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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裕太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29,209.1929,000.00
2网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39,146.0239,000.00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7,059.7427,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5,000.0035,000.00
合计130,414.95130,000.00

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857.14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57.14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3日,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为16,830.02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拟置换金额
1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1,465.781,465.78
2网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2,301.462,301.46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9.9089.90
合计3,857.143,857.14

(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14,7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110.02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2月23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110.0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110.02万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857.14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110.02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5,967.16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7.16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131号),认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应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2月2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鹏程庄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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