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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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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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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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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范茂洋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200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安泰集团2007年度、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钢研高纳创业板首发项目、九州通首发项目、博实股份首发项目和鹭燕医药首发项目,大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参与了长力股份200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晶电子首发项目等项目的保荐工作。

孙建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就职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作为项目主要人员参与过浙江阳光、两面针新股发行,伊利股份增发、辽宁成大配股等承销工作;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中国五矿有色金属公司、中国海洋石油船舶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保荐代表人负责数码视讯、京新药业、海鸥卫浴、东易日盛、迪瑞医疗、捷佳伟创的新股发行工作;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荣盛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锡业股份可转换债券、厦工股份定向增发的发行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东北证券借壳上市、首创证券借壳上市、公用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乔光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高级经理,法律硕士。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博实股份可转债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陆忠岩先生、李畔芊女士、薛颖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技术、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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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1356号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6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9日联系电话:021-6979257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料仓、脱除粉设备、配混料设备、除尘过滤设备及相关机电产品(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气力输送系统及装置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销售自动化设备、机电产品、仪器仪表、电器元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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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博隆技术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

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8月3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2年8月12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

6、2023年2月22日,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

再次审议了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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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2年8月12日,国信证券对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2022年8月12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2023年2月22日,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国信证券对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再次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2023年2月22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再次审议了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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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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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博隆技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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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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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属于PE投资机构,其他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发行人股东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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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验证笔录机构。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国内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23101199920121031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披露信息进行核查验证。

、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于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止本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除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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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了CHIOMENTI律师事务所为境外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财经公关顾问。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CHIOMENTI律师事务所系意大利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具备从事境外资本市场领域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意大利格瓦尼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国内知名的财经顾问公司。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财经公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发行人本次A股发行宣传推介的相关事宜,期间为2021年6月20日至发行人成功发行上市后1个月止。

、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CHIOMENTI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9.50万元,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止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已支付81.36%。

本次聘请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30万元,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已支付50%。

除聘请CHIOMENTI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除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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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CHIOMENTI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气力输送系统等相关产品的下游行业主要包括石化、化工、食品、制药、水泥、冶金、火电、环保、新材料等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收入主要来自石化、化工行业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销售额占比达95%以上。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我国石化、化工行业近年来总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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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求保持较高水平。但石化、化工行业的投资强度一定程度上受国际经济形势、全球产业布局、国际石油价格及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且被生态环境部暂列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类别,2022年包括发行人客户在内的部分行业内发行人盈利出现下降,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影响到发行人最终用户对石化、化工装置进行新建、改扩建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包括发行人产品在内的相关装备的需求出现波动。若发行人不能根据下游行业的不利变化及时合理的转变市场、调整经营行为,发行人可能面临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新客户开拓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粉粒体气力输送技术为核心的成套系统属于定制化的大型成套装备,具有单套装备价格高、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同一客户在采购发行人产品后,如无新建项目、产能扩建、设备技改或工艺更新等需求,短期内一般不会向发行人进行频繁大额采购,因此发行人需持续开拓新客户或新项目。在国内炼化一体化的建设项目中,近几年出现“减油增化”的趋势,客户趋向于建设多品种、大产能的产品生产装置。部分客户会针对不同合成树脂产品合计投建上百万吨的产能,对应建设项目采购的发行人产品订单金额超过亿元,如浙江石化两期总采购额超过4亿元,中石油广东石化采购额超过3亿元,宝来巴赛尔石化、龙油石化总采购额均超过2亿元,裕龙石化采购额超过8亿元。新客户的开拓带来了发行人业务的持续增长。

虽然发行人与部分客户前期存在合作关系,但由于投标等合同取得过程需综合考虑技术和商务的诸多因素,同一客户的新项目,发行人并不一定持续中标。

若发行人开拓新客户或新项目未达预期,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将面临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客户集中风险

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新建、改建的大型炼化、煤化工项目提供以气力输送为核心的大型成套装备,报告期收入主要来自于相关客户各种合成树脂产品的产能扩张或更新。下游市场主要客户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神华、中煤集团等央企集团和恒力石化、浙江石化、东华能源等大型民营石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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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国内炼化一体化等大型项目持续建设,发行人服务的大型企业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9.58%、91.35%、66.97%和86.40%,主要客户的销售占比较为集中。因主要客户产能投资的采购为间歇性需求,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变化较大,加之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同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若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发行人的后续回款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经营业绩高增长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6,732.18万元、47,118.55万元、97,803.32万元和61,275.7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7,602.13万元、10,967.83万元、23,694.74万元和14,221.9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保持高速增长,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3.17%。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超过35亿元。

