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款项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