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朗博科技股票代码:60365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戚建国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范小凤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万新路11号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朗博科技股份的生效条件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协议生效”部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2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6
第七节 有关声明 ...... 2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9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戚建国、范小凤、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合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 指 | 戚淦超、范长法、范小法、范小友、王曙光的合称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朗博科技 | 指 |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君泰投资 | 指 |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骏山投资 | 指 | 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奥帕欣荣投资 | 指 | 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良元精选肆号 | 指 | 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 |
良元资产管理 | 指 | 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良元精选肆号之基金管理人 |
德亚创业投资 | 指 | 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
《股份转让协议》(骏山投资) | 指 |
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于2023年3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 | 指 | 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戚建国于2023年3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良元精选肆号) | 指 | 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与戚建国于2023年3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德亚创业投资) | 指 | 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戚建国于2023年3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骏山投资转让上市公司的2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6.00%),其中,戚建国转让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13%),范小凤转让1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32%),君泰投资转让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55%); 戚建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奥帕欣荣投资转让上市 |
公司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 戚建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良元精选肆号转让上市公司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 戚建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德亚创业投资转让上市公司8,4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8.00%)。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戚建国先生、范小凤女士、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为戚淦超先生、范长法先生、范小法先生、范小友先生、王曙光先生。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戚建国
姓名:戚建国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422196112*****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范小凤
姓名:范小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422196105******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586617939R |
法定代表人 | 戚建国 |
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22日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万新路11号 |
注册资本 | 88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2011年11月22日至2031年11月21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情况 | 戚建国持股75%、范小凤持股20%、戚淦超持股5% |
通讯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万新路11号 |
君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戚建国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常州 | 否 | 担任常州金益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担任江苏轩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担任常州市金坛区盛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范小凤 | 女 | 监事 | 中国 | 常州 | 否 | 担任江苏轩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担任常州金益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
吴珊 | 女 | 总经理 | 中国 | 常州 | 否 | 担任江苏轩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戚淦超
姓名:戚淦超性别:男
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证号:320482198711******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范长法
姓名:范长法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证号:320422195702******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
姓名:范小法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证号:320422196702******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范小友
姓名:范小友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证号:320422196503******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五):王曙光
姓名:王曙光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证号:321023196611******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戚建国与范小凤为夫妻关系,戚淦超系戚建国与范小凤之子,王曙光系戚建国妹夫,范小凤与范长法系兄妹关系,范小凤与范小友、范小法系姐弟关系。
戚建国、范小凤、戚淦超合计持有君泰投资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安排减持股份,并为上市公司引入骏山投资、奥帕欣荣投资、良元精选肆号、德亚创业投资,增加股东结构的多元化,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股份增持计划。
戚建国、戚淦超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公告,戚建国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2,56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2%;戚淦超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675,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8%。范小友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公告,其拟于披露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58%。戚建国、戚淦超、范小友尚未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将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3月1日,骏山投资与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骏山投资),约定骏山投资分别收购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直接持有的朗博科技7,560,000股、12,000,000股及8,000,0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7.13%、11.32%和7.55%,转让价款分别为205,254,000元、325,800,000元和217,200,000元,转让价款合计748,254,000元,合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6.00%。
2023年3月1日,奥帕欣荣投资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约定奥帕欣荣投资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10,60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款为287,790,000元。
2023年3月1日,良元资产管理代良元精选肆号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良元精选肆号),约定良元精选肆号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10,60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款为287,790,000元。
2023年3月1日,德亚创业投资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德亚创业投资),约定德亚创业投资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8,48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转让价款为230,232,000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姓名 | 变动前持股数(股) | 变动前持股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戚建国 | 45,000,000 | 42.45 | 7,760,000 | 7.32 |
范小凤 | 12,000,000 | 11.32 | 0 | 0.00 |
君泰投资 | 8,000,000 | 7.55 | 0 | 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权益未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变动前持股数(股) | 变动前持股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戚淦超 | 6,700,000 | 6.32 | 6,700,000 | 6.32 |
范长法 | 28,100 | 0.03 | 28,100 | 0.03 |
范小法 | 20,000 | 0.02 | 20,000 | 0.02 |
范小友 | 100,000 | 0.09 | 100,000 | 0.09 |
王曙光 | 100,000 | 0.09 | 100,000 | 0.09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受让方:奥帕欣荣投资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元
整(RMB287,790,000元),具体如下: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戚建国 | 10,600,000 | 287,790,000 |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双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股份转让过渡期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自行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向受让方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 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3) 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实施投资行为、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 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或因法定原因须增补委任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
5) 实施任何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6) 实施或从事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可能引发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和/或使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7) 采取可能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的股本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良元精选肆号)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良元精选肆号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元整(RMB287,790,000元),具体如下: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戚建国 | 10,600,000 | 287,790,000 |
本协议签署且本次交易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上述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之时,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该部分款项。若在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后的90日内未能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全额退还上述保证金。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227,79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受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余款即人民币3,000万元。
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227,79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且转让方足额收到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股份转让过渡期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德亚创业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德亚创业投资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8,4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8.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叁仟零贰拾叁万贰仟元整(RMB230,232,000元),具体如下: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戚建国 | 8,480,000 | 230,232,000 |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双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受让方应于
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股份转让过渡期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股份转让协议》(骏山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
受让方:骏山投资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6.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戚建国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13%);范小凤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32%);君泰投资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5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股份转让方式及价款支付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柒亿肆仟捌佰贰拾伍万肆仟元整(RMB748,254,000元),具体如下: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戚建国 | 7,560,000 | 205,254,000 |
范小凤 | 12,000,000 | 325,800,000 |
君泰投资 | 8,000,000 | 217,200,000 |
合计 | 27,560,000 | 748,254,000 |
本协议签署后且受让方完成基金备案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上述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之时,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该等款项。若在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后的90日内未能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则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戚建国应向受让方全额退还上述保证金。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范小凤收款账户、君泰投资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全款:
1) 本协议已经各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受让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转让方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范小凤收款账户、君泰投资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如涉及)。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如涉及)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公司治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7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戚建国有权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中超过半数席位。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
受让方有权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拟由 3 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2名股东代表监事,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与 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5)股份转让过渡期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法人转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戚建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戚建国、范小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君泰投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范小凤、君泰投资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戚建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更为7,76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32%)。骏山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6%。
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权益变动受让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均依法登记的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情形。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义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除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外,其他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于2023年2月22日卖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000股,交易价格为30元/股,总交易对价30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金坛区尧塘街道金博路1号 |
A股股票简称 | 朗博科技 | A股股票代码 | 6036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1、戚建国 2、范小凤 3、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1、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2、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3、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万新路1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戚建国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5,000,000股 持股比例:42.45% 范小凤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2,000,000股 持股比例:11.32%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8,000,000股 持股比例:7.55% |
戚淦超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6,700,000股 持股比例:6.32% 范长法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28,100股 持股比例:0.03% 范小法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20,000股 持股比例:0.02% 范小友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00,000股 持股比例:0.09% 王曙光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00,000股 持股比例:0.0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戚建国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37,240,000股 变动比例:35.13% 剩余数量:7,760,000股 剩余比例:7.32% 范小凤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12,000,000股 变动比例:11.32% 剩余数量:0股 剩余比例:0%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8,000,000股 变动比例:7.55% 剩余数量:0股 剩余比例:0% 戚淦超、范长法、范小法、范小友、王曙光拥有权益无变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三)范小法在此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累计减持朗博科技10,000股股票,减持价格为30元/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094%。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戚建国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范小凤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戚建国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 戚淦超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 范长法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 范小法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 范小友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五): 王曙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