咨询手续费收入、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收入及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收入等。

2、其他非利息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非利息净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净收益等项目。

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为142.29亿元,同比增加38.63亿元,主要是基金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2021年,本行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为178.66亿元,比上年增加43.62亿元,主要是本行加强市场研判,抢抓市场机会,加大债券投资及基金投资规模,提高波段操作频率,推动证券投资收入较快增长;本行汇兑净收益

24.11亿元,比上年增加9.25亿元,增长62.25%,主要是外汇净收益增加所致。

2020年,本行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为135.04亿元,比上年增加17.55亿元,主要由于本行抢抓市场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实现投资收益增长所致。

2019年,本行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净收益合计为139.43亿元,比上年减少10.14亿元,主要是去年同期信用卡资产流转收益较高,2019年流转收入相对较少所致。

(三)业务及管理费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业务及管理费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员工成本15,79934,40329,67929,636

1-1-179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4,4249,8439,7809,238
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6,02215,49112,44313,090
合计26,24559,73751,90251,964

报告期各期,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519.64亿元、519.02亿元、597.37亿元和262.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1%、-0.12%、15.10%和8.33%。2020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同比减少0.62亿元,主要是由于受疫情影响,本行业务招待、宣传及差旅等营销费用下降。

(四)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各期,本行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包括贷款及垫款、金融投资、同业业务、表外项目、抵债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贷款及垫款31,14373.4250,22865.1969,28583.4968,79389.05
金融投资3,9739.3718,75224.348,49310.234,2675.52
同业业务900.21--180.02260.03
表外项目4,74711.194,7236.131,1061.331,1001.42
抵债资产320.07430.055120.625760.75
其他2,4345.743,3024.293,5754.312,4933.23
合计42,419100.0077,048100.0082,989100.0077,255100.00

注:同业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报告期各期,本行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772.55亿元、829.89亿元、

770.48亿元和424.19亿元,贷款及垫款的减值损失和金融投资的减值损失构成了主要部分。其中,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分别为687.93亿元、692.85亿元、502.28亿元和311.43亿元。2021年,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同比下降27.51%,主要是由于本行持续加强信贷风险管控,加大处置化解力度,资产质量向好,减少了拨备对财务资源的消耗。金融投资减值损失分别为42.67亿元、84.93亿元、187.52亿元和39.73亿元。2020年及2021年,本行金融投资减值损失同比分别增长99.04%及120.79%,主要是对回表的理财资产按照其风险情况计提了减值损失所致。

1-1-180

(五)营业外收支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营业外收支净额分别为

0.34亿元、0.41亿元、-0.52亿元和0.39亿元,占净利润比例较小。

(六)所得税费用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75.51亿元、83.25亿元、91.40亿元和57.76亿元。报告期内,本行所得税费用的税项调节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税前利润38,71165,51757,85756,545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预计所得税9,67816,37914,46414,136
其他地区不同税率导致的影响(149)(272)(90)(263)
不可作纳税抵扣的支出的税务影响(1)1,2862,4812,207282
非纳税项目收益的税务影响
国债及地方债利息收入(3,431)(6,658)(6,108)(4,893)
基金分红(1,411)(2,218)(1,585)(1,620)
其他(197)(572)(563)(91)
合计5,7769,1408,3257,551

注:(1)主要包含本行逐项评估确认的不可税前抵扣的核销损失,及超出税前可抵扣限额的业务招待费、劳动保险支出的税务影响。

(七)净利润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89.94亿元、495.32亿元、563.77亿元和329.35亿元。

(八)非经常性损益及其对本行盈利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为政府补助、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损益等。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及其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1-181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租金收入14465577
资产处置损益(6)261423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13)23(69)(15)
政府补助65203141119
其他净损益24(99)(15)(59)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84199254125
减:以上各项对所得税的影响额(35)(66)(98)(69)
非经常性损益税后影响净额4913315656
其中:影响本行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5013016269
影响少数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1)3(6)(13)

(九)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报告期各期,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归属本行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349)1,535(7,252)2,092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836(119)(790)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1)--
其他--38-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9)(12)8-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3,105)2,491(5,252)1,571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116)1983670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867(1,098)(2,763)609
其他6100--
归属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0)(40)88110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1,549)1,495(7,164)2,202

报告期各期,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分别为22.02亿元、-71.64亿元、14.95亿元

