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参股通用机械关键核心基础件创新中心(安徽)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