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凯大催化证券代码:830974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angzhouKaidaMetalCatalystand
CompoundsCo.,Ltd.(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
号
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发行人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发行人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将对发行人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与发行人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影响能力,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之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之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之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1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2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3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本预案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所提高。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净利润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发行人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存在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发行人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发行人制订了《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4.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围绕现有产品为主线,结合行业发展趋势、需求方向、技术路线等因素,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的改进,使得发行人产品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未来,发行人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产品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发行人将充分利用行业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发行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完善发行人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发行人将在日常运营中提高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发行人不断进行生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发行人将通过加强预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发行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发行人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约束时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4)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与上市中介机构之间股权关系的说明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之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关联关系。”
(十)关于代持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已全部解除完毕,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若发行人因其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而受到任何监管部门处罚或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费用,本人愿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一)关于环保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截至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曾存在的未更新排污许可证及超产情形已整改完毕。
、若发行人因其曾存在的上述环保瑕疵而受到任何监管部门处罚或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费用,本人愿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报送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2、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报送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并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审阅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告”)。本所承诺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6.26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
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97,379.21万元、225,688.84万元、157,230.47万元和84,804.8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96.94%、
99.26%、91.87%和88.62%。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下游细分行业市场的竞争格局相一致。在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国产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市场较为集中;在基础化工丁辛醇领域,下游客户整体换装催化剂时的采购金额较大,从而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环保、威孚力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万元、74,409.60万元和28,374.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72.12%、
72.54%、
43.48%和
29.65%,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的销售集中度相对较高,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销售集中度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产生较大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客户,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环保、威孚力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万元和74,409.60万元和28,374.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72.12%、72.54%、43.48%和29.65%,2021年和2022年1-
月,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下降,销售占比降至50%以内。
公司向威孚高科主要销售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硝酸钯、硝酸铑溶液产品。由于威孚高科的联营企业威孚环保的股权及管理团队发生变化,威孚环保的采购策略逐步调整,同时,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毛利率低于其他同类型产品客户,也关注到公司在尾气净化领域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集中度较高,基于商业合理性的选择,自2020年11月起,公司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加大尾气净化其他客户以及基础化工领域的销售力度,因此,2021年,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规模下降幅度较大。2022年1-6月,受第二季度长三角区域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对威孚高科收入同比下降,与威孚高科汽车后处理系统业务在2022年1-6月收入同比下降
26.27%的比例基本匹配,符合行业特征及实际情况。2021年和2022年1-6月,虽然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但是高毛利率的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收入大幅增长,公司净利润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客户结构以及产品结构持续优化。
虽然公司持续致力于开拓除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以外的市场、优化产品及客户结构,但倘若未来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金额下降的同时,其他客户、市场开拓效果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下滑的风险。
3、进口替代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系瞄准进口替代市场的产品,即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技术水平上,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并综合凭借产品价格、服务优势等,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
虽然发行人主要产品在质量和性能等方面与庄信万丰、贺利氏、优美科等国际化工巨头的产品处于同等水平,且在成本、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发行人在资金实力、业务规模、产品种类、研发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国际化工巨头相比仍存在
一定的差距。同时,虽然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国内或国际尚未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出台禁止、限制进出口或加征关税等管控措施。公司未来若不能在技术研发升级、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投入形成竞争优势,或者不能持续保持产品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又或者下游客户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部分领域进口替代不及预期,进而使得公司在下游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原料为钯、铑、铂等铂族金属,该等贵金属具有“量小价高”的特征,其占营业成本金额的99%以上。贵金属具有公开的行情参考价格,其价格受全球和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影响变化快、波动大,因此,贵金属价格波动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之一。报告期内,钯、铑、铂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为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的经营模式,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通常结合在手订单、备货周期、销售预测等对原材料等进行适当备货并保留一定的贵金属周转原材料。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又或者贵金属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下降,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贵金属资源短缺的风险