1-1-182

和-15.49亿元。2020年度本行其他综合收益为负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所致;2022年1-6月本行其他综合收益为负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七、现金流量分析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22,381669,9891,134,524999,38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86,162)(745,383)(977,661)(882,4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219(75,394)156,863116,96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36,8423,045,9972,571,7381,941,621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2,733)(3,252,785)(2,789,987)(2,194,6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09(206,788)(218,249)(253,06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66,092947,698807,022626,26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17,427)(727,780)(761,050)(525,6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335)219,91845,972100,57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4,271(4,484)(7,469)1,95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6,736)(66,748)(22,883)(33,560)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减少额-7,878-44,865
存放同业款项净减少额9,718-35,8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46,58019,642-788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29,279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9,758211,850170,271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20,966--

1-1-183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增加额4,290-7,59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20,58123,303--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351,799216,620504,563417,812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177,242362,294333,769325,33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1719,52840,87211,03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22,381669,9891,134,524999,387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5,122)-(12,824)-
存放同业款项净增加额-(3,832)-(70,522)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70,826)(20,787)(4,923)(18,51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01,166)-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179,437)(432,361)(551,929)(440,025)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1,506)(35,315)(13,808)(44,840)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7,464)(8,469)(5,24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157,565)---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12,407)-(33,604)(23,227)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减少额-(7,386)-(24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36,544)(8,467)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65,708)(124,681)(122,241)(125,83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7,517)(35,435)(30,208)(28,443)
支付的各项税费(23,136)(30,575)(33,893)(25,38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5,474)(46,542)(31,278)(96,9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86,162)(745,383)(977,661)(882,4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219(75,394)156,863116,969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减少额、存放同业款项净减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拆入资金净增加额、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增加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吸收存款净增加额、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等;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存放同业款项净增加额、拆出资金净增加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

1-1-184

额、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拆入资金净减少额、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减少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等。

2022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362.19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出1,882.88亿元,主要是吸收客户存款大幅增加所致。

2021年,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753.94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入1,568.63亿元,主要由于客户存款增量减少所致。

2020年,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1,568.63亿元,比上年增加

398.94亿元,主要由于客户存款增加、同业往来增加导致的现金流入,抵销贷款及垫款增加、向中央银行借款减少导致的现金流出,产生的现金净流入比上年增加所致。

2019年,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1,169.69亿元,比上年增加

146.53亿元,主要由于客户存款增加、同业负债增加导致的现金流入,抵销贷款及垫款增加、向中央银行借款减少导致的现金流出,产生的现金净流入比上年增加所致。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336,5353,045,3912,570,9541,940,528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净额265438416373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42168368399
处置联营企业收到的现金---32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36,8423,045,9972,571,7381,941,621
投资支付的现金(1,331,906)(3,248,304)(2,783,341)(2,190,629)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827)(4,481)(4,619)(4,056)
取得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支付的现金--(2,027)-

1-1-185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2,733)(3,252,785)(2,789,987)(2,194,685)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4,109(206,788)(218,249)(253,064)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处置联营企业收到的现金等;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支付的现金等。

2022年1-6月,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41.09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出1,207.78亿元,主要是金融投资净规模同比少增。

2021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2,067.88亿元,比上年减少

114.61亿元,主要由于本期金融投资规模增加,但现金净流出小于上期所致。

2020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2,182.49亿元,比上年减少

348.15亿元,主要是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2019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2,530.64亿元,比上年增加1,084.91亿元,主要由于证券投资规模增加所致。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3,91543,852-39,993
发行债务凭证收到的现金362,177903,846807,022586,27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66,092947,698807,022626,263
赎回其他权益工具支付的现金-(3,324)--
偿还债务凭证支付的现金(400,708)(678,912)(720,194)(486,792)
偿还债务凭证利息支付的现金(13,163)(26,252)(22,319)(22,829)
分配股利或利润支付的现金(1,860)(15,812)(15,094)(13,052)

1-1-186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的现金(1,696)(3,480)(3,443)(3,011)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17,427)(727,780)(761,050)(525,6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335)219,91845,972100,579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务凭证收到的现金等;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赎回其他权益工具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凭证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凭证利息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或利润支付的现金、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的现金等。

2022年1-6月,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513.35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入1,942.25亿元,主要是同业存单净规模同比下降。

2021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2,199.18亿元,比上年增加1,739.46亿元,主要是发行同业存单及金融债券增加所致。

2020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459.72亿元,比上年减少546.07亿元,主要是上年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本期无此业务所致。

2019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1,005.79亿元,比上年增加

265.37亿元,主要为当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所致。

八、资本性支出

本行的资本性支出是指在年度内购入预计会使用超过一年的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成本总额。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本行资本性支出总额分别为44.48亿元、192.64亿元、39.90亿元和4.76亿元。

九、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重大担保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除主要一级子公司信银投资为其设立的全资境外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总金额5亿美元的债券提供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及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

1-1-187

项。

本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以开出保函为主,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的余额为1,534.42亿元。