发行人上述业绩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内石化、化工行业大型炼化一体化等项目投资增长,以及发行人长期致力于气力输送领域并逐渐被市场认可带来的机遇。若未来下游石化、化工行业投资强度减弱、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在发行人其他行业拓展不能有效应对的情况下,则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无法持续高速增长,存在业绩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主要原材料和部件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90%以上,为生产成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参考当时主要原材料价格确定产品报价,并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因此原材料成本上涨的风险期间主要为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和原材料采购合同之间的阶段。此外,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材料为各类定制化或标准化的设备及部件,并需采购铝板、不锈钢板等大宗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不同类别的材料受不同价格推动因素影响进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差异。若风险期间设备或部件的价格提高,或铝板、不锈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则原材料采购将占用发行人更多的流动资金,并增加发行人的生产成本,发行人对应项目的盈利也将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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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系统性的、全品类原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以报告期情况测算,假定销售价格和成本的其他项不变,如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中全品类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整体提高5%,经测算综合毛利率将分别下降3.11%、3.04%、3.14%和3.17%。

、应收款项的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合同资产)分别为8,456.82万元、14,407.30万元、9,429.64万元和16,687.7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3.02%、30.58%、9.64%和27.2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期末应收账款

余额期后回款率为84.71%、89.17%、51.32%和7.02%。

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或者主要欠款客户资金紧张不能及时付款,可能会加大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

、存货余额较高风险

大型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价值较高的特点,进而导致存货余额较大。发行人产品按订单组织生产,存货均有相应合同支持,主要由在产品构成,包括已发至项目现场待安装或待调试的设备及部件,以及在发行人车间或项目现场正在制作过程中的设备及部件等,并按照合同进度取得了合同对方的预付款、进度款和发货款(部分存货发行人已收到约80%的合同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7,960.62万元、98,657.14万元、109,549.55万元和106,541.24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比例为37.69%、47.79%、46.71%和

39.44%。

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发展,发行人存货的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主要客户投资项目进度延缓或发生暂停、取消等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应产品的生产周期出现相应延长,存货不能如期实现销售,甚至产品无法完成交付,部分项目若客户在产品发运前取消合同则可能导致已完成的定制设备无法继续销售而积压,进而影响发行人利润。

此外,由于发行人主要产品从生产到最终验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相关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交付、验收等环节出现重大管理不当,或遭遇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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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外部事件而无法及时验收,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是提供以气力输送为核心的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解决方案的专业供应商,集处理过程方案设计、技术研发、部分核心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于一体,主要产品包括粉粒体气力输送技术为核心的成套系统,计量配料、功能料仓、过滤分离、净化除尘等单一功能系统,以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发行人以合成树脂行业为主要应用领域,并根据用户的需求和物料的特性定制单一或综合解决方案,并提供自动化、智能化操作的系统产品,使用户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处理实现高能效、低损耗、经济环保的目标,助力下游客户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粉粒体物料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除合成树脂领域外,发行人产品在石化、化工、新材料行业有广泛应用,并逐步延伸至有机硅、改性塑料、制药、食品等行业,未来发行人将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扩大发行人在上述领域的市场份额,并逐步拓展新能源材料、现代集约化养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环境治理和绿色生产等领域。

发行人自2001年设立以来,坚持核心技术和设备的持续自主研发,坚持关键核心技术自立自强,实现了气力输送系统技术自主掌控,部分核心设备的自主生产和大型聚烯烃气力输送系统的进口替代。经过二十多年技术及行业经验积累,发行人在大型聚烯烃项目上凭借技术成熟、适用可靠、便于维护、全生命周期效能费用比优异的特点形成产品技术优势,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的气力输送系统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目前,发行人已为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神华、中国大唐、中煤集团、陕西煤业、中化集团、东华能源、恒力石化、久泰能源、浙江石化、宝来巴赛尔石化、万华化学、龙油石化、延长石油、宝丰能源、卫星化学、巴斯夫集团、塞拉尼斯等客户的诸多大型石化、化工装置提供上千条气力输送线。

发行人系“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青浦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石油化工物料气力输送系统技术中心”,并获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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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青浦区专利示范企业”等称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聚烯烃气力输送成套装备项目”、“智能化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扩能改造项目”和“研发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实现“充分发挥技术、业绩、人才、规模、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做强做大粉粒体物料处理装备制造主业,为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国产化发展作出贡献”这一经营战略的落地提供有力的生产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持,有利于发行人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提高产品生产能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拓展行业应用领域,从而全面提高发行人综合实力,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成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行业地位将获得巩固和提升。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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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乔光炜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范茂洋 孙建华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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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范茂洋、孙建华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范茂洋 孙建华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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