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3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智芳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智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坚 YAN,Aimin 郑石桥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