(二)主要表外项目

本行主要表外项目包括信贷承诺、资本承担、用作质押资产,具体项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信贷承诺
银行承兑汇票811,252669,736559,073426,226
开出保函153,442128,866119,741147,154
开出信用证236,455214,958125,197103,981
不可撤销贷款承诺55,68853,47349,63252,211
信用卡承担722,482708,741623,478545,503
小计1,979,3191,775,7741,477,1211,275,075
资本承担2,4741,5411,5473,457
用作质押资产419,189396,557399,902444,387
合计2,400,9822,173,8721,878,5701,722,919

(三)税务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适用的主要税种、计税基础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计税基础税率
企业所得税海外机构按当地规定缴纳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根据中国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减符合税法要求可抵扣的税款。税收减免按相关税务当局批复认定。25%、16.5%(香港)、19%(伦敦)
增值税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3%、5%、6%、9%和1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计缴1%-7%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计缴3%和2%

1-1-188

(四)重大诉讼、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单个标的金额在2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共计29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共计约1,862,884.34万元。

2、本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单个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共15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共计约131,196.49万元。

综上,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大部分是由于本行为收回贷款而提起的,此外还包括因客户纠纷等原因而产生的诉讼和仲裁。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不会对本行财务状况或经营结果,以及业务开展和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亦不构成本次A股配股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本次发行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有助于夯实本行的资本金、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促使本行实现规模扩张和利润增长,进一步提升本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整合情况。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1-189

十一、2022年三季度财务会计信息

(一)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本行于2022年10月28日公告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9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42,724435,383
存放同业款项89,983107,856
贵金属3,3809,645
拆出资金207,756143,918
衍生金融资产67,88122,72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32,71691,437
发放贷款及垫款4,983,5504,748,076
金融投资:2,502,7352,322,641
交易性金融资产578,727495,810
债权投资1,056,7611,170,229
其他债权投资862,054651,85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1934,745
长期股权投资6,1705,753
投资性房地产591547
固定资产33,19534,184
使用权资产9,4419,745
无形资产3,5713,818
商誉921833
递延所得税资产54,41546,905
其他资产83,35559,422
资产总计8,622,3848,042,884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144,455189,19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102,9471,174,763

1-1-190

项目2022年 9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
拆入资金92,41278,331
交易性金融负债4,5741,164
衍生金融负债66,98822,90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85,14298,339
吸收存款5,082,9714,789,969
应付职工薪酬19,22619,253
应交税费10,80210,753
已发行债务凭证1,064,607958,203
租赁负债9,7739,816
预计负债20,68911,927
递延所得税负债28
其他负债39,57835,627
负债合计7,944,1667,400,258
股东权益:
股本48,93548,935
其他权益工具118,076118,076
其中:优先股34,95534,955
无固定期限债券79,98679,986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3,1353,135
资本公积59,21659,216
其他综合收益3,8271,644
盈余公积48,93748,937
一般风险准备95,91495,490
未分配利润282,798254,005
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657,703626,303
少数股东权益:
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9,2809,121
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11,2357,202
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合计20,51516,323
股东权益合计678,218642,62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8,622,3848,042,884

1-1-191

2、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一、营业总收入160,426155,198
利息净收入111,352110,687
利息收入233,082228,687
利息支出(121,730)(118,00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7,35427,746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0,20631,11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2,852)(3,369)
投资收益14,93310,996
其中:对联营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4449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3583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7193,445
汇兑收益1,9181,950
其他业务收入84263
资产处置损益(27)13
其他收益9398
二、营业总支出(104,261)(105,472)
税金及附加(1,585)(1,598)
业务及管理费(41,019)(37,462)
信用减值损失(61,626)(66,370)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31)(42)
三、营业利润56,16549,726
加:营业外收入149154
减:营业外支出(82)(122)
四、利润总额56,23249,758
减:所得税费用(8,500)(7,398)
五、净利润47,73242,360
持续经营净利润47,73242,360
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47,10341,756
少数股东损益629604

1-1-192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六、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1,8471,145
归属本行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1831,190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32(14)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8)3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3,171)2,765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215(705)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5,129(859)
其他6-
归属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336)(45)
七、综合收益总额49,57943,505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综合收益49,28642,946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293559
八、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一)基本每股收益0.900.83
(二)稀释每股收益0.810.75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存放同业款项净减少额10,42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67,156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12,46734,742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增加额3,37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186,546538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262,717171,473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67,390267,258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3,02517,61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55,949558,78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9,676)(1,010)

