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2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79元/股的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376.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健全。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赵振基 晏 莉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