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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18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制定、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证监局《关
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及
时、畅通地获取公司重大信息,并合法合规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
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
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
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
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决
定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
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易所报告。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
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
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
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
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
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
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
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监高、实际
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
求,督促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
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
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十)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
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
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同一行为需要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出时,则应由董事作出的行为必须以董事身份作出,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的
行为必须以公司董事会秘书身份作出,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以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
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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