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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谭光华

张秉豪

王 祎

姜 兴

凌春华

万 鹏

张大亮

全体监事签名:

罗雪娟

董旭辉

罗俊峰全体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赵 剑

廖艺恒

刘 宇发行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1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5

一、本次发行前后A股前10名股东变化情况 ...... 1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8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9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查询地点 ...... 24

三、查询时间 ...... 24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项目 指 释义光云科技、发行人、公司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章程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定价基准日 指 2022年12月15日《发行方案》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股东大会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决议有效期等。

2、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以及《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同时审议并确认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发行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3年1月20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号),上交所对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2023年1月30日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2023年2月1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号),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4日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1、本次发行认购全部以现金认购。2023年2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7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2月24日,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76,999,996.92元。

2、2023年2月27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

4,000,000元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为172,999,996.92元。2023年2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7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24,684.00股,每股发行价格7.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999,996.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37,480.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862,516.08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24,824,684.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47,037,832.08元。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2月1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即发行底价为7.06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13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0.99%。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4,824,68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120,300,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5,070,82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即17,549,575股)。

(四)募集资金情况与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999,996.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137,480.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862,516.08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2名投资者。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09,023 80,633,333.99 6个月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515,661 96,366,662.93 6个月

合计 24,824,684 176,999,996.92 -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于2022年12月14日(T-3日)至2022年12月16日(T-1日)期间,向66个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前20大A股股东(剔除关联方);基金公司21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5家;其它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0家。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2年12月19日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经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确认,截止2022年12月19日12时整,本次发行共有3家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文件。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报价文件外,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之外的投资者还需在2022年12月19日12:00之前将认购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及时、足额汇至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由于参与申购报价的3名投资者分别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

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报价单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3 2,300

无需 是 7.59 4,900

7.39 8,2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7 6,700

无需 是

7.13 15,000

3 UBS AG 7.11 2,000 无需 是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万元(含本数)。

(1)竞价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正式启动发行,经2022年12月19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竞价结果如下表: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3 11,500,701 81,999,998.13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3 13,744,740 97,999,996.20

合计 - 25,245,441 179,999,994.33竞价确定的配售股数,未超过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数上限,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原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5,495,750股的70%(即17,847,025股)。

(2)调减募集规模

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结合当前监管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18,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7,700万元(含本数)。鉴于募集资金规模上限由18,000万元调减至17,700万元,在获配价格保持为

7.13元/股不变的情况下,发行股份数量相应由25,245,441股调整至24,824,684股,

则同比例对各认购对象获配金额进行调减。

(3)最终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调减后各认购对象最终的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3 11,309,023 80,633,333.99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3 13,515,661 96,366,662.93

合计 - 24,824,684 176,999,996.92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名,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1,309,02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3,515,661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2家投资者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内部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Ⅰ 是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Ⅰ 是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上述获配的认购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2、获配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五)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11楼

保荐代表人:王春晓、刘伟生

项目协办人:任瑜玮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南塔22-31层

签字律师:余娟娟、袁玥

联系电话:021-60613334

传真:021-60613555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杨志国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宪明、郑芳、陈科举、李丹联系电话:021-63390956传真:0571-8580046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A股前10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A股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股东性质

持有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1 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4,320,840 38.48 154,320,8402 谭光华 境内自然人 43,632,810 10.88 43,632,810

海南祺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6,850,843 9.19 -

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2,733,630 8.16 32,733,630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323,200 4.32 -

杭州华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2,423,971 3.10 -7 周水文 境内自然人 3,100,000 0.77 -8 林天翼 境内自然人 2,779,433 0.69 -9 周春宝 境内自然人 2,523,553 0.63 -10 宋仁昌[注1]境内自然人 1,178,912 0.29 -合计 306,867,192 76.51 230,687,280注:1、宋仁昌总持股数量为1,178,912股,其中102,560股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数量;

2、光云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3,591,800股,持股比例为0.9%。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股东性质

持有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1 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4,320,840 36.24 154,320,8402 谭光华 境内自然人 43,632,810 10.25 43,632,810

海南祺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6,850,843 8.65 -

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2,733,630 7.69 32,733,630

序号 持有人名称 股东性质

持有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323,200 4.07 -

杭州华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2,423,971 2.92 -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其他 5,927,829 1.39 5,927,8298 周水文 境内自然人 3,100,000 0.73 -9 林天翼 境内自然人 2,779,433 0.65 -10 周春宝 境内自然人 2,523,553 0.59 -

合计 311,616,109 73.18 236,615,109注:光云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3,591,800股,持股比例为0.8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401,0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4,824,68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425,824,684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公司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并实现效益后,公司经营业绩将有所提升,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回报。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为建设“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和补充流动资金,全生命周期平台的建设顺应电商SaaS行业的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产品线,完善大商家业务布局,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能力和多产品协同布局,加强公司在电商SaaS特别是大商家SaaS领域的品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股份》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任瑜玮

保荐代表人:

王春晓

刘伟生

法定代表人:

张 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余娟娟 袁 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宪明 郑 芳

陈科举

李 丹

审计机构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宪明

郑 芳

陈科举 李 丹

审计机构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二、查询地点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1层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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