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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仍然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内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为衔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所做的修订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核查,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现行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核查,认为该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华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与杨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该事项进行核查,认为本次的发行对象杨华先生仍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数据更新内容进行核查,认为相关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我们认为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认为该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仍然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为衔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所做的修订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杨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宜。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次的发行对象杨华先生仍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数据更新,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该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傅恒山周润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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