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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3-013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5 号)同意,截至2023年1月17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653,846股,发行价格为10.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8,990,383.02元,扣除此前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5,000,000.0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343,990,383.02元,均为货币资金。扣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28,301.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1,962,081.13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18号),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投资额
1吉林化工园区绿色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51,312.7034,899.04
合 计51,312.7034,899.04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783号”《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263.25万元,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在上述总额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该项目内部调配不属于法定募投项目重大变更事项,根据公司审批权限,该项目内部调配已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本次拟置换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已预先投入资金本次置换金额
1吉林化工园区绿色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51,312.7034,899.0430,263.2530,263.25
合 计51,312.7034,899.0430,263.25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费用为人民币702.83万元(不含税),截止2023年1月31日,除募集资金到位时承销商已扣除的相关保荐承销费用500.00万元外,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2.83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02.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本次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66.0466.04
2审计及验资费74.5374.53
3律师费用62.2662.26
合计202.83202.83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对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能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置换方案与《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30,466.08万元。本次置换事项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3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783号),并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并且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83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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