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胜宏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5,729,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8.160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8,38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0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7,34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06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710,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

8.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6.00 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0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9.00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 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石力、罗晓丹;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