1-1-193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存放同业款项净增加额-(9,928)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90,078)(18,5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41,040)-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265,834)(311,341)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35,983)(5,465)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46,525)(4,98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71,388)(55,809)
交易性金融负债净减少额-(2,4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100,628)(90,558)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4,117)(24,324)
支付的各项税费(28,453)(24,58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7,336)(32,39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751,058)(581,3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91(22,58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931,6382,349,054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50259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3954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932,0272,349,367
投资支付的现金(2,021,849)(2,519,928)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1,883)(1,27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023,732)(2,521,20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705)(171,83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债务凭证收到的现金688,335664,486
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4,03343,88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92,368708,374
偿还债务凭证支付的现金(582,984)(504,721)
偿还债务凭证利息支付的现金(20,842)(20,144)
分配股利支付的现金(16,715)(12,620)
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2,472)(2,472)

1-1-194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623,013)(539,9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355168,41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2,242(2,472)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5,217)(28,471)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52,818319,566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47,601291,095

(二)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简要讨论与分析以下简要讨论与分析主要基于未审计的本行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1、前三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2022年1-9月,本行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471.03亿元,同比增长

12.81%,其中第三季度当季实现净利润145.7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604.26亿元,同比增长3.37%;实现利息净收入1,113.52亿元,同比增长0.60%;净息差

1.96%,同比下降0.10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490.74亿元,同比增长10.25%。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86,223.8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21%;负债总额79,441.6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35%;贷款及垫款总额50,982.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9%;客户存款总额50,274.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14%。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647.49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7.10亿元;不良贷款率1.27%,较上年末下降0.1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1.88%,较上年末上升21.8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56%,较上年末上升0.06个百分点。

2、重要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变动比率(%)主要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91上年同期为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为48.91亿元,上年同期为现金净流出225.81亿元,主要是客户存款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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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充足信息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比上年末增减(%)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546,518514,0786.31
一级资本净额666,237632,0395.41
资本净额826,557785,8115.19
风险加权总资产6,266,7715,809,5237.8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72%8.85%下降0.13个百分点
一级资本充足率10.63%10.88%下降0.25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13.19%13.53%下降0.3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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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一、 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涉及的违法违规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被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46笔,罚款金额共计18,448.44万元,罚没金额共计20,135.56万元。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被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04笔,罚款金额共计11,800.00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1,818.52万元,主要处罚事由包括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业务、存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中信银行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监管意见书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22〕1114号)认为:“我会在监管职责范围内,最近三年未发现涉及其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9笔,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774.08万元,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4,868.34万元,主要处罚事由包括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存在违反反洗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行为。

针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本行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的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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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外汇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2笔,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509.04万元,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3,083.37万元,主要处罚事由包括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及售汇业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行为。针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本行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的说明文件。

4、其他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1笔,罚款金额365.32万元,主要处罚事由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针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其他机构对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作出的11笔处罚中有9笔处罚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其余2笔处罚的处罚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万元,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处以单笔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46笔,罚款金额合计18,448.4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20,135.56万元。本行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不涉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可能严重影响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处罚行为未导致本行及主要一级子公司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等重大后果。在上述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本行已足额缴纳罚款,相关责任单位均进行了整改纠正。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合计金额占本行截至2022年9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0.02805%,所占比例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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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本行的经营资格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整改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1、2020年12月3日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监管关注函

(1)具体内容

2020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了《关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津证监函〔2020〕458号),认定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在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零售银行部负责人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官网未及时更新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官网“个人服务-基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产品详情”中披露的基金代码有误;5、官网“个人服务-基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历史净值”中未及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6、官网未披露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7、官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中对股票基金的定义表述有误。

(2)整改措施

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召集专题会议,集中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等文件进行研读,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资质认证方面,总行转发相关规则并下发落实要求,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组织未持证人员进行培训,督促未持证人员尽快考取基金从业资格,将各支行及相关岗位基金业务持证情况纳入相关考评办法,并制定下发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严格要求,积极促进辖内基金从业持证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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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方面,分行开展风险排查和适当性自查工作,将风险事件易发领域和环节纳入合规检查工作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严格按监管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适当性自查并形成报告。信息披露方面,总行更新产品要素信息,完成手机银行和网银渠道的系统优化,推动门户网站渠道数据显示问题的优化升级。官方门户网站自2020年起关闭投资交易功能,在手机银行和网银渠道公开《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等公告内容。

同时,根据监管最新要求调整“股票基金的定义”表述,修订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并对各渠道显示内容进行同步更新。

2、2021年2月8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

(1)具体内容

2021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关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康泽一号私募基金”履行托管职责时,未采取与产品架构风险相适应的投资监督措施,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存在不足。

