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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累积投票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指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八条 选举投票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的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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