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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无变更提案;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3年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2月24日,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于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毅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2,773,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2,047,4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26,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26,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26,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63%。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771,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771,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047,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98%;反对726,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26,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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