(2)整改措施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制定定期工作会议制度。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加强对“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预警管理,对其底层资产进行摸查,对投资者进行安抚沟通。同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加强制度建设、梳理完善流程,强化投资监督职能,强化事后监督要求,完善风险预警和监管报备措施,对基金管理人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并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规范营运操作。

3、2021年12月24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监管意见函

(1)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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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出具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函》(湘证监函〔2021〕718号),认定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未建立基金销售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3、未能做到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4、未及时更新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

(2)整改措施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基金销售资质方面。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贯彻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督促相关人员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继续加强对人员资质的管理以及相关培训工作。

基金销售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方面。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已建立基金销售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销售适当性自查方面。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下发相关适当性自查制度,组织检查小组对支行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产品销售、代销业务、私行业务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持续加强零售业务合规检查。

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整改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以及业务情况的变化,中信银行更新相关投资人权益制度及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要求销售人员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制度文件,以保证投资人知悉相关内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整改措施的情况。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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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除正常的商业银行业务外,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本行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一)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行的主要业务

本行提供公司及零售银行服务、从事资金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理财业务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服务。

根据本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690725E的《营业执照》,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中信有限的主要业务

中信有限为本行的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于2011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3,9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中信有限是全球领先、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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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有限的经营范围为: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中信股份的主要业务

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之一,业务涵盖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和新型城镇化。

4、中信集团的主要业务

中信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是1979年在邓小平先生的倡导和支持下,由荣毅仁先生创办。成立以来,中信集团充分发挥了经济改革试点和对外开放窗口的重要作用,在诸多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创新,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信誉与形象。目前,中信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

中信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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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鉴于上述情况,除本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外,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本行上市以来未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集团与本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007年4月26日,中信集团及本行就避免同业竞争安排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中信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将不会直接从事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本行业务经营区域重点为中国内地;中信集团和本行将努力建立有效机制,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集团严格履行了该等承诺。

(三)独立董事关于同业竞争的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行报告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本行与该等主体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3月13日与本行达成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自达成协议以来始终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利益;本行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同业竞争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中信集团、中信有限均不直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除本行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持有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资质外,中信有限、中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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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在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也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

1、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控股股东为中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

2、本行子公司及合营、联营企业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一级子公司为中信国金、信银投资、临安中信村镇银行、中信金融租赁及信银理财,合营企业包括中信百信银行、阿尔金银行,主要联营企业包括中信国际资产等。

3、持有本行5%以下股份但构成重大影响的股东

中国烟草及新湖中宝分别在本行董事会派驻一名非执行董事,能够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而构成本行的关联方。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保利集团”)于2018年5月25日的股东大会选举并派驻了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因能够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而构成本行的关联方。中国保利集团派驻本行的监事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辞任,根据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利集团自此不再能够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故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不再构成本行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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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行主要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主要包括本行控股股东中信有限及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下属其他企业、中国烟草、新湖中宝及保利集团的下属企业。

5、关联自然人及其关联公司

主要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中,与一级子公司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在此不作表述。

1、本行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划分标准如下:

监管口径判断标准
银保监会口径下的关联交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0版,2022年)》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版,2019年)》2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

依据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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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口径判断标准
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口径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2、以及除本行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 本行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重大关联交易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1)银保监会口径下的重大关联交易

①2019年度

银保监会口径下,本行于2019年度给予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合计1,005.11亿元,给予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148.94亿元,给予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613.52亿元。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进行。

②2020年度

银保监会口径下,本行于2020年度给予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合计1,086.56亿元,给予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408.51亿元,给予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806.33亿元,给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授信额度30亿元。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进行。

③2021年度

银保监会口径下,本行于2021年度给予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合计2,015.00亿元,给予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74.98亿元。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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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进行。

④2022年1-6月

银保监会口径下,本行于2022年1-6月给予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合计1,402.53亿元,给予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额度112.03亿元。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进行。2)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口径下的关联交易本行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本行按照额度上限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为本行根据其时适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类别对本行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本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行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①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

a.2019、2020年授信类关联交易

2017年8月24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17年11月30日,本行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18年10月25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以及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中,2019年、2020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2019年上限2020年上限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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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2019年上限2020年上限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180亿元

注: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行对上述四方各方的授信余额均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进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本行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322.97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70.40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5.18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本行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278.35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70.72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

b.2021年和2022年授信类关联交易

2020年8月27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20年8月28日,本行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与自然人投资/任职类企业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中,2021年、2022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2021年上限2022年上限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亿元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更名为“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亿元

1-1-209

交易对方2021年上限2022年上限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亿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50亿元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20亿元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中信银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授信额度不超过50亿元

注: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授信业务均在上限内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进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本行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650.36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55.29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余额为零,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余额为5.53亿元。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9日起,不再构成本行关联方,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行对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余额为8.96亿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本行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1,014.15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30.49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授信余额为

