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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3-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三、发行人情况 ...... 5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推荐结论 ...... 12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 12

三、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 12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20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 20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1

七、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7

3-1-3

释 义除特别说明,在本发行保荐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简称含义
公司、发行人、青松股份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世纪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募集说明书》《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本发行保荐书《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股权转让协议》《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年关于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龙晟(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其他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3-1-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世纪证券作为青松股份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指派柳金星和林森堤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一)柳金星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中嘉博创(000889)非公开发行股票、维科技术(600152)非公开发行股票、安车检测(30057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唐人神(002567)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林森堤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东音股份(002793)IPO、卓越新能(688196)IPO、高威股份IPO、沧州明珠(002108)非公开发行股票、亚泰国际(002811)可转债、郑中设计(002811)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刘佳俊。

项目协办人刘佳俊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科创新源(30073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杨露、胡耀中。

3-1-5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uJian GreenPine Co.,Ltd
注册地址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
成立时间2001年1月1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年5月31日
上市时间2010年10月26日
注册资本51,658.09万元
经营范围药用辅料[樟脑(合成)]、原料药[樟脑(合成)]、中药饮片(冰片)的生产;2-莰醇(冰片)、莰烯、双戊烯的生产;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松节油、乙酸[含量>80%]、溶剂油[闭杯闪点≤60℃]、莰烯、α-蒎烯、β-蒎烯、2-莰醇、双戊烯、三乙胺、氯化苄、正磷酸、硼酸、三氟化硼、三氟化硼乙酸络合物、甲基异丙基苯、甲醇(剧毒品除外)的批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产品)、香料及香料油的生产;医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非织造布、化妆品的制造及销售;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范展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64402916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松股份
股票代码300132
联系电话0599-5820265
邮政编码354200
公司网址http://www.greenpine.cc/
电子信箱luoqihui@greenpine.cc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1、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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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47,392,0459.17%
2吉安广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44,422,5578.60%
3范展华11,332,8032.19%
4美好鑫星7,565,3371.46%
5中欧基金6,599,2681.28%
6广东维雅化妆品有限公司6,025,9001.17%
7中山中科南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208,8201.01%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08,7930.99%
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产品(寿自营)委托投资4,025,8220.78%
10钟宝申3,839,9000.74%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林世达先生100%控股的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9.1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上市以来公司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2010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额15,304.49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10/10/26首发36,498.03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29,401.62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截至2022年9月30日)146,709.56

(四)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合计371,997.43459,076.93462,665.14465,502.94
其中:流动资产231,713.50262,893.42216,152.19236,186.57

3-1-7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负债合计225,094.05245,534.25149,152.43149,651.99
其中:流动负债149,151.41163,321.63101,200.0182,311.95
股东权益合计146,903.37213,542.68313,512.71315,850.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46,709.56213,545.24313,440.58302,801.85

2、利润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214,230.32369,325.47386,476.22290,811.71
营业利润-69,832.76-90,709.0557,032.0455,460.32
利润总额-70,244.61-91,568.8655,265.6855,316.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5,707.74-91,166.5646,079.5745,316.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7-1.760.890.9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7-1.760.890.9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48-34.7014.8619.62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为了报告期内的可比性,假设报告期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件均发生在报告期初。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427.744,419.5880,583.5667,623.2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08.57-42,455.11-34,344.28-89,261.6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828.2544,128.23-57,881.5462,660.9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229.31-413.00-1,398.71469.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037.375,679.70-13,040.9641,492.42

4、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负债率(%)60.5153.4832.2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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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551.612.142.87
速动比率(倍)0.990.891.321.72
综合毛利率(%)4.9413.0125.6731.2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4.285.335.726.77
存货周转率(次)2.893.563.562.78

注:上表中2022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世纪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过程和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1、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过程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质量控制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项目

3-1-9

进行管理和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部指派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审核工作,对所有拟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实质问题和风险进行核查和判断并于2022年12月7日至12月9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组提供的资料、现场核查了解的信息等在完成现场工作后出具了现场核查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部按照项目组现场核查报告的回复情况组织召开项目预审会,预审会由质控部分管领导、质控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参加。预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修改意见。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及的问题及预审会提出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连同修改后的电子版一并报送给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据此形成本项目《质控审核报告》。