贵金属在全球属于稀缺资源,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原材料是钯、铂、铑等贵金属原料,而我国在铂族金属资源上属于极度匮乏的国家,主要贵金属大部分依赖进口和回收。贵金属进口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目前南非、俄罗斯等全球贵金属主要供应地区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随着近期全球疫情蔓延,逆全球化升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家愈加重视稀贵金属的战略价值,稀贵金属作为未来高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元素,战略价值愈加凸显。若未来由于进口政策、国际政治、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因素导致国内贵金属供应出现短缺,发行人及其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可能会受不利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中国及全球其他国家陆续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中国及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国内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疫情发生地企业的运营会受到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2022年
月以来,上海爆发大规模奥密克戎疫情,为尽快遏制疫情扩散,各级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采取了流调排查、全市滚动筛查、转运收治、社区管控等防控措施,公司的采购、生产及物流环节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出现不能按订单如期采购、排产,货物生产出来后不能如期交付等情形。若疫情形势持续严峻及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风险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4%、4.92%、4.99%和6.60%,其毛利率水平虽然呈逐年上涨趋势,但是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收入结构占比中,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超过70%,综合毛利率水平与贵金属前驱体的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和综合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并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符合行业特征:首先,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国内可比的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以及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其次,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数量不少,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虽然公司系国内少数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但是需要在产品性能处于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凭借产品价格、服务等优势替代国际化工巨头的同类型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再次,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毛利额涨幅难以与贵金属价格涨幅同步,从而呈现毛利率水平不高的特征。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昂贵且波动较大,为了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采用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经营模式,原材料价格波动能够及时传导到下游销售价格。同时,公司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下游客户较为优质,客户订单具有规模大、持续性强、稳定性高的特点,并且信用期较短、付款及时,由此,公司毛利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均处于较高水平。综合来看,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85%、25.43%、11.78%(2021年下降
主要系当年初定向发行到位募集资金2.016亿元)和8.00%(半年度数据,未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客户结构、产品结构、贵金属行情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未来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无法维持产品研发和品控方面的优势,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和开发新的产品,进而影响到自身在贵金属催化材料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或终端行业需求、贵金属行情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等,并且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发行人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432.20万元、16,922.40万元、25,700.00万元和15,571.75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0.74%、35.09%、
33.86%和
23.61%,金额及占比相对较高。其中,有在手订单匹配的金额分别为:
13,871.97万元、10,572.11万元、21,162.31万元和10,410.94万元,占存货账面价值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39%、62.47%、82.34%和66.86%,整体覆盖比例较高。
公司存货主要系贵金属,而贵金属具有价格高的特点,报告期内,贵金属价格整体呈震荡上涨趋势。虽然公司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体系,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的经营模式,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通常结合在手订单、备货周期、销售预测等对原材料等进行适当备货并保留一定的贵金属周转原材料。
如果未来出现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贵金属市场行情、下游市场变化进而导致存货成本过高或无法顺利实现销售,周转原材料部分的存货会出现跌价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9、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612.90万元、227,392.98万元、171,126.42万元和95,690.6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419.85万元、7,180.75万元、6,223.44万元和4,419.80万元,略有波动。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与威孚环保停止合作,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部分前驱体产品收入大幅下降,该等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低。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对生产和物流等的影响,公司无法在2021年按计划完成配送而影响当年收入确认金额约6,800万元,2022年第二季度的生产、销售情况亦受到一定影响。
如果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环境、技术或商业模式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较好满足客户需求,行业市场内竞争加剧,贵金属行情价格大幅波动,公司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自身未能及时作出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则不能排除公司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滑的可能。
、技术创新的风险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及产品竞争力,公司将持续在内燃机尾气净化、基础化工、氢能源等贵金属催化材料下游领域进行研发投入。公司通常提前针对下游应用领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投入相关研发资源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存在难度高、投入大、周期长的特点,研发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公司前期研发投入无法产生相应的技术成果,或研发及产业化速度不及业内竞争对手,又或研发的产品或技术难以有效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则可能会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核心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支高效、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在贵金属前驱体制备技术、贵金属均相催化剂制备技术、贵金属多相催化剂制备技术、贵金属在线提纯和失效催化剂回收技术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沉淀。公司通过完善创新机制、薪酬与考核制度以及员工持股等方式来稳定和吸引人才,并通过申请专利、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但如果公司因为对于核心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能落实、或因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泄密,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2、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通过持股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33.2048%的股份。按本次拟公开发行1,000万股计算,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比例将进一步稀释至31.1589%。鉴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低,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或出现其他股东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13、内部控制风险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已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的管理。若未来发行人经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行人经营管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1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无法消化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贵金属前驱体产能69吨(其中36吨为贵金属多相催化剂的原料,面向市场销售的产能为33吨,与目前贵金属前驱体产能一致)、贵金属多相催化剂产能530吨、铑催化剂产能2吨。尽管发行人已基于行业政策、市场信息对募投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做出了合理预测,并拟通过各项措施积极消化募投项目产能。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业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内竞争对手产能过度扩张,亦或者贵金属非均相催化剂等新产品客户开拓效果未达预期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将存在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7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凯大催化”,股票代码为“83097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3年