10.25亿元,其中对已申请上限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余额均为零。

②非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

a.2019、2020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2017年8月24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17年11月30日,本行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18年10月25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1-210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20年8月27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以及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中,本行2019年、2020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和交易情况如下:

a)第三方存管服务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服务费用0.80.160.80.23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0.500.50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0.500.50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0.500.50

b)资产托管服务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服务费用154.55164.60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2020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20.0120.003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20.00420.001

c)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服务费用506.66555.68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50.0950.15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50.00450.0007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50.0250.03

1-1-211

d)资金交易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交易损益152.66155.72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252.07257.58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452.44454.85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交易损益50.03100.06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10010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100100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交易损益50100.007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10010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100100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交易损益50100.02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500100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5001000

e)综合服务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服务费用3526.845533.07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10.1210.15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10.0810.05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40.1650.13

f)资产转让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交易金额2,200505.952,3009.70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10001500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10001500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10001500

1-1-212

g)理财与投资服务

单位:亿元

交易对方业务类型计算依据2019年2020年
上限 金额交易 金额上限 金额交易 金额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用3010.435010.34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1401.191600
客户理财收益60.1160.06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687.82757.71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1,000208.561,100225.57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用50.0000250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10001000
客户理财收益100.004100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4040.01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500500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用1010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100100
客户理财收益1010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1010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100100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用30.000230.0009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300300
客户理财收益30.000330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4040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500500

b.2021年和2022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020年8月27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20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21年12月24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1-213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中,本行2021年、2022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和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计算依据2021年2022年
上限金额交易金额上限金额交易金额 (2022年1-6月)
第三方存管服务服务费收入/支出20.222.50.14
资产托管服务服务费收入/支出75.32184.66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服务费收入/支出402.20451.01
资金交易交易损益204.56225.68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226.45228.62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4004.564505.74
综合服务服务费收入/支出6031.536520.05
资产转让交易金额1,700422.051,800135.43
理财与投资服务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支出6511.577517.53
理财与自有 资金 投资资金 运用投资资金时点余额1,900300.862,100439.70
中介 合作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收支458.96451.31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相应业务类别年度交易上限的情形。

(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口径下的资产或股权出售、收购类、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类等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3、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概况

(1)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本行与主要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1-214

单位:百万元

项目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近亲属控制、任职和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合计占有关同类关联交易比例(%)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
利息收入1,275216344不适用305202,3851.5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77151不适用1231440.69
利息支出(1,084)(1,303)(37)不适用(396)(18)(2,838)3.52
其他服务费用(1,198)--不适用(476)(1)(1,675)6.38
发放贷款及垫款39,7922,61414,063不适用1,946-58,4151.16
同业资产35,18110,804-不适用-31,50077,48520.52
金融投资19,40722,0891,420不适用60-42,9761.82
其他资产330--不适用1-3310.35
同业负债53,7745,529207不适用3361,79761,6435.68
吸收存款58,836127,5714,328不适用66,788128257,6515.00
信贷承诺5,461366614不适用1,178-7,6190.63
衍生金融资产名义金额119,729--不适用--119,7292.36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利息收入791-632不适用397852,2470.7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567286不适用1936771.67
利息支出(2,039)(2,037)(102)不适用(813)(35)(5,026)3.18
其他服务费用(2,734)(1)(6)不适用(5)(1)(2,747)4.61
发放贷款及垫款40,297512,846不适用1,880-55,0281.13
同业资产36,089--不适用-31,91168,00027.01
金融投资5,817-300不适用--6,1170.26
其他资产2,128--不适用2-2,1303.58
同业负债51,721-312不适用1353,13055,2984.41
吸收存款61,98070,9714,190不适用54,511328191,9804.01

1-1-215

项目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近亲属控制、任职和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合计占有关同类关联交易比例(%)
信贷承诺5,455204613不适用119-6,3910.63
衍生金融资产名义金额151,647-1,230不适用--152,8773.34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利息收入642-772799701,1533,4361.15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408221281826501.93
利息支出(1,326)(1,590)(141)(130)(833)(29)(4,049)2.75
其他服务费用(2,501)(1)(12)(1)(3)-(2,518)4.87
发放贷款及垫款11,687-15,190不适用1,392-28,2690.63
同业资产2,611--不适用-20,41023,0217.63
金融投资26,382-1,105不适用100-27,5871.31
其他资产3,698-5不适用2-3,7055.53
同业负债52,179-159不适用7,6442,60362,5855.12
吸收存款43,46150,4776,442不适用44,947-145,3273.18
信贷承诺2,336-660不适用874-3,8700.48
衍生金融资产名义金额91,309-200不适用--91,5091.81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利息收入1,426-37142022532,4720.9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2,073292239-2,3254.46
利息支出(782)(979)(3)(30)(198)(34)(2,026)1.43
其他服务费用(1,501)-1-(1,051)(3)(2,554)4.93
发放贷款及垫款31,742-10,01213,148212-55,1141.38
同业资产2,930----21,05623,9867.36
金融投资2,956-1,5492,670518-7,6930.41