2、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世纪证券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非常设内核机构,公司指定内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内核部门”)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常设内核机构,共同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1)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内核部门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核。公司内核部门在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本项目《质控审核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公司内核部门对内核反馈意见回复无异议后,结合《质控审核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形成了内核预审核报告。内核会前,公司内核部门组织实施了项目问核程序,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针对问核会的关注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及补充核查。问核情况形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随内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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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会议。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①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构成

世纪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共计37人(含外聘委员4人),出席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共计7人,内核委员出席人数及构成符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②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本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

③内核委员会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充分审议,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所关注的问题进行逐一答复后,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无异议,同意推荐青松股份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④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本项目获得内核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⑤会后事项

本项目未涉及内核会后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内核意见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机构认为青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青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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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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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作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基础上,认为:青松股份具备了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基本条件。因此,世纪证券同意保荐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2、2022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涉及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事项及修订后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3、2022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做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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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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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作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低于71,910,113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1,123,59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林世达先生,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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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4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林世达先生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世达先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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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管理层收购,将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截至2022年9月30日,林世达先生100%控股的香港诺斯贝尔直接持有公司9.17%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低于71,910,113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1,123,595股(含本数),由林世达先生100%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林世达、香港诺斯贝尔、吉安广佳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自本确认函签署之日起,2018年11月由杨建新、山西广佳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柯维龙、柯维新、林世达、香港诺斯贝尔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员具体提名安排的确认函》失效,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对终止该确认函所述事项无异议。”

吉安广佳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单独、联合、通过他人以接受委托行使表决权、征集投票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任何方式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

范展华实际控制的中山协诚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山合富盈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书面文件,承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广东维雅已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书面文件,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人选。”

以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数据为基础,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预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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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比例发行下限发行上限
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林世达--71,910,11312.22%101,123,59516.37%
香港诺斯贝尔47,392,0459.17%47,392,0458.05%47,392,0457.67%
林世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47,392,0459.17%119,302,15820.27%148,515,64024.04%
吉安广佳44,422,5578.60%44,422,5577.55%44,422,5577.19%
范展华11,332,8032.19%11,332,8031.93%11,332,8031.83%
美好鑫星7,565,3371.46%7,565,3371.29%7,565,3371.22%
中欧基金6,599,2681.28%6,599,2681.12%6,599,2681.07%
广东维雅6,025,9001.17%6,025,9001.02%6,025,9000.98%

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先生与香港诺斯贝尔将合计持有发行人不低于119,302,158股且不超过148,515,640股股票,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0.27%且不超过24.04%。同时,本次发行后第三大股东吉安广佳已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放弃向发行人提名、推荐任何董事人选,第四大股东范展华、第七大股东广东维雅已于2018年放弃向发行人提名、推荐任何董事人选,第五大股东美好鑫星和第六大股东中欧基金均系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第八大及之后的股东因持股比例不足1%,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均无权单独提名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诺斯贝尔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先生将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林世达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林世达已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人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权益披露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股份变动及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进行了提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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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已达到1/2;发行人已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自身股权市场价值所涉及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07号);发行人已聘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并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行人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等与管理层收购相关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已经一并予以公告;发行人已将该等议案提交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林世达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基于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管理层收购应当满足的条件。基于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管理层收购,将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的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68%,不超过30%,发行人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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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低于71,910,113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1,123,59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为2010年10月募集的首发资金36,498.03万元,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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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林世达先生,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青松股份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青松股份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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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疫情引起的经营风险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国内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序放开,化妆品行业整体消费有望逐步恢复。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速难以较快恢复或者疫情后消费者偏好趋于保守,可能会对居民消费支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使化妆品行业不能及时恢复较快增长。虽然当前国内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全球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如果后续因国外疫情未能及时有效控制而波及国内,导致公司或上下游企业减产、停产停工、物流系统中断,对公司的采购和销售造成重大影响,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采购及价格波动风险