月
日
(三)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四)证券代码:83097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162,3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3,8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216,72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5,216,72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57,083,27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8,583,27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50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5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26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5,23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6,23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10.16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
亿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71,807,488.90元和60,171,141.78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24.39%和11.78%,符合“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KaidaMetalCatalystandCompoundsCo.,Ltd. |
法定代表人 | 姚洪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5,230万元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5年3月1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4年4月9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7号101室 |
经营范围 | 制造加工:工业催化剂(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服务:炭载类催化剂、三苯基膦羰基乙酰丙酮铑、有色金属催化剂、精细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主营业务 | 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 |
所属行业 | 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10015 |
电话 | 0571-86999694 |
传真 | 0571-86790551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katal.com.cn |
电子邮箱 | yhr@katal.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鱼海容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 0571-86999694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洪、林桂燕夫妇。姚洪、林桂燕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凯大催化
18.3396%的股份;林桂燕通过杭州
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旭投资”)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前凯大催化4.2915%的股份;2022年5月16日,姚洪、林桂燕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沈强和唐向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姚洪、林桂燕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3.2048%,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1.158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0.8736%(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姚洪,男,195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
月毕业于中南大学有色金属冶炼专业,2005年获浙江工业大学工业催化硕士学位。1982年
月至1985年
月就职于天津冶金材料研究所;1985年5月至1996年4月就职于国内贸易部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其中:1988年至1990年就职于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任现场总工程师;1990年至1996年任第一研究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秘书;1996年5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任贵金属研究室总经理;2005年3月创办凯大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月至2020年
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长。
林桂燕,女,1960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
月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分析化学专业,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至1996年
月就职于国内贸易部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任分析室主任;1996年
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05年6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凯大有限;2014年
月至2017年
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兼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凯大催化董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情况(股) | 任职期间 |
1 | 姚洪 | 董事长 | 直接持股 | 22,855,369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2 | 林桂燕 | 董事、总经理 |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 5,455,851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3 | 谭志伟 | 副董事长 | 直接持股 | 4,060,3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4 | 郑刚 | 董事 | 直接持股 | 7,850,0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5 | 沈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1,766,8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6 | 唐向红 | 董事 | 直接持股 | 2,426,625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7 | 朱建林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0 | 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8日 |
8 | 彭兵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0 | 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8日 |
9 | 史莉佳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0 | 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8日 |
10 | 邬学军 | 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股 | 1,182,0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11 | 唐忠 | 监事 | 直接持股 | 3,062,4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12 | 孙昶扬 | 职工代表监事 | 直接持股 | 102,497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13 | 鱼海容 | 董事会秘书 | 直接持股 | 710,000 | 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
14 | 王陈乐 | 财务负责人 | 直接持股 | 387,670 | 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6月18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姚洪 | 22,855,369 | 15.0068 | 22,855,369 | 14.0822 | 22,855,369 | 13.9532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林桂燕 | 5,075,851 | 3.3328 | 5,075,851 | 3.1274 | 5,075,851 | 3.0988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员 | |||||||
谭志伟 | 4,060,300 | 2.6660 | 4,060,300 | 2.5017 | 4,060,300 | 2.4788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 | 董事 |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郑刚 | 7,850,000 | 5.1543 | 7,850,000 | 4.8367 | 7,850,000 | 4.7924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董事 |
沈强 | 1,766,800 | 1.1601 | 1,766,800 | 1.0886 | 1,766,800 | 1.0786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唐向红 | 2,426,625 | 1.5933 | 2,426,625 | 1.4951 | 2,426,625 | 1.4815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董事 |