1-1-216

项目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近亲属控制、任职和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合计占有关同类关联交易比例(%)
其他资产11,183--150--11,33312.94
同业负债30,868-1602,0351451,51134,7193.32
吸收存款63,05034,1388181,02821,12851120,2132.95
信贷承诺2,345107598216272-3,5380.53
衍生金融资产名义金额55,574-----55,5741.26

(2)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对关联自然人发放贷款余额分别为18.31亿元、17.81亿元、

17.09亿元和15.95亿元。

(3)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及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及责任直接或间接地计划、指令和控制本行活动的人士,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和关键管理人员与其直系亲属、及受这些人士所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多项银行交易。除以下披露的信息外,本行与这些人士与其直系亲属及其所控制或有共同控制的公司无重大交易及交易余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偿还贷款总额分别为151万元、119万元、99万元和86万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获取的薪酬分别为3,374万元、2,730万元、2,565万元和1,398万元。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行已在《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

1-1-217

1、《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等所作规定如下:

“第七十一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十条 本行不得为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本条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得计入有效表决的股份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表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述职权:??(二十三)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1-1-21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董事会会议作出批准该等拟决议事项的决议还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当出席董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或董事会因有关董事因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时,董事会应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行章程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基本要求,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二)公正透明原则。遵循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基本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三)独立经营原则。遵循维护经营独立性基本要求,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四)

1-1-219

一般商业原则。遵循商业原则基本要求,在任何交易中给予关联方的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发生的同类交易。(五)公开披露原则。遵守信息报告和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条规定:“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本行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证监会、上交所规定,以下关联交易需要及时披露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一)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三)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2、以及除本行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一)需及时披露:在未申请年度上限的情况下,当年同类交易累计发生金额按照其适用的香港联交所五项测试标准计算的任意一项百分比例(盈利比率除外)达到0.1%(含本数),但各项均低于5%(不含本数);(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在未申请年度上限的情况下,当年同类交易累计金额按照其适用的香港联交所五项测试标准计算的任意一项百分比例(盈利比率除外)达到5%(含本数)。如发生与本行股本变动有关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

1-1-220

(四)关联交易决策执行情况及最近三年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的关联交易已根据本行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程序。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对当年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221

第七章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核准情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已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本行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配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751号),同意本行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案。

本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亦不涉及土地开发和房产建设,实施过程不存在环境污染、影响等情形。

综上所述,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运用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属于环保部门审批范围。

三、本次配股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配股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本次配股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本行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配股前,中信有限为本行控股股东,中信股份为中信有限单一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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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配股说明书出具日,中信有限和中信金控已分别出具了《关于全额认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配售A股股份的承诺函》。根据前述情形,本次配股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可能对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本行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每股净资产。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强本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为本行业务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

(四)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配股将有助于夯实本行的资本金、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促使本行实现规模扩张和利润增长,进一步提升本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分析

本次配股有助于夯实本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基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趋势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根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变化,颁布了《资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

1-1-223

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需要额外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考虑和解决的战略问题。截至2021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53%、10.88%和8.85%。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05%、10.49%和8.56%。本行资本虽已满足目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但本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因此,本行计划通过本次配股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抗风险能力,为本行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确保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平稳较快增长。截至2021年末,本行总资产80,428.84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7.08%,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15%。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82,780.16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2.92%。截至2021年末,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8,559.69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8.55%,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21%,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50,112.44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3.20%。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本行正处于发展创新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需要更加雄厚的资本实力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本行将立足于保持合理的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以应对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本行战略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1-224

五、本次配股的可行性分析

本行将加强资本管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募集资金的运用,促进本行业务结构的转型和稳健发展,提高单位资本的收益能力。

(一)推动业务转型,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行将根据2021-2023年发展规划中关于以高科技驱动为引擎、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价值创造为主线的“三高”发展要求,以及加强党建引领发展、加强协同融合发展、加强轻型集约发展的“三强”发展要求,坚持强核发展,加速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聚焦“稳息差、拓中收、去包袱、做客户”四大经营主题持续发力;坚持协同融合,充分释放整体联动优势,深化构筑中信协同发展支柱;坚持改革赋能,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从上而下优化调整零售组织架构,稳步推进中后台集中管理。本行倾力打造“价值普惠”体系,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本行将继续强化战略聚焦,在核心客户、核心产品、核心区域上加大资源投入,扩大竞争优势,持续提升价值贡献;创新协同模式,健全协同机制,打造共生共享的协同生态圈,为做大综合金融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科技赋能,创新驱动发展