受疫情及地缘政治危机影响,2020年以来全球主要原材料的产能急剧减少,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报告期内化妆品行业主要原材料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压缩了化妆品制造企业的利润空间。如未来化妆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且原材料价格上涨不能传递给下游客户,公司产品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继续受到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吸引了更多的化妆品企业进入制造及品牌经营领域,化妆品代工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如果公司在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交货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会面临主要客户转向其他厂商的风险。同时,由于ODM业务模式是按客户订单生产产品,若客户因市场竞争加剧、经营不善、战略失误等内外原因导致其市场份额缩减,或者公司在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交货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导致主要客户转向其他厂商,公司的销售收入将受到较大影响。

(四)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化妆品产品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如采购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不知悉或无法预计的不良作用,可能引发皮肤过敏或者其他不适现象,会导致消费者对诺斯贝尔的投诉甚至诉讼,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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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化工行业属于环保核查重点关注领域。公司各业务分部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或办理了排污登记。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公司将不断加大环保投入,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达标排放。但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章操作、处理不当仍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进而可能造成生产线被责令停产、行政处罚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六)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公司既定战略发展规划,深挖化妆品等大消费业务产业价值,将主要资源向化妆品、大消费业务方向聚焦。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公告拟转让从事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的青松化工、香港龙晟两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并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两家全资子公司青松化工、香港龙晟100%股权分别以人民币25,600万元、2,822.4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义年先生,股权转让对价合计28,422.47万元。2022年10月31日,公司、王义年先生及青松化工、香港龙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交易双方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了青松化工、香港龙晟两家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事宜,公司不再持有青松化工、香港龙晟的股权,并因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尚未全部收回而成为青松化工股权质权人。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从化妆品制造、松节油深加工两大业务板块变成化妆品单一业务,公司的主要收入与利润也将集中于化妆品业务,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容易受到化妆品行业景气度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因此,公司面临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七)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尚未全部收回的风险

2022年11月,公司根据既定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将持有的青松化工、香港龙晟两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义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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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青松化工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青松化工存在应付青松股份64,108.64万元拆借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同意,在青松化工完成工商过户前,公司将敦促青松化工至少偿还20,000万元人民币拆借款,若青松化工自行偿还存在困难的,则王义年承诺将不足款项借款至青松化工进而偿还;在青松化工完成工商过户后3个月内,王义年将敦促青松化工偿还20,000万元人民币拆借款;在青松化工完成工商过户后6个月内,王义年将敦促青松化工偿还剩余所有拆借款及全部应计利息,王义年对青松化工拆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确认上述拆借款在青松化工工商过户完成后仍未偿还的部分按3.7%的年化利率支付利息。为保证青松化工对公司的拆借款顺利偿还,交易各方同意在办理青松化工工商过户的同时将王义年先生持有的青松化工100%股权或公司书面同意的第三方等值资产质押/抵押给公司,并办理质押/抵押登记。

截至2022年11月22日,青松化工欠公司拆借款余额为43,070.34万元,已满足交易双方约定的青松化工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条件。2022年11月23日,交易双方完成了青松化工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王义年先生将青松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从此时点,公司不再持有青松化工股权,并成为青松化工100%股权的质权人;同时,公司被动形成对青松化工的财务资助43,070.34万元。

公司被动形成对青松化工的财务资助,《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青松化工的还款计划及交易对方的担保措施。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还款和担保均已按约定执行,剩余财务资助23,070.34万元,青松化工原计划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5月22日前偿还完毕;后经公司、青松化工、王义年三方协商,青松化工承诺将提前于2023年3月31日前偿还至少4,000万元拆借款本金,并提前于2023年4月23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拆借款本金及应计利息,王义年承诺对青松化工应向公司偿还前述拆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被动形成对青松化工的财务资助,剩余23,070.34万元因未到约定还款时点尚未收回,存在一定的回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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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化妆品业务产能利用率相对不足,面膜系列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3.60%、41.03%、38.54%和29.81%,护肤品系列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3.42%、

76.30%、38.04%和26.33%,湿巾系列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03%、73.46%、36.24%和20.50%。

