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履历等资料,并充分了解拟聘人员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拟聘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伯廷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黄文胜先生、周照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丽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黄文胜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邓地、齐珺、纪传盛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