邬学军 | 1,182,000 | 0.7761 | 1,182,000 | 0.7283 | 1,182,000 | 0.7216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监事 |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唐忠 | 3,062,400 | 2.0108 | 3,062,400 | 1.8869 | 3,062,400 | 1.8696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 监事 |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孙昶扬 | 102,497 | 0.0673 | 102,497 | 0.0632 | 102,497 | 0.0626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监事 |
鱼海容 | 710,000 | 0.4662 | 710,000 | 0.4375 | 710,000 | 0.4335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 高级管理人员 |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王陈乐 | 387,670 | 0.2545 | 387,670 | 0.2389 | 387,670 | 0.2367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高级管理人员 |
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36,000 | 4.2915 | 6,536,000 | 4.0271 | 6,536,000 | 3.9902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谢莹 | 247,760 | 0.1627 | 247,760 | 0.1527 | 247,760 | 0.1513 | 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 |
林翔 | 180,000 | 0.1182 | 180,000 | 0.1109 | 180,000 | 0.1099 | 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 |
姚湖山 | 140,000 | 0.0919 | 140,000 | 0.0863 | 140,000 | 0.0855 | 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北交所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 392,927 | 0.2421 | 392,927 | 0.2399 |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杭州兼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兼济精选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7,073 | 0.0660 | 196,464 | 0.1199 |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 491,159 | 0.2999 |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谦吉通泰新能源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 - | - | - | 919,450 | 0.5613 |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56,583,272 | 37.1525 | 57,083,272 | 35.1715 | 58,583,272 | 35.7651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95,716,728 | 62.8475 | 105,216,728 | 64.8285 | 105,216,728 | 64.2349 | - | - |
合计 | 152,300,000 | 100.0000 | 162,300,000 | 100.0000 | 163,800,000 | 100.0000 | - | - |
注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姚洪 | 22,855,369 | 14.0822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 | 郑刚 | 7,850,000 | 4.8367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 | 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36,000 | 4.0271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 | 上海拔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拔萃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69,662 | 3.8630 | 无限售 |
5 | 周益 | 5,243,100 | 3.2305 | 无限售 |
6 | 林桂燕 | 5,075,851 | 3.1274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7 | 谭志伟 | 4,060,300 | 2.5017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8 | 张琳 | 3,218,980 | 1.9834 | 无限售 |
9 | 唐忠 | 3,062,400 | 1.8869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10 | 拔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汇萃投资合伙企业 | 2,826,500 | 1.7415 | 无限售 |
合计
合计 | 66,998,162 | 41.2804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姚洪 | 22,855,369 | 13.9532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 | 郑刚 | 7,850,000 | 4.7924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 | 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36,000 | 3.9902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 | 上海拔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拔萃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69,662 | 3.8276 | 无限售 |
5 | 周益 | 5,243,100 | 3.2009 | 无限售 |
6 | 林桂燕 | 5,075,851 | 3.0988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7 | 谭志伟 | 4,060,300 | 2.4788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8 | 张琳 | 3,218,980 | 1.9652 | 无限售 |
9 | 唐忠 | 3,062,400 | 1.8696 | 1、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10 | 拔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汇萃投资合伙企业 | 2,826,500 | 1.7256 | 无限售 |
合计
合计 | 66,998,162 | 40.9023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时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1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6.2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5.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6.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6.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7.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7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6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6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2,600,000.00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2023]052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600,000.00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5,433,584.91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费用1,415,094.34已于发行前支付),实际募集到账金额人民币58,581,509.43元。此外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其他发行费用5,353,773.58元(不含增值税)。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812,641.51元,其中增加股本1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41,812,641.51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78.7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163.7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
)保荐及承销费用:
543.3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628.4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10.38万元;
(
)律师费用:
190.00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5.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35.0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若有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181.2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035.2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
月
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5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1,150.00万股)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95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1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6,38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7.02%。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德胜支行 | 95170078801500001699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德胜支行 | 95170078801800001693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3 |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康华支行 | 19011201040013006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进、耿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章魁、付芋森 |
项目协办人 | 徐青 |
项目其他成员 | 曾宇轩、林岚、范俊 |
联系电话 | 021-68826801 |
传真 | 021-68826800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