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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证券代码:00052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赵璧秋钟炼军黄兆斌
黄志华谢岷邢益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3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8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3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5

审计机构声明 ...... 26

验资机构声明 ...... 27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8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广州浪奇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轻工集团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广州浪奇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职信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出现的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的情形均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KEY INDUSTRIAL CO., LTD. GUANGZHOU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证券代码000523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璧秋
设立日期1978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1,612,420,134.00元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电话020-82162933
传真020-82162986
网址www.lonkey.com.cn
电子信箱dm@lonkey.com.cn
经营范围口腔清洁用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化肥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香精及香料批发;汽车租赁;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其他非危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食品添加剂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检测服务;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制造;石油制品批发(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香料、香精制造;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2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3、2022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1、2022年5月23日,广州轻工集团出具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同日,轻工集团出具《广州轻工集团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穗轻工贸集资[2022]150号),同意发行人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

2、2022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2023年1月9日,发行人领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2023年2月2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向发行对象轻工集团发送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轻工集团于2023年2月22日前足额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2、根据中职信于2023年2月23日出具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中职信验字(2023)第0001

号),截至2023年2月22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认购人缴纳的申购广州浪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认购款人民币599,999,999.63元;

3、2023年2月2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已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中职信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中职信验字(2023)第0002 号),截至2023年2月23日止,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048,327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3,048,3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63元,均为货币出资,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354,847.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2,645,151.9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3,048,327.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369,596,824.92元;截至2023年2月23日止,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5,468,461.00元,股本为1,835,468,461.00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3,048,327股。

(四)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轻工集团,轻工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

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4月29日),发行价格为2.6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6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354,847.71元(不含税,其中,承销与保荐费5,660,377.36元、律师费用707,547.17元、会计师费用628,301.89元、用于本次发行的证券登记费用210,422.95元及印花税148,198.3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2,645,151.92元,未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即60,000.00万元,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轻工集团1名特定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曾郴湘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2日
注册资本199,049.35 万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皮革服装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制造;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通用机械设备销售;贸易代理;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工艺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广告业;包装装潢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肉、禽类罐头制造;水产品罐头制造;蔬菜、水果罐头制造;其他罐头食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

制售);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粮油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中药材批发(收购);药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内贸普通货物运输

制售);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粮油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中药材批发(收购);药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内贸普通货物运输

(二)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轻工集团本次认购数量为223,048,32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轻工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三)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轻工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

(四)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最近一年内,轻工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轻工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信息披露。

(五)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轻工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经主承销商核查,轻工集团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洪树勤、陈琳

项目协办人:谢卓然

项目组经办人员:刘堃、王泽琛、张珺望、王宇轩、张浩楠

联系电话:0755-23835202

传真:0755-23835202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层、22A、23A、24A、25A 层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方晓龙、张向晖、蔡斌

联系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

(三)审计机构

名称: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04、06单元)(仅限办公)

负责人:聂铁良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俊杰、邓集龙联系电话:020-38351263传真:020-38351263

(四)验资机构

名称: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04、06单元)(仅限办公)

负责人:聂铁良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俊杰、邓集龙联系电话:020-38351263传真:020-3835126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境内非国有法人348,437,88821.61-
2轻工集团国有法人239,860,36114.88235,433,892
3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00,070,6726.21-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国有法人89,256,1975.54-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79,318,8654.92-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69,982,5604.34-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50,614,3723.14-
8林旺钏境内自然人34,059,8142.11-
9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7,749,0541.72-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6,371,7871.64-
合计-1,065,721,57066.11235,433,89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境内非国有法人348,437,88818.98%-
2轻工集团国有法人462,908,68825.22%458,482,219
3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00,070,6725.45%-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国有法人89,256,1974.86%-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79,318,8654.32%-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69,982,5603.81%-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50,614,3722.76%-
8林旺钏境内自然人34,059,8141.86%-
9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7,749,0541.51%-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6,371,7871.44%-
合计1,288,769,89770.21%458,482,21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12,420,134股,轻工集团直接持股公司14.88%股权,通过其下属全资孙公司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合计持股公司16.6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持有轻工集团90.03%股权,系轻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轻工集团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6.74%的股份,轻工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轻工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相关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通知书》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的程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等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洪树勤年 月 日
陈琳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谢卓然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高树 方晓龙

张向晖

蔡 斌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4号、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5号和中职信审字【2022】第1386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俊杰邓集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聂铁良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俊杰邓集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聂铁良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说明;

5、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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