受化妆品业务ODM模式对产能较高的要求、公司各系列产品具体种类较多且部分种类无法共用设备产线,以及由于气候和消费习惯的差异,公司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淡旺季区分等影响,公司报告各期产能利用率总体不高。此外,基于历史业绩长期增长和对未来市场乐观的预期,公司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投入了较大规模的化妆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使得公司2020年、2021年化妆品业务产能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受疫情冲击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动、行业增长趋势短暂向下等影响,自2021年以来公司化妆品业务既有客户及新增客户下单量不及预期,部分新品生产线投入后,产品尚需进一步市场推广,新增产能短期未能得到释放,因此导致了公司2021年以来的产能利用率的下降和不足。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速难以较快恢复或者疫情后消费者偏好趋于保守,可能会对居民消费支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使行业未能及时恢复较快增长;另外,如果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战略等未能有效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开拓及新接订单不足以提升公司产能利用率或销售不及预期,公司产能利用率可能持续不足或下滑,从而对公司业务与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25%、25.67%、13.01%、4.94%,其中化妆品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6.99%、22.35%、10.44%、4.39%,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6.49%、33.09%、18.45%、6.12%,2021年以来,公司综合毛利率及两大主营业务的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

公司松节油深加工业务,自2021年以来,受行业景气度下行及市场竞争的影响,产品销售价格持续走低,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上涨,导致毛利率持续下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转让从事松节油深加工业务两家全资子公司青松化工、香港龙晟100%股权,公司未来不受该部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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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化妆品业务2021年以来的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原因包括:部分产品市场供需关系发生改变、行业增长趋势短暂向下等导致部分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供应链紧张导致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公司新增较大产能并匹配相应员工,但实际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折旧摊销及人工成本拉高了生产成本。

未来,若上述对公司化妆品业务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持续存在或是进一步加剧,可能会造成公司毛利率持续较低或是进一步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经营业绩下滑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2021年、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69,325.47万元、214,230.32万元,同比降幅分别为4.44%、19.61%,其中化妆品业务的降幅分别为6.03%、

17.88%,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的降幅分别为0.87%、23.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91,501.86万元、-66,298.65万元,亏损金额较大,主要受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及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影响。

2021年、2022年1-9月,公司剔除商誉减值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58.81万元、-21,028.28万元,同比降幅分别为100.35%、284.23%,其中化妆品、松节油深加工两大主营业务自2021年以来的净利润均呈现较大幅度下降趋势。

松节油深加工业务,自2021年以来,受行业景气度下行及市场竞争的影响,产品销售价格持续走低,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上涨,导致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持续下降,从而净利润呈现较大幅度下降趋势。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转让从事松节油深加工业务两家全资子公司青松化工、香港龙晟100%股权,公司未来不受该部分影响。

化妆品业务,2021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等因素影响,公司子公司诺斯贝尔订单及营收不及预期;部分产品市场供需关系发生改变、行业增长趋势短暂向下等导致销售价格下降;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供应链紧张导致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公司新增较大产能并匹配相应员工,但实际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折旧摊销及人工成本拉高了生产成本,综合导致诺斯贝尔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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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2022年1-9月销售毛利率和经营业绩大幅下滑。2021年末,2022年9月末,公司经对收购诺斯贝尔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分别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91,343.05万元、45,270.37万元;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零,对未来不会产生进一步影响。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速难以较快恢复或者疫情后消费者偏好趋于保守,可能会对居民消费支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使行业未能及时恢复较快增长;另外,如果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战略等未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或经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公司出现不能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开拓及新接订单不足以提升公司产能利用率或销售不及预期,公司将存在经营业绩下滑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十一)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与香港诺斯贝尔将合计持有公司不低于119,302,158股且不超过148,515,640股股票,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0.27%且不超过24.04%。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林世达,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香港诺斯贝尔为林世达100%控股的企业,与林世达保持一致行动,且林世达已出具《关于不主动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书面承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小,但若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不可控事件,可能导致发行人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十二)汇率风险

公司产品存在一定比例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未来受全球疫情及政治经济形势影响,金融市场变化莫测,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未来若出现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幅波动情况,公司可能产生大额汇兑损益。