本行始终坚持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为核心动力,为业务发展全面赋能,推动本行成为一流科技型银行。本行坚定不移推进科技强行战略,推动前、中、后台联动升级,全面塑造全行经营管理的数字化能力。本行完成了对科技条线的组织架构调整,成立了大数据中心,形成“一部三中心”的架构体系,进行了从技术应用、模式创新、流程再造到组织重塑的系统性变革。

本行不断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底座的构筑,中台建设实现重大突破,业务中台推出首批公共业务能力服务,技术中台迈入大规模落地推广新阶段,数据中台处理效率显著提升。本行持续深化基础架构云转型,抢占数字化转型下一代“云”技术制高点;作为首批启动全栈云工程的股份制银行,已完成测试云、生产云和生态云布局。本行建成业内领先的全行一体化运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三大体系。

本行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基于完全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中

1-1-225

信大脑”平台核心功能已基本建成,将全面赋能本行产品、销售、风控和运营。本行持续深化数字科技向业务领域的赋能,一是通过全面打造开放化、线上化和综合性的数字化产品平台,增强与公司客户的数字化连接,快速响应公司客户产品创新需求;二是面向零售客户上线零售经营平台(M+),实现全客户、全产品、全渠道的一体化经营;三是面向金融市场领域上线集中交易平台,业内率先实现金融市场事前风险管控,做市和交易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本行面向中后台,投产全面风险智慧管理平台,优化升级信贷风控和运营风控平台,实现业务风控场景全面接入,形成覆盖线上业务全流程的风控体系。本行将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驱动业务和运营模式转型,打造数据驱动型业务发展模式。

(三)加强风险管理,协调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

本行将“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向纵深推进,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为全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本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规定,坚持稳健的风险偏好,统筹兼顾政策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平衡。本行持续健全各项政策制度,夯实三道防线职责,加强授信政策引导和差异化的授权管理,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释放基层经营机构活力。本行不断深化风险管理专职审批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审批的专业能力和决策能力,完善审查审批体系。本行对公贷后管理转型正式启动,强化客户差异化管理和现场检查要求,深化特殊资产经营平台搭建,加强个贷体系性重检、私行代销重检和模型评审。

本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技术研发能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多层次应用,加快推进风险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本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化手段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大额风险暴露的各项限额指标控制在监管范围之内。本行将继续加快智能风控体系建设,支持智能审批和智能预警,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精准性,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本行本次配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行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提升资本实力、保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1-226

第八章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7〕193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8号),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人民币40,000,000,000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915,640,175.75元。此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39,928,000,000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2019年3月11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资金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146号验资报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747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2019年3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净额共计39,915,640,175.75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0.00元,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 配股说明书

1-1-227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募集资金总额:39,915,640,175.75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9,915,640,175.7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9年:39,915,640,175.75
2020年:-
2021年:-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1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39,915,640,175.7539,915,640,175.7539,915,640,175.7539,915,640,175.7539,915,640,175.7539,915,640,175.75--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总额指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可转换债券募集金额。

1-1-228

三、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单次募集资金实现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

四、前次募集资金运用变更情况

本行2019年3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747号《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信银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1-229

第九章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

构的声明

1-1-230

一、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朱鹤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1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方合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2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曹国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3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 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4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郭党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5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黄 芳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6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王彦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7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何 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8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陈丽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39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钱 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0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廖子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1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魏国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2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孙祁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3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刘国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4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李 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5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程普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6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陈潘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7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曾玉芳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8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王 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49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 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0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谢志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1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肖 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2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吕天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3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陆金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4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张 青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5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兼任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红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6

二、本行控股股东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7

三、本行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8

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马小龙胡 雁
项目协办人:
张利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59

联席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配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0

联席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配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1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艾 雨周银斌
项目协办人:
吕 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2

联席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配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3

联席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配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黄朝晖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4

五、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5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266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7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8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69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沈春晖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70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配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71

六、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配股说明书,确认配股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邢冬梅李昕昉
负责人:
汪 冬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1-272

七、发行人会计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配股说明书,确认配股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配股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叶少宽
朱 宇
李 燕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1-273

八、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本行就本次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上述事项相关议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6月23日经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1-1-27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之发行人董事会声明盖章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1-1-27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之盖章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76

第十章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A股配股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董事会编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文件;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自本A股配股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A股配股说明书全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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