(十三)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上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将可能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随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司的盈利水平将逐步提升,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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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上升,公司原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享有的表决权会相应被摊薄,从而存在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十五)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短期内难以显现,公司净利润在募集资金使用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十六)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涉及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及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已经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上述审核通过和注册批复,以及获得审核通过和注册批复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

(十七)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控、公司经营状况、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七、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化妆品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市场容量和消费能力持续增长

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我国化妆品总体消费水平已超越欧盟、日本,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上化妆品第二消费大国。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消费水平还较低,还存在相当大的市场消费潜力,给化妆品企业带来很多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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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市场是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中国化妆品行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从简单粗放到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全行业形成了初具规模、极富生机活力的产业大军。

2015-2020年,我国化妆品的消费规模从2,049亿元增长到了3,400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10.66%。2021年,我国化妆品的消费规模达到4,026亿元,同比增长14%。虽然2020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对整体经济造成了较大影响,在此环境下我国化妆品零售仍保持稳中有增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二)销售渠道多元化健康发展助力化妆品行业发展

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包括电商平台、专营店、超市、商场、百货、药妆店、便利店、美容院等。近年来在网红经济、直播平台等带动下,居民化妆品消费意识增强,电商渠道交易规模迅速提升。根据Euromonitor统计,化妆品电商渠道份额从2010年开始迅速提升,至2020年达38%,已成为第一大销售渠道。电商等渠道催生的新兴化妆品品牌,其轻资产的运营方式及快速推出产品的需求,在供应链环节将更加依赖于有较强研发实力、稳定生产能力的制造商企业。下游终

端流通市场的多元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渠道支撑。

(三)国内化妆品企业逐渐崛起

目前国内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经有5,700多家,国产化妆品种类接近50万种。欧美及日韩等跨国企业在国内化妆品市场仍处于优势地位,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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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品市场份额最大的护肤品为例,Euromonitor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市场销售排名前20的企业市占率43.7%,其中跨国企业的市占率达30.5%。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增长、国内消费者理念逐步成熟和本土审美元素的兴起,以及近年来电商渠道的快速发展,注重品牌策划、技术研发及市场营销的国内化妆品企业加大投入,依靠本土优势,逐步抢占跨国企业的市场份额。包括百雀羚、珀莱雅、薇诺娜、御泥坊、上海家化等本土化妆品企业出现在化妆品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20的名单中,且大都呈现上升趋势。国内本土化妆品企业通过更好地贴近国内消费者需求,了解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偏好,精准的品牌定位,灵活的供应链管理,以及与日化专营店、电商等渠道的默契配合,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信任度,本土化妆品品牌有望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四)发行人化妆品业务生产规模位居全球前列,下游客户覆盖海内外知名品牌,未来订单及产能利用率有望提升、收入增速有望触底反弹

发行人化妆品业务经2021年产线改扩建后拥有面膜年产能21.34亿片,护肤品年产能2840万升,湿巾年产能260.41亿片,产能规模超过大部分同行、位居全球前列。前期由于新冠疫情、大消费行业不景气等影响,发行人化妆品业务产能利用率在50%以下。

发行人化妆品业务下游客户覆盖海内外知名品牌,产品远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为国内外众多知名品牌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知名渠道商品牌、社交电商品牌、新锐电商品牌、微商品牌等。国际知名品牌包括联合利华、宝洁、丝芙兰、屈臣氏、资生堂、妮维雅、elf、滴露、GAMA、爱茉莉等;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上海家化、植物医生、自然堂、高姿、韩后、相宜本草、伊贝诗等;新锐电商品牌包括完美日记、花西子、肤漾、半亩花田、三草两木、纽西之谜、云集等。知名品牌对供应商筛选非常严格,并对优质供应商存在持续依赖,因而能够为发行人化妆品业务未来订单的持续增长提供良好保证。

未来,随着新冠疫情的缓解、化妆品行业消费重回高速增长,发行人化妆品业务未来订单及产能利用率有望提升,收入增速有望触底反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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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推荐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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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刘佳俊
保荐代表人:
柳金星林森堤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钟 敏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丽芳
总经理、内核负责人:
李志涛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剑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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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柳金星、林森堤担任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青松股份,股票代码:300132)本次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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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签署页)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柳金星林森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剑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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